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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國家的“秤”,大約如此。
君主制國家以君為秤砣,是因為主權在君。民主制國家主權在民,那“秤砣”豈非就該是“老百姓”?但這是不行的。我們知道,秤砣的特點,是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大,老百姓(民)卻相反。無論哪個國家,民總是大多數。所以,君主制國家的老百姓(臣民、子民)固然不可能是秤砣,民主制國家的老百姓(準確地說是公民或人民)也不應該是秤砣。公民作為個人,雖然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卻不大,也不能大。如果每個公民權重都大,都可以“權衡天下”,豈非一桿秤上掛了許多秤砣?天底下哪有這樣的秤!作為公民集合體的人民,做秤砣就更不行,那等於是把秤砣和秤盤掉了個,豈能平衡?這也正是早期民主制國家的問題。早期民主制國家由於沒有找到一個合適的秤砣,便只好讓“僭主”來代行其事。結果是“僭主”變成了“君主”,民主制國家也就變成了君主制國家。
顯然,秤砣是個大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民主制國家就不可能長治久安。
美國人的辦法
秤砣是個大問題,也是一個大難題。對於民主制國家來說,難就難在不知道該由誰來充當原先由君主擔任的那個角色。公民或人民是不行的,理由已如前述;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不行,因為那等於製造了一個“僭主”甚至“君主”,一個“無冕之王”。由國會來當秤砣同樣有問題。國會既是民意機關又是立法機關,因此權重雖大,個頭卻不小,自身的分量也不輕,怎麼能做秤砣?所以秤砣是個難題。
這個難題卻被美國人解決了。美國人在二百多年的憲政實踐中,無意間為自己的國家找到了一個秤砣,這就是最高法院。現在看來,由最高法院來當秤砣是再合適不過,因為它完全符合“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大”的要求。美國最高法院的“個頭”是很小的,一共只有九位大法官(最初只有六人),是聯邦政府中人數最少的機關。我們知道,所謂“美利堅合眾國”,乃是一個聯邦制國家。這個國家現在共有五十個州(state),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政府,另外還有一個“全國最高政府”,即“聯邦政府”。聯邦政府是嚴格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建立的,因此包括三個機構,即參眾兩院、行政機關和最高法院。參眾兩院最初有參議員二十六人,眾議員六十五人,現在有參議員一百人,眾議員四百三十五人;行政機關則有總統、副總統、國務卿、各部部長和眾多官員。與之相比,只有九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自然是“小”得可以。其實,不但最高法院小,整個聯邦司法系統的攤子都小,只有九十四個地區法院,六百四十九位法官;十三個上訴法院,一百七十九位法官;一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這三個分支機構中的分量也最輕,輕到在《聯邦憲法》中只有寥寥幾筆,在日常生活中鮮為人知的程度。我們看美國新聞,不是總統如何,就是國會如何,很少看到最高法院如何的。最高法院在美國人的政治生活中,真可謂不顯山不露水,以至於人們一說到美國政府,便總認為就是總統為首的那個機關,頂多再加上國會,很少有人知道最高法院也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想想也是。錢袋子捏在國會手裡,槍桿子捏在總統手裡,筆桿子則捏在媒體手裡,最高法院要啥沒啥的,誰又把它當回事呢?所以,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三大機構中不但成立最晚(眾議院1789年4月1日,參議院4月6日,總統4月30日,最高法院次年2月2日),而且成立之初連辦公的地方都沒有,只能在紐約皇家證券大樓里對付,後來又在國會大廈討到了一間“只需家具”的辦公室。這樣一直混到1921年,當過一屆總統的威廉·塔夫托出任首席大法官時,最高法院辦公大樓的事才被提上議事日程,國會也才在1929年表示“原則上同意”。最後拖到1935年,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大興土木,這才在國會圖書館旁邊為最高法院蓋了樓。最高法院分量之輕,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這個“個頭”既小,“分量”也輕的最高法院,“權重”卻極大。大到什麼程度呢?大到可以否決國會法案,決定總統人選。給我們中國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00年的總統大選。當時共和黨候選人布希和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相持不下,決定他們政治前途的僅僅是佛羅里達州區區幾百張選票,由此引發了長達三十六天的“世紀司法大戰”。共和民主兩黨打得難解難分,美國選民和各國媒體也看得眼花繚亂。最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簡單多數做出不利於戈爾的判決,戈爾立即優雅地承認失敗。要知道,戈爾實際上是多得了五十三萬張普選選票的,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只有一票之差,但這一票卻不知要比多少萬張選票都管用。最高法院的權重,是不是大得嚇人?
