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3.公安人員討論如何獲得鍾天崖認罪口供時,提出了多種逼供的方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的方式多種多樣,偵查人員也儘可能會採取隱蔽的方式逃避檢察機關的調查。如採取用毛巾包裹的辦法刑訊逼供,刑訊逼供之後馬上送押看守所,傷痕顯現不出來,收押的看守所怎樣檢查發現?再如以讓犯罪嫌疑人大量吸入刺鼻氣味的方式逼供,這種方式雖然不直接造成肉體傷害,但極其刺鼻的濃烈氣味令人無法忍受,實質上也是一種變相的肉刑,這種方式能否認定為刑訊逼供?對於這種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身上不會留下任何傷痕,體檢也檢查不出來,檢察機關如何發現和防範?

  4.蔣國根考慮到死者高斌父親的特殊身份,拒絕作證——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並未規定不作證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證人不願意出來作證,司法機關如何讓他作證?證人明明看到了案發經過,堅稱自己不在現場或者沒有看到,以這種方式拒絕作證,司法機關又怎麼辦?或者司法機關查明證人在現場或者目擊了案發經過,證人以有病、在外地、工作很忙、家裡有事走不開等種種理由推脫,司法機關又怎麼辦?即使這個證人在偵查階段提供了證言,也可能拒絕出庭作證,對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證人進行訓誡,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但如果證人寧願接受處罰,也不出庭作證,這種處罰又有何意義?

  5.蔣國根被高海富重金利誘,答應不出來作證——證人收他人封口費,拒不作證,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了偽證罪,但懲罰的對象是故意作偽證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員和翻譯人員,而如果證人沒有故意作偽證,而是不作證,則不構成偽證罪。同時,我國刑法還規定了妨害作證罪,但懲罰的對象是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人,而接受收買拒不作證的證人,則不構成妨害作證罪。那麼,對這種被利誘而拒不作證的證人,如何打擊懲罰?刑法是否有必要設立罪名給予定罪處罰?對於證人收受的封口費,依據什麼法律予以沒收?

  6.顏慕曦和向淵談到肖坤雇兇殺妻案,感嘆這種案件確實很難偵破——在這種雇兇殺人案件中,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也確實、充分,很容易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一旦案結事了,故意殺人犯罪永遠不可能浮出水面。並且,雇凶者在這種案件中有時還偽裝成“被害人”,與兇手達成“刑事和解”,使兇手免於受到刑罰處罰,犯罪成本更低。兇手投案後,必定咬定是交通肇事,否則如果如實供述,不僅得不到佣金,更將面臨故意殺人罪的重罰。而兇手不招供,就發現不了雇凶者,對雇凶者的審訊更無從談起。那麼,對於這種較為隱蔽、狡猾的犯罪案件,偵查人員如何發現和偵破?是否真的只有刑訊逼供或使用非法方法,才能使兇手和雇凶者招供?

  7.本案中,當事人雙方證人均不能證實犯罪嫌疑人或死者身上曾經帶過刀——刀的來源是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親友都無法證實犯罪嫌疑人或死者身上曾經帶過刀。這一方面當然有可能是證人確實沒有看到過,但基於中國人情社會的現實,即使是有證人看到過,也可能不會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因為出具這樣的證據,要麼將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要麼將導致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證人都不願意因為自己的如實作證帶來這種後果。所以,中國刑事司法的一個重大難題,是如何保證證人能夠如實作證?西方國家的證人作證要把手放在《聖經》上,以對上帝的虔誠之心許下諾言,保證自己證言的真實性。但中國人絕大多數是沒有宗教信仰的,即使許下信誓旦旦的諾言,也仍然可能謊話連篇。刑法中雖然規定了偽證罪,但在一些事實證據本來就存疑的案件中,如何斷定證人所提供證言是偽證?證人沒有承擔法律後果的壓力,如何保障他們不說謊話?特別是今後中國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機制,證人出庭會越來越多,但如果證人出庭隨意說謊,證人出庭又有什麼實質意見呢?

  8.向淵在檢委會上提出,鍾天崖案證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指的是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但問題在於,合理懷疑達到多少程度就應當需要排除?如果合理懷疑僅僅是萬分之一甚至十萬分之一的可能性呢,是不是也一定要排除?可見,合理懷疑也應當是要達到一定程度或者說一定比例,這種情況下,檢方才需要提供證據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合理懷疑達到多少比例就需要排除,1%、10%還是20%、30%呢?具體到本案,鍾天崖具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或者說這種合理懷疑的程度達到多大,檢方就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如果不能排除,就應當作存疑不起訴?

  9.顏慕曦認為檢委會審議案件不應該先議後決,否則會導致有些委員跟風——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規定,檢委會審議議題按下列程序進行:(1)承辦部門、承辦人員匯報;(2)檢察委員會委員提問、討論;(3)會議主持人發表個人意見,總結討論情況;(4)表決並作出決定。問題在於,在討論過程中,委員們的意見實際上已經表現出來了,這就會造成互相影響,正式表決時,級別低的委員就會跟從級別高的委員意見來表決,特別是檢察長都在會議表決前就發表了個人意見,誰敢不跟從檢察長的意見?所以,該規則顯然是不能保障審議公正性的。那麼,如果不經討論,委員們就直接表決,意見又可能不成熟,有的委員聽了後面的表決意見,也可能改變了看法,要不要重新發表意見?所謂“審議”,當然應該包含“議”的程序,但先“議”後“決”,又如何保障審議的公正性?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