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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高海富安排親友到省高院靜坐,迫使二審法院裁定維持死刑——檢察院、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理性對待當事人家屬的上訪、鬧訪,堅持依法辦案,絕不能屈從、遷就於當事人家屬的無理要求,不能對社會造成“鬧了才管用”的誤導。只有“兩院”堅持依法行事,才能引導當事人家屬依法理性地表達意見和訴求。同時,應建立健全法院審判不受干擾的保障機制,為法院減負,不必顧慮上訪、維穩等壓力,專心於依法審判,公正司法。正如漢密爾頓在《聯邦黨文集》中所言:“誰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誰就掌握了法官的意志。”如果法官總是要顧慮考評、維穩等各種案外因素,必然難以做到完全客觀、公正地審判,最後只能犧牲司法公正。

  22.張義為了養家餬口而搶劫殺人,認為死刑是一種解脫——張義雖然犯下了極其嚴重的搶劫殺人罪行,但其犯罪動機並非為了貪財揮霍,而是為了養家餬口。這個死刑案件表明,犯罪的根源在於社會體制和社會環境,要從根本上遏制犯罪,應著眼於改良滋生犯罪的社會土壤,如縮小貧富分化、提升經濟水平、加強社會保障、強化素質教育等。判處被告人死刑,掩蓋了國家和社會應當承擔的責任,也使國家政府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缺少了充足的動力,這就必然不利於一個國家政府社會管理能力的提升。同時,張義因為被生活的重擔壓得喘不過氣來,覺得死刑是一種解脫,這表明死刑並非對所有人都具有震懾力,死刑的威懾力相當有限。

  23.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提出死刑犯也是人,應給予人道主義對待——庭長的一番話體現了一種司法理念:司者仁心,用培根的話說,就是一名司法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要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托馬斯·阿奎那也說過:“法律之所以為人所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威儀,更在於它的慈悲心。”我國自古也有司法仁厚的理念,《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矜勿喜。”孟子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無惻隱之心,非人也。”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官,應該在司法中懷有仁慈和善良的秉性,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應有的體恤和關懷,體現司法平等、寬容、人道的理念。

  24.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決定不管是否出事,還是要告訴鍾天崖其父去世的消息——司法者要有人文情懷,要敢於擔當,不能為了避免出事而放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文關懷。除了要敢於擔當,還要不怕避嫌、不怕麻煩。司法者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文關懷,無疑會增加額外的工作量,還可能招致存有私心的嫌疑,因而在現實當中,司法者都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困境和需求漠然置之。司者仁心,司法者應當勇於為當事人提供一份人文關懷,彰顯司法的溫度。

  法治思考:暴露了司法實踐中存在什麼樣的難題

  1.鍾天崖案在一審、二審及死刑覆核中因為沒有目擊證人,被錯誤判處死刑——“一對一”的正當防衛案件,沒有目擊證人,行兇者已經死亡,防衛人的辯解只是一面之詞,如何對證據和事實進行採信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一直是充滿困惑和爭議的問題,也是司法者感到很棘手的難題。從刑事證明責任來看,檢方負有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檢方不能充分證明有罪,則犯罪嫌疑人無罪。但在可能具備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具備違法阻卻事由的辯解,是否也應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但在沒有目擊證人的場合,犯罪嫌疑人除了作出辯解,也實難提供證據,要他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也勉為其難。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檢方不能排除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當認定行為人無罪,但是,如果都按照這種原則來處理案件,豈非任何“一對一”殺人案件中,殺人者都可以提出正當防衛的抗辯,而司法機關都只能認定殺人者無罪?這不是更容易放縱犯罪嗎?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兩種司法價值取向之間,如何尋求和實現平衡?

  2.趙鴻飛以威脅方式迫使鍾天崖認罪,對此過程沒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司法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往往是不供不錄、供了再錄,偵查人員真正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程是不可能在同步錄音錄像中看到的,通過同步錄音錄像發現非法取證存在極大的局限性,這種問題如何解決?偵查人員在突破口供之前,往往以對犯罪嫌疑人“做思想工作”為由不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那麼,這種“做思想工作”是否也應當認定為訊問,從而必須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實踐中,偵查人員常常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取證,這些過程都不可能在同步錄音錄像中體現,那麼,檢察機關如何發現和核查這些非法取證行為?為此,有學者提出,犯罪嫌疑人自到案後,就應該一直對其進行24小時監控,這樣偵查人員就沒有機會對其進行刑訊逼供;也有學者提出,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從其第一份辯解到最後一份供述,均應形成筆錄,體現突破口供的整個過程。但如果真的這樣做,偵查人員突破口供的難度無疑會非常大,這又會不會挫傷他們辦案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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