其實,否決國會法案也是很厲害的,因為通過一項法案並不容易。一項法案提出後,要交參眾兩院表決;參眾兩院通過後,要由聯邦總統簽字。如果總統不同意,這項法案就要退回提出該案的那一院再議。再議就不好說了。如果上次通過就有些勉強,這回還有不黃的?即便該院以三分之二的法定多數再次通過,也還不能算數,還要送到另一院再議。只有當另一院也以同樣的多數再次通過,也就是說,只有當參眾兩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否決總統的否決時,這個法案才算完成了立法程序,成為法律。但是,這個過五關斬六將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法律,最高法院只需要一個理由,或者說,只需要兩個字,輕而易舉就可以推翻。這一個理由(或者說兩個字)就是“違憲”。在美國,一部法律如果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違反憲法),那它就不再是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終審判決,沒有誰能夠推翻,除非最高法院自己認錯,或者國會有本事修憲,那可是比登天還難。
在過去的兩百年間,美國最高法院一共判決一百三十五項國會立法違憲。當然,最高法院並非總是和國會過不去,也並非只審查國會立法違憲與否,它也審理各種案件。不過,最高法院並不是隨便什麼案件都受理,它受理案件是有規矩的,也是有選擇的。一般來說,大法官們會對以下三種情況的案件特別關註:一是涉及憲法解釋,需要判斷某項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二是具有典型意義,需要通過判決為今後解決此類糾紛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三是事關國計民生,需要通過判決推動社會的改革和改良。比方說,20世紀初,大法官們認為應該保護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便頻頻受理有關契約自由和產權的案子;20世紀五六十年代,大法官們認為應該推動對公眾自由和公民權利的保護,便對涉及刑事被告權利的案件情有獨鍾。要知道,美國的最高法院和中國古代的皇帝一樣,可是“口銜天憲”的。他們說什麼行為違法,什麼行為就違法;他們說什麼行為合法,什麼行為就合法。原告和被告不管心裡服不服,都得認,以後的案子也都得照著判。美國是個法治國家,很少有人無緣無故地頂風作案以身試法,大多數人都希望通過合法的途徑謀取利益解決問題。最高法院既然放了話,那違法的做法就會被拋棄,合法的做法則等於得到了鼓勵。所以,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判決,甚至只不過受理了案件,政府的政治態度和國民的價值取向就可能發生變化。
君主制國家以君為秤砣,是因為主權在君。民主制國家主權在民,那“秤砣”豈非就該是“老百姓”?但這是不行的。我們知道,秤砣的特點,是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大,老百姓(民)卻相反。無論哪個國家,民總是大多數。所以,君主制國家的老百姓(臣民、子民)固然不可能是秤砣,民主制國家的老百姓(準確地說是公民或人民)也不應該是秤砣。公民作為個人,雖然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卻不大,也不能大。如果每個公民權重都大,都可以“權衡天下”,豈非一桿秤上掛了許多秤砣?天底下哪有這樣的秤!作為公民集合體的人民,做秤砣就更不行,那等於是把秤砣和秤盤掉了個,豈能平衡?這也正是早期民主制國家的問題。早期民主制國家由於沒有找到一個合適的秤砣,便只好讓“僭主”來代行其事。結果是“僭主”變成了“君主”,民主制國家也就變成了君主制國家。
顯然,秤砣是個大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民主制國家就不可能長治久安。
美國人的辦法
秤砣是個大問題,也是一個大難題。對於民主制國家來說,難就難在不知道該由誰來充當原先由君主擔任的那個角色。公民或人民是不行的,理由已如前述;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不行,因為那等於製造了一個“僭主”甚至“君主”,一個“無冕之王”。由國會來當秤砣同樣有問題。國會既是民意機關又是立法機關,因此權重雖大,個頭卻不小,自身的分量也不輕,怎麼能做秤砣?所以秤砣是個難題。
這個難題卻被美國人解決了。美國人在二百多年的憲政實踐中,無意間為自己的國家找到了一個秤砣,這就是最高法院。現在看來,由最高法院來當秤砣是再合適不過,因為它完全符合“個頭小,分量輕,權重大”的要求。美國最高法院的“個頭”是很小的,一共只有九位大法官(最初只有六人),是聯邦政府中人數最少的機關。我們知道,所謂“美利堅合眾國”,乃是一個聯邦制國家。這個國家現在共有五十個州(state),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政府,另外還有一個“全國最高政府”,即“聯邦政府”。聯邦政府是嚴格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建立的,因此包括三個機構,即參眾兩院、行政機關和最高法院。參眾兩院最初有參議員二十六人,眾議員六十五人,現在有參議員一百人,眾議員四百三十五人;行政機關則有總統、副總統、國務卿、各部部長和眾多官員。與之相比,只有九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自然是“小”得可以。