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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肉不可食,令人體重。
虎肉不可熱食,壞人齒。虎肉正月忌食,以益壽。藥箭死者,毒漬骨間,血猶能傷人,不可食。狸、豹同。人家畜貓一產止一子者,害其主人,急棄之乃免。又云:雖一產三四而皆雄或皆雌者,亦不可畜。
兔肉,妊娠食,生子缺唇,兔產從口出,忌之宜。丹石人八月、十一月可食。多食損陽絕血脈,令人萎黃。豆瘡,食之大毒,斑爛損人。二月勿食,養神氣。共獺 肉、肝食,成遁屍。鵝肉同食,血氣不行。白雞肝同食,面失血色,一年成疸。共姜、橘同食,心氣痛,成霍亂。兔肉,深時則可食,令氣全生。兔死而眼合者,食 之害人。
川山甲,多食動舊風氣。
豹肉,酸不可食,消人脂肉,令人瘦,損神情。
獺肉,只治熱,若冷氣、虛脹,食之甚也。消陽不益,男子宜少食。五臟及肉性寒,惟肝溫,治傳屍勞。
熊肉,有痼疾者不可食,終身不愈,十月禁食。脂,不可作燈,煙氣入目,失明。不可近陰,不起。麝肉共鵠肉食,作瘕。此物夏月食蛇,帶其香,日久透關成異疾。不得近鼻,有白蟲入腦,患蟲顙。猿猴,小兒近之傷志。
蝟肉,可食,骨不得食,能瘦人,使人縮小。肉汁在密器中氣不泄者、禽畜肝青者及獸赤足者、有歧尾者、煮熟不斂水者、煮而不熟者、生而斂者、野獸自死北首伏 地者、祭肉無故自動者、禽獸自死無傷處者、犬懸蹄沾漏、肉中有星如米者、羊脯三月以後有蟲如馬尾者、米瓮中肉脯久藏者皆殺人。脯暴不燥,火燒不動,入腹不 消。自死,肝臟不可食。肉雖鮮似有息氣,損氣傷髒。肉及肝落地不粘塵,不可食。諸心損心,諸血損血,一切腦、一切肝不可食,皆能害人。一切肉惟爛煮停冷食 之,食畢漱口數過,齒不齲。食肉過度,還飲肉汁,即消。禽畜五臟,三月三日勿食,則吉。
卷之三:魚類
魚及 魚,有瘡者不可食。
鯉魚,至陰之物也。其鱗三十六,陰極則陽復。所以《素問》曰:“魚,熱中。”王叔和曰:“熱即生風,食之所以多發風熱。”諸家所解皆不言。日華子云:“鯉 魚,涼”今不取,直取《素問》為正。萬一風家使食魚,則是貽禍無窮矣。鯉魚多發風熱,修理當去脊上兩筋及黑血。沙石溪中者,毒多在腦,勿食其頭。山上水中 有鯉,不可食。五月五日,勿食鯉。天行病後不可食,再發癰疽。鯉不可合小豆、藿食。食桂竟食鯉,成瘕。魚及子不可合豬肝食,鯽魚亦然。鱖魚背上有十二蓍 骨,每月一骨,毒殺人,宜盡去之。蘇州王順食鱖骨,鯁幾死。漁人張九取橄欖核末,流水調服而愈。人問其故,九曰:“父老傳橄欖木作掉,魚觸便浮,知魚畏此 木也。”白魚,泥人心。瘡癤人不可食,其發膿,灸瘡不發。食之,久食發病。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六甲日,勿食鱗甲之肉。二月庚寅日,勿食魚,大惡。
鯽魚,春不食,其頭中有蟲也。合猴、雉肉、豬肝食之,不宜。子合豬肉食不宜;和蒜少熱;和姜、醬少冷;與麥門冬食,殺人;與芥菜同食,水腫。
青魚及,服木者忌之。合生葫、葵、蒜、麥醬食不宜;青魚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黃魚發氣、發瘡、動風,不可多食。合蕎麥食,無音;黃顙魚不可合荊芥食,令人吐血。犯者以地漿解。時魚味美,稍發疳痼。魴魚,患疳痢者禁之。
鯰魚勿多食,赤目赤須者殺人。合鹿肉及無鰓者同。
鯔魚久食,令人肥健。
鱘魚味美而發諸藥毒,雖世人所重,不益人,丹石人不可食,令少氣,發瘡疥,動風氣。小兒食之多成瘕及咳,大人久食卒心痛,合干筍食之癱瘓。魚腹中有子,最毒,不可食,令人下痢。魚,多食發疥。比目魚,多食動氣。
