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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隆多,前引書,第13頁。

  約將可以適用於以色列一約旦停戰線以東的整個領土,或者經過雙方同意而修改的停戰線以東的整個領土,但和平時期英國將不在約旦河以西尋求軍事基地;又鑑於去年12月聯合國大會曾投票贊成國際化,英國對以色列和約旦分治那路撒冷地區只作事實上的承認。這位大臣支持邱吉爾提出的關於使阿卜杜拉國王與韋茨曼總統“實現最密切和諧的接觸”的可能性問題;但英約條約擴展到阿拉伯巴勒斯坦,這是以色列政府難以接受的,以色列政府與阿卜杜拉談判時總是堅持這個條約的適用範圍應限於外約旦。埃及這時向阿拉④

  伯屬家聯盟政治委員312會提出:應該將約旦開除出去,因為約旦固執己見,合併阿拉伯巴勒斯坦,但由於伊拉克和葉門的棄權,在5月15日那天沒有獲得一致通過。6 月間復會,埃及要求開除約旦,只有沙特阿拉恰支持,因而不得不滿足於一個保持面子的決議(伊拉克於5月間提出這個議案作為一個折衷辦法時,曾被阿卜杜拉所拒絕),即:“約旦占據的巴勒斯坦的阿拉伯部分,作為委託約旦代管,直到巴勒斯坦問題按當地居民利益獲得最後解決時為止”。①

  (六)1950年5月西方三強宣言

  與此同時,5月11日至13日美英法三國外長在倫敦開會,以求協調他們關於中東的政策。爭論問題之一是對中東國家的軍火供應。1949年8月安全理事會裁定:阿拉伯同以色列締結的停戰條約,取代了暫時休戰以及與此有關的軍火禁運,這時,聯合國對巴勒斯但戰爭中的交成國的軍火禁運,也①

  已經解除。於是,英國依照它限埃及、伊拉克和約旦的條約義務,恢復對這些國家供應軍人;據傳說,法國也供應相當數量的軍火給它的被保護人敘利亞獨裁者胡斯尼?扎伊姆。儘管英國供應的軍火,官方說成只是“數量有限”,②

  ③但據指出,那些軍人包括噴氣式飛機、坦克和大炮,不僅可能作為在第三次世界大戰中保衛中東之用,還可能更直接地作為阿拉伯反對以色列的“第二個回合”之用;於是,以色列便被逼“以暴漲的高價通過曲折的途徑”來購買軍火,因為英國和美國對它還是拒絕供應的。據稱,英國官方的意見認為:以色列尚擁有優勢的軍事力量,因而它對於同阿拉伯鄰國的任何313解決辦

  ④不《泰晤土報》,1949年11月21日,關於該恨駐會曼記者訪問阿卜杜拉國王的報導。

  ①意味深長的是:澳大利亞大選在即,按照1947年的人口調查,百分上二十點七的人口是天主教徒,由於最近的教皇通諭(見上文,原著第302頁),預料他們可能有意贊成那路撒冷國際化〔參閱《澳大利亞聯邦官方年鑑,1946—1947年》(OffieiaIYearbOOkoftheCommonweahofAustralia,1946—1947),第37卷,第1286頁和利利?舒爾茨:“耶路撒冷的故事”(LlliieShultz:“TheJerusalemstory”),《民族》周刊(紐約),1949年12月17日〕。

  ①聯合國:《大會第四屆會議正式記錄》,特別政治委員會簡要記錄,第261—264頁。以色列政府後來非正式提出,如果同約旦媾和的話,以色列可以出錢賠償在猶太新城被徵用的阿拉伯財產,以便將失去財產的阿拉伯人安置在“一個在舊城東面和南面的阿拉伯新城內”(麥克唐納:《我在以色列的使命》,第192頁)。

  ②見麥克唐納:《我在以色列的使命》,第186—187頁;萊爾曼:《以色列的創始及其明天》,第239—240頁。

  ③聯合國文件A/AC.31/11,1949年12月2日;並參閱萊爾曼,前引書,第237頁。

  法都採取僵硬態度,但有傳聞說,美國政府反對英國方面對阿拉伯各國提供①

  軍火的那種規模,帶頭主張在這個問題上舉行三國會談。這些外長所考慮的②

  另一個問題是,法國和美國國內的某些方面,明顯反對據說是英國的一種作法——鼓勵伊拉克和約旦政府把敘利亞共和國拉進某種“肥沃新月統一”的方案之內。③因此,美、英、法三周政府於5月25日發出一個聯合宣言,證實它們反對阿拉伯國家和以色列之間展開的軍備競賽,而且聲明:這些國家對軍火或作戰物資的一切申請,都要從合法自衛的角度以及對保衛整個地區所起的作用方面來加以考慮。三國政府宣稱:三國的願望在於促進建立並維持這個地區的和平與安定,它們堅定不移地反對在這個地區的任何國與國之間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三國政府如發現這些國家中的任何一個準備侵犯邊界或停戰線,將一如既住地履行其作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義務,立即在聯合國內及聯合國外採取行動,以防止這種侵犯。①

  阿拉伯人反對這個宣言,因為他們看到,這個宣言保證三大國支持維持停戰線,而這些停戰線是由以色列在美國默許下破壞休戰才獲得的;同時,有鑑於美國的態度,阿拉伯人懷疑:這三個大國是杏會在事實上進行有效干涉以防止以色列使用武力作進一步擴張。在一篇很長的回答中,阿拉伯國家聯盟政治委員會宣稱,儘管它們懷有對和平的真誠願望,它們卻不能准許發生任何蓄意損害它們主權或獨立的行動。②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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