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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靜,湖南人,遇得一個偶然機會,讀到浙江人呂留良的遺書,了解了一些明清易代之際的史事,不由深慨乎亡國奴族之痛,遂萌武裝顛覆之心。當時民間傳聞川陝總督岳鍾琪為岳飛後裔,世代與金為仇;曾靜乃致書鍾琪,歷數胤禛殺父、屠弟及辱戮功臣諸罪,勸他舉事造反。然時異勢變,岳鍾琪不是吳三桂,曾靜不啻自投網羅。按律,曾靜當以“謀反”罪予以凌遲;但是,胤禛對他的處理,再度出人意表。他不僅不殺曾靜,反而將他請到北京,就雙方關心的各類問題交換意見,並相互辯論,最終取得共識,曾靜“心悅誠服,自悔從前執迷不悟,萬死莫贖,今乃如夢初覺”。胤禛更將談話記錄(審訊筆錄)及相關諭旨、奏摺彙編成一部奇書——《大義覺迷錄》,頒行天下,“俾讀書士子及鄉曲小民共知之”。胤禛此舉,實為極具自信之舉,因為,書中最重要的主題,即為乾隆以後清廷最為忌諱的華夷、滿漢之辯。
但是,弘曆對他老爸的處置不以為然。登基後,他做的第一件大事,便是收回、銷毀《大義覺迷錄》,並將前經赦免之曾靜諸人處死。弘曆此舉可謂不孝不信。胤禛當時不殺曾靜,並有“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之諭;孰知屍骨未寒,弘曆便悍然違背遺命,將其父“辯友”凌遲處死。此謂不孝。《大義覺迷錄》頒行天下,其書開誠布公,就滿漢、華夷、關內關外等種族、文化和地域的敏感問題進行辯正;先不論其說理立言是否足以服天下人之心,單是這種不人為設立言論思想禁區的做法,便值得稱讚。弘曆收回並銷禁其書,在己,固有做賊心虛的怯懦,在人,則有言而無信的觀感。此謂不信。清廷統治,最好標榜“敬天法祖”四個字,而實際操作,不盡如此,弘曆對曾靜案之“撥正反亂”,即為顯例。然對弘曆此舉,除了不孝不信的批評,我們還可進行一次專制君主的心理學研究。
如前所述,在思想言論的控制方面,玄燁之風格可以“寬仁”二字概括;胤禛稍嫌“操切”,但非全不講理者;弘曆則一味採取高壓政策,不講道理,不講誠信,諡之為“恐怖主義”,亦不過分。然則,祖孫三代何以每下愈況如此?難道是個性迥異所致?曰:非也,時勢使然也。康熙之世,版圖尚不穩固,帝王心力所注,除了軍事上的勝利,還須儘量籠絡人心,因此,對文字思想上的“出軌”,不遑吹求。雍正之世,征伐稍定,則以整頓吏治為執政之關鍵問題,其被人詬病之“特務政治”(以設立軍機處和密摺制度為表現形式),所針對者不過是官僚系統,並未過度擾民;至於屠戮功臣及宗室,那更是所謂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無庸後世論史者為之寄託情感。而他處理文字獄的手法,如曾靜案,固然不能排除個性上爭強好辯的因素,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他對執政合法性的隱憂。一方面,儒家學說為滿洲入主中原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論資源,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撫我則後,虐我則仇”;另一方面,儒家學說中的一些內容又可以動搖其合法性,如華夷之辨、正統之爭。胤禛認為,光靠禁絕異議、殺戮士人,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爭端,因此,才會不顧身份懸殊,與曾靜進行“平等辯論”。然欲在君主專制的框架內解決此一思想爭端,僅憑論戰,收效絕不樂觀,他若能切實恢復傳統政治中的宰相制度,或有可能做到本末兼治;有關宰相制度的討論,詳後,此不贅言。弘曆無疑察覺到其父以辯服人之術收效不大,故改弦更張,一變而為嚴禁辯論。他能夠這麼做,得力於時代背景,亦即前述之“盛世”。乾隆治下,雖有所謂“十全武功”,然較諸康、雍時代之軍事,實為易了;文官系統,經康、雍二帝整頓刷新,漸至帖服;民眾生計,在“永不加賦”、“耗羨歸公”之後,亦趨安康。