鱸魚,多食令人發痃癖病,尤良。肝不可食,中其毒,麵皮剝落及瘡腫。不可與乳酪同食。
鯽魚,不可同砂糠食,令人成疳蟲;不可合烏雞肉同食,令人發疽。石首魚和蓴菜作羹,開胃益氣,只不堪鮮食。
鱖魚益氣力,令人肥健,仙人隱常食之。章魚冷而不泄。狗魚暖而不補。鯰魚不可與牛肝合食,令人患風,多噎、涎。又不可與野豬肉同食,令人吐瀉。魚,即魚 也,不可合鹿肉食之,令人筋甲縮。河豚,又名胡夷魚,味珍。《經》云:“無毒。”實有大毒,修治不如法,殺人。眼赤者害人,獨行者不可食。食河豚罷,不可 啜菊頭。肝有大毒,中之立死。中其毒者,橄欖、蘆根汁解之。鱖魚,肝及子有毒,入口爛舌,入腹爛腸。魚,即鼉也,老者多能變化為邪魅,又能吐氣成霧。梁周 興嗣常食其肉,後患惡瘡,切勿食之。
鰍魚,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
鱔,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鱔魚,時病起,食之復,過則成霍亂。四月食之,害神氣,腹下黃為黃鱔。又有曰鱔,稍粗,二者皆動風氣。妊娠食之,胎生疾。凡頭中 無腮,皆有白點並殺人。《茅亭客話》云:“鱔鱉不可殺,大者,有毒,殺人。”京師一郎官喜食鱔,一日過度,吐利大作,幾殆,信不可多食也。鱔魚肝生惡瘡, 勿以鹽炙。食鱔,不可用桑柴煮之。鱔是赤,形類聖蛇,宜放,不可殺食。食鱔折人壽祿,作事無成。烏賊魚久食,主無子。
烏魚,水厭焚修者,忌之。鱟魚,多食發嗽並瘡癬。小者,謂之鬼鱟,害人。魚中若有頭髮在內,誤食殺人。黃魚食後,食荊芥殺人。凡食一切魚,皆忌荊芥。一切 魚毒。魚油點燈,煙盲人眼,諸禽獸油亦然。無鱗惡荊芥。無腮發癲。全腮發癰。魚目有睫。目自開合。二目不同。魚連鱗者。無鱗者。皆殺人。腹下丹字魚,煮不 熟食,之成瘕。石礬魚,勿食腸卵,就成霍亂吐瀉。魚無腸膽,食之三年,丈夫陰萎,女人絕產。頭有白色如連珠至脊上者,殺人。白目、白背黑點、赤鱗、目合, 並不可食。有角食之發心驚;目赤者,作成瘕,作害人,共菜食,作蛔蟯蟲。下痢者食魚,加劇難治。一切魚尾不益人,多有勾骨著人咽。魚子共豬肝,食不化, 成惡病。妊娠食乾魚,令子多疾。魚汁肉不可合鸕鶿肉食。魚、瓜,忌同食。鰻鱺魚,雖有毒而治勞。
昔陳通判女病勞將死,父母以船送之江中,飄泊孤洲,漁人見而憐之,與之鰻鱺羹,漸有生意,越月漁人送還陳府,女病已脫然矣。治蚊蟲,以鰻鱺魚乾於室中燒 之,蚊子即化為水矣。燒煙燻氈中蛀蟲,置其骨於箱衣中,斷白魚蛀蟲。鱧魚屬北方癸化,不可殺,只宜放。能發瘡,忌食。又能治腳氣,風氣,食之效。南方溪澗 中有魚,生石上,號石班魚,作甚美,至春有毒,不可食,雲與蜥蜴交也。《真武啟聖錄》大忌食鱉,系四足狀,如神龜,只宜放,不宜殺,食折人壽祿,作事不 利。鱉居水底,性甚冷海。有勞氣、瘕人,不宜食。肉主聚,甲主散,凡制鱉當銼其甲,同煮熟,則去其甲食之,庶幾性稍平。目大者、顯足者、肉下有王字形 者、三足者並能殺人。獨目者、目白者害人。腹下有蛇紋者,是蛇,須看之。合雞子、鴨、豬肉、兔肉、芥子、醬,食之損人。妊娠食之,令子短項。六甲日忌食龜 鱉及鱗甲,害人心神。薄荷煮鱉,曾殺人。合莧菜食,腹中生鱉。巢氏云:“有主人共奴俱患鱉瘕,奴前死,剖腹得一白鱉仍活。有人乘白馬來看,馬尿落鱉上即縮 頭,尋以馬尿灌之,化為水。其主曰吾病將瘥矣。即服之,果瘥。”龜黑者,常啖蛇不中食,其甲不可入藥。十一月勿食龜鱉,能發水病。龜肉共豬肉食害人;合酒 並菰、白米、果子同食,令人生寒熱;不可瓜食之;不可合莧菜食之。六甲日勿食龜,害人心神。
