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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貴為帝後,境遇卻這般淒涼,形容竟如此狼狽,何也?原來,二人剛剛逃出京城,正走在“巡幸山西”的路上。“巡幸”,換作今日習語,客氣一點,叫戰略撤退;不客氣,則叫避難。二人身為中國最高領袖,統領文武,保育黎元,難從何來?難,即所謂“庚子之難”(公元1900年即光緒二十六年,以干支紀年,則稱庚子年)。庚子仲夏,慈禧下詔,對萬國宣戰,不幸,反被八國聯軍打進京城,帝、後不得不倉促“西巡”,暫避風頭。
宣戰之舉,固然喪心病狂,但非事出無因。有遠因,也有近因。遠因,指兩年前“戊戌變法”後,“帝黨”中人雖被殺或黜,慈禧仍對“帝黨”憤憤不平,乃有廢光緒、另立“大阿哥”(溥儁)之意。風聲走露,逃亡海外的康有為、梁啓超隨即大倡“保皇”之說,鼓動輿論,各國公使對此亦持消極乃至反對的態度。慈禧認此為“粗暴干涉內政”,愈發憤怒。近因,則指去年以來在直隸、山東等地鬧得沸沸揚揚的“義和拳”運動。拳民以“扶清滅洋”為號召,搗毀教堂,大肆捕殺“老毛子”(謂外國人)、“二毛子”(謂入教之中國人)。時人有詩“贊”曰:“功名鼎盛黃巾起,師弟師兄保大清”;慈禧則嘉許為“朝廷赤子”,並有意利用這種群眾暴動,對各國施以“懲戒”。怎奈“義和拳”吹噓的各類“神功”毫不見效,一遇外軍的長槍大炮,則望風披靡作鳥獸散,戰守俱無可恃,終於導致首都淪陷,輦轂播遷。
姨、侄二人在冷板凳上一坐整宿,追憶二年以來種種風雲變幻,自問今日殘局何以致之,又將何以了之。左思又想,竟琢磨出一段為期十年的“新政”。
晚清新政
若將“新政”視作一篇文章,則此文以“罪己”開篇,以“變法”為綱,以廢除科舉為核心內容,而以清朝覆滅為終篇。以下,請略具綱目,稍加點評,看一看亡國之前的回光反照是何等氣象。
1900年8月20日,下詔罪己,並總結中國積弱之由:“習氣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傑之士少”;“誤國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所謂“私”字,即指傳統中國建基於宗法血緣組織,造成“惟知有家,不知有國”的事實。梁啓超譏李鴻章,謂其“只知有朝廷,不知有國家”,其實就是“私”字作怪,蓋“朝廷”者不過是帝王之“家”而已。梁啓超之政見,一度稱“保皇”,終改為“保國”、“保種”,則是突破了這個“私”字,不再汲汲於作什麼“最後的貴族”,而以新時代國民自居。所謂“例”字,則指國家行政、法律及人事系統,文法程序過於繁密,操作效率低。竊謂循“例”雖不免造成胥吏玩法的消極後果,但是,有例可循總較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為優。一個國家,雖不免有非常之事,雖不免出非常之人,一時一地,或不能盡守成法、盡遵定例,但時過境遷,還是要走回依法治國、循例治事的平常道路才好。
1901年1月29日,頒布“預約變法”上諭。此諭無具體內容,卻是“新政”時期的綱領性文件。首先,將此次變法與兩年前的戊戌變法作了區別:“康、梁之講新法,乃亂法也,非變法也”;其次,將變法的話語主導權從維新派手中奪了過來,謂戊戌年鎮壓維新派不過是“剪除叛逆”,“皇太后何嘗不許更新?”;再次,強調雖變用西法,仍須注意實際操作的“本土化”:“損益科條,朕何嘗概行除舊?”最終,圈定變法範疇:“晚近之學西法者,語言文字製造器械而已,此西藝之皮毛,而非西學之本源也”。既曰“西學之本源”,言外之意,則除了君主制(所謂“不易者三綱五常”)不能更動,諸凡政治、軍事、教育、法律等重要領域(所謂“可變者令甲令乙”),俱可改革。
1901年4月21日,詔設督辦政務處,以慶親王奕劻、大學士李鴻章等為督辦政務大臣,主持、推動變法事宜。按,清代二百餘年間,新設機構為前代所無而極重要者,有三,分別為辦理軍機處(省稱軍機處,雍正時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省稱總署或譯署,咸豐時設)及督辦政務處。設立新機構之初衷雖不同(分別為處理軍事、外交和變法事宜),然而,隨著事態發展,原本只具有臨時、機動性質的機構,卻因主其事者莫非顯貴,及所辦事項為當務之急,最終都變成了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是清代政治的一個特點,也是專制政體內最易產生的現象。因情急勢迫,政府將一部分本屬於常設機構的權力集中至某個新設機構,對於提高效率、解決問題來說,固能收取速效,只是,這麼一來,便破壞了分權制衡的格局——君主專制國家似乎談不上分權制衡,但就其制度設計而言,各部、院、省各司其事,互為監督,確具分權制衡的性質。並且,此舉實具“秘密政治”意味。平素應公開、循序、多層級辦理的公務,此時皆由一二主事者(或獨裁者,或權臣)於密室之中、密札之內決定,辦事效率固然大幅提高,然處置之妥當公平與否,大可懷疑。古今中外之“秘密政治”因不受監督,莫不具有事與願違的反動性,督辦政務處亦不例外。此一機構若能切實推動變法固然是好事,但是,若此機構於明詔大誥以外,別有授受,只是片面變法乃至阻撓變法,那就好事變成了壞事。事實證明,督辦政務處在“新政”末期避重就輕,翻雲覆雨,不僅未能有效推動變法,反而成了變法的阻力。