正是在“盛世”的背景下,弘曆方有可能肆無忌憚的“摧折士氣”而不致害怕引起除士人以外的反彈;此即錢穆之所以控訴清廷“一面箝制士大夫,而一面則討好民眾”也。亂世無所謂文字獄,昏君也缺少興辦文字獄的“學養”,只有在“盛明天子”治下的“盛世”,才會有文字獄的繁榮。乾隆一朝是“盛世”,弘曆亦自詡為“盛明天子”,然則,乾隆朝文字獄蔚為盛況,在二千年帝制史中獨占鰲頭,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對乾隆朝文字獄的評價,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仍以龔自珍舉例。他並非認識不到文字獄的負面影響,否則不會說:“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詠史》);但是,他對乾隆朝的文字獄,似又不甚介意,否則不會說“乾隆朝士不相識,無故飛揚入夢多”。今人研究清代文字獄,有與之同調者,如喻大華就認為文字獄之認定不易寬泛:一、公開以文字鼓吹推翻清政權者而獲罪者不宜認定為文字獄;二、雖不鼓吹顛覆政權,但故意觸犯忌諱者,亦非文字獄;三、表面上是文字觸諱,實為行為觸諱者,不應定為文字獄;四、個別“大獄”,應逐事逐人具體分析,不應一刀切。竊謂所列四條,第一、三、四條不為無見,惟第二條大可商榷。吾國歷史之政治忌諱,蓋皆來源於“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春秋之義”。“諱”字有二解,一曰“隱”,一曰“避”。隱諱者,“隱其惡”也,與書寫歷史的“直筆”相悖;避諱者,“避其名而遜其辭,以示尊敬也”,則是史冊中慣見的“曲筆”。尊、親、賢三者,都不是神,都是人;是人,就會犯錯,就會作惡;三者所犯過惡,在國史中如何表達,在追悼會上如何措辭,頗費思量。直筆無諱,難能可貴,毋庸贅言;曲筆之不得已,則人情所難免;惟以“隱其惡”為“諱”,以缺筆不書為“春秋大義”,則是鄉愿、德賊一派的作風,毫不可取。“避其名而遜其辭”,雖是換了說法,但事實自可考見,是非亦可重估。隱諱缺筆,則事實已泯然不見,是非公道何從判定?然則,吾人研讀歷史,欲從中獲取鑑戒,最歡迎也最敬佩的是秉筆直書的作者,其次,不得已的曲筆,我們也能體諒,而對那些隱惡不書乃至造偽粉飾的“穢史”,則深惡痛絕。因此,喻氏標舉之“雖不鼓吹顛覆政權,但故意觸犯忌諱者”,俱應算作因直筆、曲筆得罪的文字獄,而不應另安罪名——喻氏之言曰:“至少是思想罪”——以為帝王開脫。譬如,曾靜圖謀武裝顛覆,推翻現政權,觸犯刑律(“謀反”),實為刑事犯罪,自不應列入文字獄;而收藏明末史料、撰述明代史事,或對滿漢區別稍作怨言,一為學術興趣,一為制度批評,並無顛覆政權的企圖,卻也因此革職獲譴乃至身死破家,這自然是文字獄,而毋庸以是否觸犯忌諱為定罪標準。至於因詩文字句觸犯忌諱,如“一把心腸論濁清”(胡中藻)、“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徐述夔)、“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沈德潛)之類,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其必為文字獄無疑。近人論史,鑑於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史學研究造成簡單粗暴的二元化批評(非黑即白,非此即彼),不利於獲得對歷史的清醒認識,或以“同情之理解”為辭,為古代皇帝及帝制時代有關史事進行翻案,有的案翻得好,有的則因“同情”太過,造成“過度詮釋”,不知不覺,反而成了帝王代言人,為尊者隱,為尊者辯,為尊者飾。即自帝王而言,他何嘗不知道文字獄是一個缺德的惡法,他何嘗沒有不為已甚的念頭?如戴名世《南山案》,玄燁以牽連太廣,“覽奏惻然”,諭令除名世外,議死者皆改流放,於是,“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餘人”。又如屈大均《大都宮詞》案,廷議收藏屈氏詩文者俱擬斬決,弘曆不允,謂“不過毀其書而止,並無苛求”,屈氏族人“毋庸查辦”。然則,後人何必曲為之辯,說什麼其人罪有應得,並非受了文字獄的迫害?