虎肉不可熱食,壞人齒。虎肉正月忌食,以益壽。藥箭死者,毒漬骨間,血猶能傷人,不可食。狸、豹同。人家畜貓一產止一子者,害其主人,急棄之乃免。又云:雖一產三四而皆雄或皆雌者,亦不可畜。
兔肉,妊娠食,生子缺唇,兔產從口出,忌之宜。丹石人八月、十一月可食。多食損陽絕血脈,令人萎黃。豆瘡,食之大毒,斑爛損人。二月勿食,養神氣。共獺 肉、肝食,成遁屍。鵝肉同食,血氣不行。白雞肝同食,面失血色,一年成疸。共姜、橘同食,心氣痛,成霍亂。兔肉,深時則可食,令氣全生。兔死而眼合者,食 之害人。
川山甲,多食動舊風氣。
豹肉,酸不可食,消人脂肉,令人瘦,損神情。
獺肉,只治熱,若冷氣、虛脹,食之甚也。消陽不益,男子宜少食。五臟及肉性寒,惟肝溫,治傳屍勞。
熊肉,有痼疾者不可食,終身不愈,十月禁食。脂,不可作燈,煙氣入目,失明。不可近陰,不起。麝肉共鵠肉食,作瘕。此物夏月食蛇,帶其香,日久透關成異疾。不得近鼻,有白蟲入腦,患蟲顙。猿猴,小兒近之傷志。
蝟肉,可食,骨不得食,能瘦人,使人縮小。肉汁在密器中氣不泄者、禽畜肝青者及獸赤足者、有歧尾者、煮熟不斂水者、煮而不熟者、生而斂者、野獸自死北首伏 地者、祭肉無故自動者、禽獸自死無傷處者、犬懸蹄沾漏、肉中有星如米者、羊脯三月以後有蟲如馬尾者、米瓮中肉脯久藏者皆殺人。脯暴不燥,火燒不動,入腹不 消。自死,肝臟不可食。肉雖鮮似有息氣,損氣傷髒。肉及肝落地不粘塵,不可食。諸心損心,諸血損血,一切腦、一切肝不可食,皆能害人。一切肉惟爛煮停冷食 之,食畢漱口數過,齒不齲。食肉過度,還飲肉汁,即消。禽畜五臟,三月三日勿食,則吉。
卷之三:魚類
魚及 魚,有瘡者不可食。
鯉魚,至陰之物也。其鱗三十六,陰極則陽復。所以《素問》曰:“魚,熱中。”王叔和曰:“熱即生風,食之所以多發風熱。”諸家所解皆不言。日華子云:“鯉 魚,涼”今不取,直取《素問》為正。萬一風家使食魚,則是貽禍無窮矣。鯉魚多發風熱,修理當去脊上兩筋及黑血。沙石溪中者,毒多在腦,勿食其頭。山上水中 有鯉,不可食。五月五日,勿食鯉。天行病後不可食,再發癰疽。鯉不可合小豆、藿食。食桂竟食鯉,成瘕。魚及子不可合豬肝食,鯽魚亦然。鱖魚背上有十二蓍 骨,每月一骨,毒殺人,宜盡去之。蘇州王順食鱖骨,鯁幾死。漁人張九取橄欖核末,流水調服而愈。人問其故,九曰:“父老傳橄欖木作掉,魚觸便浮,知魚畏此 木也。”白魚,泥人心。瘡癤人不可食,其發膿,灸瘡不發。食之,久食發病。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六甲日,勿食鱗甲之肉。二月庚寅日,勿食魚,大惡。
鯽魚,春不食,其頭中有蟲也。合猴、雉肉、豬肝食之,不宜。子合豬肉食不宜;和蒜少熱;和姜、醬少冷;與麥門冬食,殺人;與芥菜同食,水腫。
青魚及,服木者忌之。合生葫、葵、蒜、麥醬食不宜;青魚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黃魚發氣、發瘡、動風,不可多食。合蕎麥食,無音;黃顙魚不可合荊芥食,令人吐血。犯者以地漿解。時魚味美,稍發疳痼。魴魚,患疳痢者禁之。
鯰魚勿多食,赤目赤須者殺人。合鹿肉及無鰓者同。
鯔魚久食,令人肥健。
鱘魚味美而發諸藥毒,雖世人所重,不益人,丹石人不可食,令少氣,發瘡疥,動風氣。小兒食之多成瘕及咳,大人久食卒心痛,合干筍食之癱瘓。魚腹中有子,最毒,不可食,令人下痢。魚,多食發疥。比目魚,多食動氣。
鱸魚,多食令人發痃癖病,尤良。肝不可食,中其毒,麵皮剝落及瘡腫。不可與乳酪同食。