其實,不但最高法院小,整個聯邦司法系統的攤子都小,只有九十四個地區法院,六百四十九位法官;十三個上訴法院,一百七十九位法官;一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這三個分支機構中的分量也最輕,輕到在《聯邦憲法》中只有寥寥幾筆,在日常生活中鮮為人知的程度。我們看美國新聞,不是總統如何,就是國會如何,很少看到最高法院如何的。最高法院在美國人的政治生活中,真可謂不顯山不露水,以至於人們一說到美國政府,便總認為就是總統為首的那個機關,頂多再加上國會,很少有人知道最高法院也是聯邦政府的一部分。想想也是。錢袋子捏在國會手裡,槍桿子捏在總統手裡,筆桿子則捏在媒體手裡,最高法院要啥沒啥的,誰又把它當回事呢?所以,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三大機構中不但成立最晚(眾議院1789年4月1日,參議院4月6日,總統4月30日,最高法院次年2月2日),而且成立之初連辦公的地方都沒有,只能在紐約皇家證券大樓里對付,後來又在國會大廈討到了一間“只需家具”的辦公室。這樣一直混到1921年,當過一屆總統的威廉·塔夫托出任首席大法官時,最高法院辦公大樓的事才被提上議事日程,國會也才在1929年表示“原則上同意”。最後拖到1935年,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大興土木,這才在國會圖書館旁邊為最高法院蓋了樓。最高法院分量之輕,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這個“個頭”既小,“分量”也輕的最高法院,“權重”卻極大。大到什麼程度呢?大到可以否決國會法案,決定總統人選。給我們中國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00年的總統大選。當時共和黨候選人布希和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相持不下,決定他們政治前途的僅僅是佛羅里達州區區幾百張選票,由此引發了長達三十六天的“世紀司法大戰”。共和民主兩黨打得難解難分,美國選民和各國媒體也看得眼花繚亂。最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簡單多數做出不利於戈爾的判決,戈爾立即優雅地承認失敗。要知道,戈爾實際上是多得了五十三萬張普選選票的,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只有一票之差,但這一票卻不知要比多少萬張選票都管用。最高法院的權重,是不是大得嚇人?
其實,否決國會法案也是很厲害的,因為通過一項法案並不容易。一項法案提出後,要交參眾兩院表決;參眾兩院通過後,要由聯邦總統簽字。如果總統不同意,這項法案就要退回提出該案的那一院再議。再議就不好說了。如果上次通過就有些勉強,這回還有不黃的?即便該院以三分之二的法定多數再次通過,也還不能算數,還要送到另一院再議。只有當另一院也以同樣的多數再次通過,也就是說,只有當參眾兩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否決總統的否決時,這個法案才算完成了立法程序,成為法律。但是,這個過五關斬六將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法律,最高法院只需要一個理由,或者說,只需要兩個字,輕而易舉就可以推翻。這一個理由(或者說兩個字)就是“違憲”。在美國,一部法律如果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違反憲法),那它就不再是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終審判決,沒有誰能夠推翻,除非最高法院自己認錯,或者國會有本事修憲,那可是比登天還難。
在過去的兩百年間,美國最高法院一共判決一百三十五項國會立法違憲。當然,最高法院並非總是和國會過不去,也並非只審查國會立法違憲與否,它也審理各種案件。不過,最高法院並不是隨便什麼案件都受理,它受理案件是有規矩的,也是有選擇的。一般來說,大法官們會對以下三種情況的案件特別關註:一是涉及憲法解釋,需要判斷某項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二是具有典型意義,需要通過判決為今後解決此類糾紛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三是事關國計民生,需要通過判決推動社會的改革和改良。比方說,20世紀初,大法官們認為應該保護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便頻頻受理有關契約自由和產權的案子;20世紀五六十年代,大法官們認為應該推動對公眾自由和公民權利的保護,便對涉及刑事被告權利的案件情有獨鍾。要知道,美國的最高法院和中國古代的皇帝一樣,可是“口銜天憲”的。他們說什麼行為違法,什麼行為就違法;他們說什麼行為合法,什麼行為就合法。原告和被告不管心裡服不服,都得認,以後的案子也都得照著判。美國是個法治國家,很少有人無緣無故地頂風作案以身試法,大多數人都希望通過合法的途徑謀取利益解決問題。最高法院既然放了話,那違法的做法就會被拋棄,合法的做法則等於得到了鼓勵。所以,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判決,甚至只不過受理了案件,政府的政治態度和國民的價值取向就可能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