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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向淵在檢委會上提出對鍾天崖作存疑不訴的意見,但多數委員表示反對——檢委會審議案件存在“定者不審,審者不定”的弊端,如何革除檢委會審議案件存在的這種弊端?真理未必總是掌握在多數人手中。實踐中,有的檢察院檢委會委員中大部分委員法律專業素養不是很高,只有少數委員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和法律素養,掌握最前沿的法學理論,這種情況下,真理就可能掌握在少數委員的手中,對於一個疑難案件的審議,可能少數委員的意見才是科學、公正的。雖然檢委會規則規定,檢察長不同意大多數委員意見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決定,但檢察長一般極少會逆反多數委員的意見,現實中檢察長極少啟動這個程序。那麼,檢委會這種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否科學?如何實現檢委會審議的民主性與公正性的平衡兼顧?

  11.顏慕曦認為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信口開河,沒有責任心——檢委會是集體負責制,責任難以落實到委員個人頭上,導致“集體負責等於無人負責”現象,如何解決檢委會審議案件的責任追究問題?按照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方案,檢委會審議案件作出錯誤決定的,檢委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原因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那麼,如何查明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及主觀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以及過失的程度呢?如果委員表示發表錯誤意見是基於個人業務水平問題,如何查明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呢?現實當中,有的檢委會委員責任心不強,發表意見不闡述理由,隨意發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導致檢委會可能作出錯誤決定。那麼,如何通過制度約束,強化檢委會委員的責任心,提升檢委會審議案件質量?如何建立檢委會委員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委員發表意見嚴重不負責,導致產生冤錯案的,追究委員的行政責任還是法律責任?

  12.向淵提出不起訴的意見未被檢委會採納,仍然要執行檢委會的決定——實踐當中,公訴人員提出存疑不起訴的意見,有時會被檢委會否決,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員必須執行檢委會的決定,將案件提起公訴。但是,公訴人員自己都認為案件證據不足甚至認為是冤案,怎麼可能完成好指控犯罪的任務?公訴人員要親手將自己認為可能是無辜的、清白的公民送上審判席,並且指控對方是犯罪人,其內心一定是非常糾結和痛苦的,對一名追求公道的公訴人而言,無疑是一種精神折磨。但如果換一名承辦人接手案件,又難以保證新的承辦人有充分的時間重新審查和熟悉案件,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的效果同樣難以得到保障。那麼,對於公訴人員的不訴意見被檢委會否決的,如何保證案件起訴後的工作質量和效果?13.鍾天崖案一審庭審中,被害人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金昌利與辯護人陳若怡展開了激辯——被害人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出庭的職責和權利範圍是什麼?該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應當以什麼樣的方式捍衛被害人的權利?如對辯護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質證的權利?在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後,是否有發表代理人意見的權利?如果公訴人存在消極公訴行為,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作積極回應,該訴訟代理人能否直接與辯護律師展開辯論?如果出庭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或答辯意見,能否對公訴人的意見進行反駁?對於被害人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當庭反對公訴人意見的,公訴人是否需要回應,應當如何回應?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誘導性發問、煽動性、攻擊性發言等不當庭審言行可以提出反對,提請法庭制止,那麼,對於出庭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攻擊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等不當言行,公訴人是否可以提出反對?

  14.鍾天崖案一審庭審中,金昌利質疑被告人在殺人後扔掉刀具——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作案後毀滅罪證的行為可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因為如果行為人是無罪的,就完全沒有必要去毀滅證據,反而應該保護現場和證據,幫助偵查機關查清事實真相,所以,行為人毀滅證據就證明其害怕自己的罪行敗露,因而可以作為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證據。從邏輯上看,這種觀點似乎是有道理的,是合乎情理邏輯的,但在本案中卻並不適合,因為鍾天崖對正當防衛的法律權利缺乏認知,更擔心在無法證明自己無辜的情況下可能被司法機關冤枉,從而作出了毀滅證據的行為。那麼,上述觀點是否科學合理?對於行為人在案發後故意毀滅罪證的,能否直接作為認定其犯罪的推定依據?如果行為人對這種異常行為作出了合理解釋,能否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15.高海富檢舉向淵在庭審中消極公訴,涉嫌失職瀆職——如果公訴人自己認為證據不足甚至是無辜的案件,怎麼出庭支持公訴?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發表無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是否需要答辯和反駁?如果完全不作答辯,似乎是消極公訴,有消極不作為的瀆職之嫌,但如果積極地反駁,又有違公訴人的內心,公訴人應該如何是好?如果不是公訴人認為無罪的案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意見的,公訴人簡單應付地答辯,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檢察機關執法形象惡意攻擊、詆毀,而公訴人消極應對的,如何認定公訴人在出庭支持公訴中存在瀆職行為?對這種瀆職行為,如果造成被告人被判決無罪或庭審效果很差的,是否需要追究公訴人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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