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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在那間借來的地下室里,宣讀了聯邦最高法院全票通過的裁決。這時,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人,一人病假,五人同意。

  首先,馬歇爾宣布,對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馬伯里也有權得到這份任命書。因為任命是在前任總統有效任期內完成的,並已簽名貼封,即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這些程序完成後,被委任人即獲得了“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權利”。如果政府未將委任狀送達,就構成了對被委任人的侵權,也就必須進行補償和補救。因為由法律保護的個人的權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政府的首要職責,就是提供對這種權利的保護。不能保護已是瀆職,任意侵犯就更是違法。一個政府官員如果試圖這麼做,那麼,不論他是總統還是國務卿,都必須隨時準備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因此,法院有權受理此案。

  其次,他宣布,最高法院無權命令聯邦官員履行他職權以外的責任,但有權命令他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將任命書送交被任命人,是國務卿的責任。據此,並根據《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最高法院有權給國務卿麥迪遜下達強制令。

  如果馬歇爾的判決只有這兩條,馬伯里的官司就算是打贏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大法官和國務卿的戰爭。但問題是馬歇爾的判決還有第三個內容。在肯定了上述兩點後,他宣布:儘管原告有權得到這份委任狀,最高法院卻無權命令被告將其送達,因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違憲,不能算數,更不能執行。也就是說,送不送委任狀,仍然是麥迪遜的事,最高法院管不著。而且,他還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從此作廢!

  第37章 看法官告政府——讀“馬伯里訴麥迪遜案”(3)

  表面上看,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官司:麥迪遜輸了理,馬伯里輸了利,馬歇爾則輸了權。他自己把國會給法院的“尚方寶劍”給廢掉了。但無論原告馬伯里,還是被告麥迪遜,還有國會和政府行政部門,都接受了這個判決。馬伯里接受,可能是因為他已經討回了公道,糾纏下去又於事無補;麥迪遜接受,可能是因為他原本理虧,實際上又沒有虧損。當然,他們也不是一無所獲。馬伯里討回了公道,麥迪遜則保住了體面。

  歷史也接受了這個判決。在聯邦最高法院展廳的大法官塑像中,只有馬歇爾的塑像是全身的。他身後金字鐫刻的判詞,則有一條摘自本案。這說明美國人公認馬歇爾是歷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也認同他的這一判決。其原因,我想很可能因為人們後來都逐漸意識到,本案其實有一位大贏家。他不是別人,正是美利堅合眾國。

  贏家合眾國

  我們先來看馬歇爾的判決。

  馬歇爾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違憲作廢,此舉可謂驚世駭俗,我們中國人就更是看得目瞪口呆。我們讀中國歷史,不難發現從來就只有爭權的,沒有讓權的。皇帝和宰相爭權,宰相和六部爭權,六部和地方官爭權,地方官和地方官爭權,哪有自己主動讓出權力的?一個首席大法官,居然不要國會授予自己的特權,這可真是咄咄怪事!

  有人說,這也是被逼出來的。

  這話並非沒有道理。我們知道,馬歇爾處理此案確實為難。當時的情況,是麥迪遜有權無理,馬伯里有理無權,官司打到只有一間借來的辦公室的最高法院。打個中國式的比方,這就好比兩個壯漢拔刀相向,都要砍斷對方的手腕,卻又要一個手無寸鐵的少年做主。少年沒有辦法,只好說你們都別砍了,我砍我的行不行?就“壯士斷腕”了。

  馬歇爾的判決有這麼一點意思。他既不能宣判馬伯里敗訴,又不能當真給麥迪遜下強制令,還不能裝作不知道有一個《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條可以用,也就只好宣布這條法律違憲作廢。不過,馬歇爾雖然砍了自己的胳膊,卻也打了麥迪遜(同時也打了傑斐遜)的耳光。從他前面的判詞看,這耳光打得其實蠻重的。而且,由於馬歇爾並沒有發出強制令,麥迪遜和傑斐遜發作不得,一點辦法都沒有,只能打落了牙齒往肚子裡咽。所以,傑斐遜對馬歇爾恨之入骨又怕得要命,避之唯恐不及。傑斐遜甚至這樣對別人說:我和馬歇爾談話時從不表態。哪怕他問我現在是白天還是晚上,我也會說“對不起,先生,我不知道”。身為總統的傑斐遜這麼說,可見他在馬歇爾那裡肯定吃了不少虧。

  的確,馬歇爾的政治主張雖然和漢密爾頓一脈相承,為人處世卻比漢密爾頓工於心計老謀深算。你看他處理此案,可謂欲擒故縱、聲東擊西、圍魏救趙。表面上口口聲聲說對馬伯里的訴訟請求無能為力,實際上掌掌打在麥迪遜和傑斐遜的臉上,還讓他們兩個無話可說。表面上看他舉起刀來砍斷了自己的手腕,實際上卻建立了解釋法律的最高權威,也建立了最高法院的至上權威。你想,最高法院連授予自己的特權都能宣布違憲無效,這還不是大公無私?這還不是氣壯山河?這樣一個連自己胳膊都敢砍的人,還有誰的胳膊不敢砍?下回大法官(當然不一定是馬歇爾)再要宣布某條法律違憲,大家是不能也不敢說三道四的。

  漢密爾頓和亞當斯等聯邦黨人夢寐以求的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就這樣開始建立起來了。從這個意義上講,馬歇爾也是個大贏家。

  這對合眾國是極為有利的。我們知道,1787年制定憲法時,制憲代表們曾一致認為必須對國會的立法權加以制約和防範,以防國會通過“立惡法”來“施虐政”。最後通過的方案,是國會通過的立法,總統有權否決;而總統的否決,參眾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又可以再否決。這是既防國會又防總統。但這並不能完全讓人放心。一是總統有可能頂不住國會的壓力,二是國會和總統有可能穿一條褲子。所以麥迪遜和威爾遜都主張讓司法部門也參加立法覆審,但戈勒姆、格里、拉特利奇、路德·馬丁等人反對。路德·馬丁認為,與其讓法官參與“立法覆審”,不如讓他進行“司法複決”,也就是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判定某一法律是合憲還是違憲,這樣更主動,也更保險。不過這個想法,當時也就是說說而已,從馬歇爾開始才動了真格。結果,麥迪遜為法官力爭又沒爭到的權力,被馬歇爾扎紮實實地爭到了手。而且到手的途徑,還正是拿麥迪遜開刀,在這位太歲頭上動土。真不知麥迪遜作何感想!

  合眾國人民卻應該額手稱慶。因為這樣一來,即便參眾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再否決總統的否決,或者與總統相互勾結,強行通過某一惡法,最高法院還可以判其“違憲”。於是,立法就有了扎紮實實的三道防火牆──兩院分開立法一道,總統立法覆審一道,法院司法複決又一道。這第三道防火牆的建立,是馬歇爾的功勞。

  馬歇爾不但實施了“司法複決”,而且還闡明了聯邦憲法和國會立法(即聯邦法律)的關係。這也是麥迪遜等制憲代表要說又沒有說清楚的話。我們知道,1787年制憲會議最重要的共識,就是接受了新澤西代表佩特森的提案:聯邦憲法、聯邦法律、聯邦條約,都是聯邦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憲法、立法和法官,都要受最高法律的約束;聯邦和各州的議員和官員,都要宣誓服從聯邦憲法。但是,同為聯邦最高法律的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也就是聯邦國會的立法)又是個什麼關係,他們就沒有明說了,雖然意思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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