鯽魚,不可同砂糠食,令人成疳蟲;不可合烏雞肉同食,令人發疽。石首魚和蓴菜作羹,開胃益氣,只不堪鮮食。
鱖魚益氣力,令人肥健,仙人隱常食之。章魚冷而不泄。狗魚暖而不補。鯰魚不可與牛肝合食,令人患風,多噎、涎。又不可與野豬肉同食,令人吐瀉。魚,即魚 也,不可合鹿肉食之,令人筋甲縮。河豚,又名胡夷魚,味珍。《經》云:“無毒。”實有大毒,修治不如法,殺人。眼赤者害人,獨行者不可食。食河豚罷,不可 啜菊頭。肝有大毒,中之立死。中其毒者,橄欖、蘆根汁解之。鱖魚,肝及子有毒,入口爛舌,入腹爛腸。魚,即鼉也,老者多能變化為邪魅,又能吐氣成霧。梁周 興嗣常食其肉,後患惡瘡,切勿食之。
鰍魚,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
鱔,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鱔魚,時病起,食之復,過則成霍亂。四月食之,害神氣,腹下黃為黃鱔。又有曰鱔,稍粗,二者皆動風氣。妊娠食之,胎生疾。凡頭中 無腮,皆有白點並殺人。《茅亭客話》云:“鱔鱉不可殺,大者,有毒,殺人。”京師一郎官喜食鱔,一日過度,吐利大作,幾殆,信不可多食也。鱔魚肝生惡瘡, 勿以鹽炙。食鱔,不可用桑柴煮之。鱔是赤,形類聖蛇,宜放,不可殺食。食鱔折人壽祿,作事無成。烏賊魚久食,主無子。
烏魚,水厭焚修者,忌之。鱟魚,多食發嗽並瘡癬。小者,謂之鬼鱟,害人。魚中若有頭髮在內,誤食殺人。黃魚食後,食荊芥殺人。凡食一切魚,皆忌荊芥。一切 魚毒。魚油點燈,煙盲人眼,諸禽獸油亦然。無鱗惡荊芥。無腮發癲。全腮發癰。魚目有睫。目自開合。二目不同。魚連鱗者。無鱗者。皆殺人。腹下丹字魚,煮不 熟食,之成瘕。石礬魚,勿食腸卵,就成霍亂吐瀉。魚無腸膽,食之三年,丈夫陰萎,女人絕產。頭有白色如連珠至脊上者,殺人。白目、白背黑點、赤鱗、目合, 並不可食。有角食之發心驚;目赤者,作成瘕,作害人,共菜食,作蛔蟯蟲。下痢者食魚,加劇難治。一切魚尾不益人,多有勾骨著人咽。魚子共豬肝,食不化, 成惡病。妊娠食乾魚,令子多疾。魚汁肉不可合鸕鶿肉食。魚、瓜,忌同食。鰻鱺魚,雖有毒而治勞。
昔陳通判女病勞將死,父母以船送之江中,飄泊孤洲,漁人見而憐之,與之鰻鱺羹,漸有生意,越月漁人送還陳府,女病已脫然矣。治蚊蟲,以鰻鱺魚乾於室中燒 之,蚊子即化為水矣。燒煙燻氈中蛀蟲,置其骨於箱衣中,斷白魚蛀蟲。鱧魚屬北方癸化,不可殺,只宜放。能發瘡,忌食。又能治腳氣,風氣,食之效。南方溪澗 中有魚,生石上,號石班魚,作甚美,至春有毒,不可食,雲與蜥蜴交也。《真武啟聖錄》大忌食鱉,系四足狀,如神龜,只宜放,不宜殺,食折人壽祿,作事不 利。鱉居水底,性甚冷海。有勞氣、瘕人,不宜食。肉主聚,甲主散,凡制鱉當銼其甲,同煮熟,則去其甲食之,庶幾性稍平。目大者、顯足者、肉下有王字形 者、三足者並能殺人。獨目者、目白者害人。腹下有蛇紋者,是蛇,須看之。合雞子、鴨、豬肉、兔肉、芥子、醬,食之損人。妊娠食之,令子短項。六甲日忌食龜 鱉及鱗甲,害人心神。薄荷煮鱉,曾殺人。合莧菜食,腹中生鱉。巢氏云:“有主人共奴俱患鱉瘕,奴前死,剖腹得一白鱉仍活。有人乘白馬來看,馬尿落鱉上即縮 頭,尋以馬尿灌之,化為水。其主曰吾病將瘥矣。即服之,果瘥。”龜黑者,常啖蛇不中食,其甲不可入藥。十一月勿食龜鱉,能發水病。龜肉共豬肉食害人;合酒 並菰、白米、果子同食,令人生寒熱;不可瓜食之;不可合莧菜食之。六甲日勿食龜,害人心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