宣戰之舉,固然喪心病狂,但非事出無因。有遠因,也有近因。遠因,指兩年前“戊戌變法”後,“帝黨”中人雖被殺或黜,慈禧仍對“帝黨”憤憤不平,乃有廢光緒、另立“大阿哥”(溥儁)之意。風聲走露,逃亡海外的康有為、梁啓超隨即大倡“保皇”之說,鼓動輿論,各國公使對此亦持消極乃至反對的態度。慈禧認此為“粗暴干涉內政”,愈發憤怒。近因,則指去年以來在直隸、山東等地鬧得沸沸揚揚的“義和拳”運動。拳民以“扶清滅洋”為號召,搗毀教堂,大肆捕殺“老毛子”(謂外國人)、“二毛子”(謂入教之中國人)。時人有詩“贊”曰:“功名鼎盛黃巾起,師弟師兄保大清”;慈禧則嘉許為“朝廷赤子”,並有意利用這種群眾暴動,對各國施以“懲戒”。怎奈“義和拳”吹噓的各類“神功”毫不見效,一遇外軍的長槍大炮,則望風披靡作鳥獸散,戰守俱無可恃,終於導致首都淪陷,輦轂播遷。
姨、侄二人在冷板凳上一坐整宿,追憶二年以來種種風雲變幻,自問今日殘局何以致之,又將何以了之。左思又想,竟琢磨出一段為期十年的“新政”。
晚清新政
若將“新政”視作一篇文章,則此文以“罪己”開篇,以“變法”為綱,以廢除科舉為核心內容,而以清朝覆滅為終篇。以下,請略具綱目,稍加點評,看一看亡國之前的回光反照是何等氣象。
1900年8月20日,下詔罪己,並總結中國積弱之由:“習氣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傑之士少”;“誤國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所謂“私”字,即指傳統中國建基於宗法血緣組織,造成“惟知有家,不知有國”的事實。梁啓超譏李鴻章,謂其“只知有朝廷,不知有國家”,其實就是“私”字作怪,蓋“朝廷”者不過是帝王之“家”而已。梁啓超之政見,一度稱“保皇”,終改為“保國”、“保種”,則是突破了這個“私”字,不再汲汲於作什麼“最後的貴族”,而以新時代國民自居。所謂“例”字,則指國家行政、法律及人事系統,文法程序過於繁密,操作效率低。竊謂循“例”雖不免造成胥吏玩法的消極後果,但是,有例可循總較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為優。一個國家,雖不免有非常之事,雖不免出非常之人,一時一地,或不能盡守成法、盡遵定例,但時過境遷,還是要走回依法治國、循例治事的平常道路才好。
1901年1月29日,頒布“預約變法”上諭。此諭無具體內容,卻是“新政”時期的綱領性文件。首先,將此次變法與兩年前的戊戌變法作了區別:“康、梁之講新法,乃亂法也,非變法也”;其次,將變法的話語主導權從維新派手中奪了過來,謂戊戌年鎮壓維新派不過是“剪除叛逆”,“皇太后何嘗不許更新?”;再次,強調雖變用西法,仍須注意實際操作的“本土化”:“損益科條,朕何嘗概行除舊?”最終,圈定變法範疇:“晚近之學西法者,語言文字製造器械而已,此西藝之皮毛,而非西學之本源也”。既曰“西學之本源”,言外之意,則除了君主制(所謂“不易者三綱五常”)不能更動,諸凡政治、軍事、教育、法律等重要領域(所謂“可變者令甲令乙”),俱可改革。
1901年4月21日,詔設督辦政務處,以慶親王奕劻、大學士李鴻章等為督辦政務大臣,主持、推動變法事宜。按,清代二百餘年間,新設機構為前代所無而極重要者,有三,分別為辦理軍機處(省稱軍機處,雍正時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省稱總署或譯署,咸豐時設)及督辦政務處。設立新機構之初衷雖不同(分別為處理軍事、外交和變法事宜),然而,隨著事態發展,原本只具有臨時、機動性質的機構,卻因主其事者莫非顯貴,及所辦事項為當務之急,最終都變成了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是清代政治的一個特點,也是專制政體內最易產生的現象。因情急勢迫,政府將一部分本屬於常設機構的權力集中至某個新設機構,對於提高效率、解決問題來說,固能收取速效,只是,這麼一來,便破壞了分權制衡的格局——君主專制國家似乎談不上分權制衡,但就其制度設計而言,各部、院、省各司其事,互為監督,確具分權制衡的性質。並且,此舉實具“秘密政治”意味。平素應公開、循序、多層級辦理的公務,此時皆由一二主事者(或獨裁者,或權臣)於密室之中、密札之內決定,辦事效率固然大幅提高,然處置之妥當公平與否,大可懷疑。古今中外之“秘密政治”因不受監督,莫不具有事與願違的反動性,督辦政務處亦不例外。此一機構若能切實推動變法固然是好事,但是,若此機構於明詔大誥以外,別有授受,只是片面變法乃至阻撓變法,那就好事變成了壞事。事實證明,督辦政務處在“新政”末期避重就輕,翻雲覆雨,不僅未能有效推動變法,反而成了變法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