但是,弘曆對他老爸的處置不以為然。登基後,他做的第一件大事,便是收回、銷毀《大義覺迷錄》,並將前經赦免之曾靜諸人處死。弘曆此舉可謂不孝不信。胤禛當時不殺曾靜,並有“將來子孫不得追究誅戮”之諭;孰知屍骨未寒,弘曆便悍然違背遺命,將其父“辯友”凌遲處死。此謂不孝。《大義覺迷錄》頒行天下,其書開誠布公,就滿漢、華夷、關內關外等種族、文化和地域的敏感問題進行辯正;先不論其說理立言是否足以服天下人之心,單是這種不人為設立言論思想禁區的做法,便值得稱讚。弘曆收回並銷禁其書,在己,固有做賊心虛的怯懦,在人,則有言而無信的觀感。此謂不信。清廷統治,最好標榜“敬天法祖”四個字,而實際操作,不盡如此,弘曆對曾靜案之“撥正反亂”,即為顯例。然對弘曆此舉,除了不孝不信的批評,我們還可進行一次專制君主的心理學研究。
如前所述,在思想言論的控制方面,玄燁之風格可以“寬仁”二字概括;胤禛稍嫌“操切”,但非全不講理者;弘曆則一味採取高壓政策,不講道理,不講誠信,諡之為“恐怖主義”,亦不過分。然則,祖孫三代何以每下愈況如此?難道是個性迥異所致?曰:非也,時勢使然也。康熙之世,版圖尚不穩固,帝王心力所注,除了軍事上的勝利,還須儘量籠絡人心,因此,對文字思想上的“出軌”,不遑吹求。雍正之世,征伐稍定,則以整頓吏治為執政之關鍵問題,其被人詬病之“特務政治”(以設立軍機處和密摺制度為表現形式),所針對者不過是官僚系統,並未過度擾民;至於屠戮功臣及宗室,那更是所謂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無庸後世論史者為之寄託情感。而他處理文字獄的手法,如曾靜案,固然不能排除個性上爭強好辯的因素,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他對執政合法性的隱憂。一方面,儒家學說為滿洲入主中原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論資源,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撫我則後,虐我則仇”;另一方面,儒家學說中的一些內容又可以動搖其合法性,如華夷之辨、正統之爭。胤禛認為,光靠禁絕異議、殺戮士人,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爭端,因此,才會不顧身份懸殊,與曾靜進行“平等辯論”。然欲在君主專制的框架內解決此一思想爭端,僅憑論戰,收效絕不樂觀,他若能切實恢復傳統政治中的宰相制度,或有可能做到本末兼治;有關宰相制度的討論,詳後,此不贅言。弘曆無疑察覺到其父以辯服人之術收效不大,故改弦更張,一變而為嚴禁辯論。他能夠這麼做,得力於時代背景,亦即前述之“盛世”。乾隆治下,雖有所謂“十全武功”,然較諸康、雍時代之軍事,實為易了;文官系統,經康、雍二帝整頓刷新,漸至帖服;民眾生計,在“永不加賦”、“耗羨歸公”之後,亦趨安康。正是在“盛世”的背景下,弘曆方有可能肆無忌憚的“摧折士氣”而不致害怕引起除士人以外的反彈;此即錢穆之所以控訴清廷“一面箝制士大夫,而一面則討好民眾”也。亂世無所謂文字獄,昏君也缺少興辦文字獄的“學養”,只有在“盛明天子”治下的“盛世”,才會有文字獄的繁榮。乾隆一朝是“盛世”,弘曆亦自詡為“盛明天子”,然則,乾隆朝文字獄蔚為盛況,在二千年帝制史中獨占鰲頭,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對乾隆朝文字獄的評價,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仍以龔自珍舉例。