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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白了的是馬歇爾,而且就在這個案子的判詞中。馬歇爾說,憲法是什麼?憲法是人民“原始權利”的“偉大運用”。這種權利不能也不應該經常重複運用,所以憲法一旦制定,它的原則就是“崇高的”和“永久的”了。國會的立法是憲法授權的,不能違背和修改憲法。國會的立法(憲法修正案除外)一旦與憲法相牴觸,就不能成為法律。《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就是這樣,因此必須作廢。或者說,不是法律。

  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議員與官員)與法的關係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與法的關係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憲法是第一位的。聯邦憲法不但高於各州憲法和法律,也高於聯邦立法,這就是“聯邦憲法至上原則”。這個原則,麥迪遜想到了,佩特森說到了,馬歇爾做到了。或者說,麥迪遜和佩特森把它寫成了憲法條款,馬歇爾把它變成了司法實踐。他用自己的審判明確告訴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違背憲法。

  聯邦立法不能違憲,這個沒有問題。華盛頓也好,亞當斯也好,傑斐遜也好,麥迪遜也好,都不會反對。但是,某一法律違憲不違憲,誰說了算呢?這可一直沒有明確。明確了這一點的又是馬歇爾。他在本案的判詞中斬釘截鐵地說:認定什麼是法律(即不違憲),毫無疑問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和職責。這句一言九鼎的話現在刻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它甚至應該被看作憲法對最高法院的授權書。

  馬歇爾這麼說,有依據嗎?有。我們知道,聯邦憲法有一個重要精神和原則,即“三權分立”。所謂“三權分立”,就是立法(通過法律)、執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釋)各負其責,相互制衡。國會立法,就不能執法、司法。總統執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因此,判定法律是否違憲(解釋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門即最高法院的事了。因為最高法院既沒有立法權,又沒有執法權,只有解釋權。司法複決權不歸最高法院,又能歸誰呢?所以,這個結論,聯邦憲法雖然沒有明說,卻是符合憲法的立法精神的,大家也都認可。

  當然,憂慮也不是沒有。傑斐遜就擔心此例一開,最高法院會變成一個新的暴君,一個“專制暴虐的機構”。想想也是。如果總統和國會每弄出一個立法,最高法院就要來宣布它違憲,這事情還怎麼弄?值得慶幸的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裁決後,聯邦最高法院三十年沒有動用過司法複決權。以後的大法官們也都保持了低調。1916—1936年在任的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甚至有句名言:“我們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無所作為。”(請參看任東來等《美國憲政歷程》)看來,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不像我們的某些官員,任期內一定要弄出點“政績”來。

  這是極其高明的。大法官們有所為,有所不為,有所不為重於有所為。正因為他們通常是無所作為的,因此,一旦有所為,就一言九鼎。

  這樣一來,最高法院的職責、權力和權威,就都樹立起來了。分立的三權(立法、執法、司法),也扎紮實實地鼎足而立了。新生的合眾國,不再是一個跛足的政府;聯邦最高法院,也不再是花瓶和擺設。你說馬歇爾的功勞是不是很大,合眾國是不是最大的贏家?

  第38章 秤砣是個大問題——讀任東來等《美國憲政歷程》(1)

  秤砣不是老百姓

  有部電視連續劇,好像叫《宰相劉羅鍋》吧,很是熱播了一陣子。它的主題歌,也很是熱唱了一陣子。那歌是這麼唱的:

  天地之間有桿秤

  那秤砣是老百姓

  秤桿子挑江山伊兒伊兒喲

  你就是定盤的星

  這其實是不對的。一個國家,如果當真有什麼“秤桿子”來“挑江山”,那“秤砣”就絕不可能是老百姓,也不應該是老百姓。君主制國家如此,民主制國家也如此。

  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

  迄今為止的世界國家制度,歸根結底無非兩類──君主制和民主制。要麼是典型的君主制(如古代中國),要麼是地道的民主制(如古代希臘),要不就是這兩種制度的變體,比如“君主立憲”或“僭主獨裁”。僭主獨裁是變相的君主制,元首虛位的君主立憲(虛君共和)是變相的民主制,元首實位的君主立憲(實君共和)則是從君主制到民主制的過渡。所以,要搞清楚“秤砣”是誰,就先得把君主制和民主制說清楚了。

  那麼,這兩種制度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區別,不在或不完全在於國家元首叫什麼(叫總統、主席,還是皇帝、國王),他的產生是靠選舉還是世襲,有任期還是無任期,也不在於國家大事是誰當家誰做主(君王當家,或政府當家,或國會當家,或人民當家),而在於主權在誰那裡。君主制,就是主權在君;民主制,就是主權在民。主權在君,不等於君王一定要當家,也可以授權宰相;主權在民,也不等於人民一定要當家,也可以授權政府。所以,君主、民主的“主”,不是做主的“主”,而是主權的“主”。

  中國古代的國家制度是主權在君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說天子擁有對全國所有資源和財富的產權;所謂“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則是說天子擁有對全國所有地區和人民的治權。既有產權,又有治權,當然有主權。主權、產權、治權都在君,豈非典型的君主制?

  在這樣一種制度下,“秤砣”絕不可能是老百姓。因為老百姓(民)沒有權,既沒有產權,也沒有治權。沒有權(主權、權力),也就不可能是“權”(秤砣)。實際上,中國人把秤砣叫做“權”,秤桿叫作“衡”,是很準確的。這也是“權衡”一詞的本義。“衡”的意義在於“平”,所以也叫“平衡”;“權”的意義在於“重”,所以也叫“權重”。但秤砣之重不在於個頭大、數量多。恰恰相反,秤砣只有一個。它的個頭是很小的,自身的分量也是很輕的。它之所以能夠衡定天下,僅僅在於它是“權”。這就叫“秤砣雖小壓千斤”。

  顯然,數量既多個頭也大又沒有權的老百姓不可能是秤砣,做秤砣的只可能是皇帝(或皇權的行使人),因為只有他才既“小”又“重”。說他“小”,是因為他只有一個人(或幾個人)。這樣一個“個體戶”或“小集團”,相對於“全國人民”(一個龐大的集合體),自然是“小”。但是,皇帝(或皇權的行使人)個頭雖小,權重卻大,幾乎集中了所有的權力,這就足以“壓千斤”了。而且,正因為集權於一身,所以是“權”。

  皇帝或皇權的行使人是“權”(秤砣),另一頭放在秤盤子裡的就是江山社稷和黎民百姓。至於“衡”(秤桿),則是官僚集團。官僚集團是至尊君王與至賤糙民之間的中間層次,也是國家的實際管理者,因此是“秤桿”(衡)。秤桿的長短(官僚集團的人數層次),是和國家的規模成正比的。國家越大,人民越多,官僚集團的人數和層次也越多。因為秤砣的大小是固定的。放在秤盤裡的東西多了,要想平衡,就只有拉長秤桿。所以,在“小國寡民”的時代,君主(秤砣)和子民(秤盤)之間的距離是比較短的。官員人數既少,也幾乎沒有層次,國君甚至可以直接管理子民。秦漢以後,國家大了,秤桿子就只好加長。不過秦漢兩代秤盤裡的東西還不太多,秤桿子也不太長,其結構大約是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縣兩級,秤砣離秤盤還不算太遠。明清兩代就大不一樣。清代中央有軍機處、內閣、六部,地方則有總督轄區、省、道、府、州縣五級,那“秤砣”可就遠在天邊了。關於這個問題,我在《好制度,壞制度》一文中有論述,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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