他並非認識不到文字獄的負面影響,否則不會說:“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詠史》);但是,他對乾隆朝的文字獄,似又不甚介意,否則不會說“乾隆朝士不相識,無故飛揚入夢多”。今人研究清代文字獄,有與之同調者,如喻大華就認為文字獄之認定不易寬泛:一、公開以文字鼓吹推翻清政權者而獲罪者不宜認定為文字獄;二、雖不鼓吹顛覆政權,但故意觸犯忌諱者,亦非文字獄;三、表面上是文字觸諱,實為行為觸諱者,不應定為文字獄;四、個別“大獄”,應逐事逐人具體分析,不應一刀切。竊謂所列四條,第一、三、四條不為無見,惟第二條大可商榷。吾國歷史之政治忌諱,蓋皆來源於“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春秋之義”。“諱”字有二解,一曰“隱”,一曰“避”。隱諱者,“隱其惡”也,與書寫歷史的“直筆”相悖;避諱者,“避其名而遜其辭,以示尊敬也”,則是史冊中慣見的“曲筆”。尊、親、賢三者,都不是神,都是人;是人,就會犯錯,就會作惡;三者所犯過惡,在國史中如何表達,在追悼會上如何措辭,頗費思量。直筆無諱,難能可貴,毋庸贅言;曲筆之不得已,則人情所難免;惟以“隱其惡”為“諱”,以缺筆不書為“春秋大義”,則是鄉愿、德賊一派的作風,毫不可取。“避其名而遜其辭”,雖是換了說法,但事實自可考見,是非亦可重估。隱諱缺筆,則事實已泯然不見,是非公道何從判定?然則,吾人研讀歷史,欲從中獲取鑑戒,最歡迎也最敬佩的是秉筆直書的作者,其次,不得已的曲筆,我們也能體諒,而對那些隱惡不書乃至造偽粉飾的“穢史”,則深惡痛絕。因此,喻氏標舉之“雖不鼓吹顛覆政權,但故意觸犯忌諱者”,俱應算作因直筆、曲筆得罪的文字獄,而不應另安罪名——喻氏之言曰:“至少是思想罪”——以為帝王開脫。譬如,曾靜圖謀武裝顛覆,推翻現政權,觸犯刑律(“謀反”),實為刑事犯罪,自不應列入文字獄;而收藏明末史料、撰述明代史事,或對滿漢區別稍作怨言,一為學術興趣,一為制度批評,並無顛覆政權的企圖,卻也因此革職獲譴乃至身死破家,這自然是文字獄,而毋庸以是否觸犯忌諱為定罪標準。至於因詩文字句觸犯忌諱,如“一把心腸論濁清”(胡中藻)、“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徐述夔)、“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沈德潛)之類,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其必為文字獄無疑。近人論史,鑑於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史學研究造成簡單粗暴的二元化批評(非黑即白,非此即彼),不利於獲得對歷史的清醒認識,或以“同情之理解”為辭,為古代皇帝及帝制時代有關史事進行翻案,有的案翻得好,有的則因“同情”太過,造成“過度詮釋”,不知不覺,反而成了帝王代言人,為尊者隱,為尊者辯,為尊者飾。即自帝王而言,他何嘗不知道文字獄是一個缺德的惡法,他何嘗沒有不為已甚的念頭?如戴名世《南山案》,玄燁以牽連太廣,“覽奏惻然”,諭令除名世外,議死者皆改流放,於是,“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餘人”。又如屈大均《大都宮詞》案,廷議收藏屈氏詩文者俱擬斬決,弘曆不允,謂“不過毀其書而止,並無苛求”,屈氏族人“毋庸查辦”。然則,後人何必曲為之辯,說什麼其人罪有應得,並非受了文字獄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