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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是,馬伯里起訴到最高院,要的就是這道強制令。不發命令,就只有駁回起訴。駁回也是可以的。根據憲法,只有當案件的當事人是外國大使、公使、領事,或者當事方是聯邦的一個州時,最高法院才有初審權。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上訴。這是《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馬歇爾完全可以對馬伯里說:老兄,你告錯了地方。你應該先到低級法院去告,告不贏了再來找我。

  第36章 看法官告政府——讀“馬伯里訴麥迪遜案”(2)

  不過這並不能達到維護司法和法律尊嚴的目的。因為馬伯里也完全可以對馬歇爾說:我沒告錯地方。我根據《1789年司法法》主張的權利,也就是要求給國務卿下達強制令這件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支持,下級法院無權受理。如果最高法院也不受理,那麼,《1789年司法法》豈不等於放屁?

  何況誰都看得出,最高法院如果駁回馬伯里的起訴,其真實原因決不是程序問題,而是害怕強權。你想吧,這個案子,一方是小法官,主張的其實是個人權利;另一方是國務卿,被要求的實際上是政府行為(完成該國務卿應該完成的“行政動作”)。所以這是一個“民告官”的案件,雙方力量誰強誰弱一目了然。民眾總是同情弱者的。中國人如此,美國人亦然。而且美國人還認為,我們之所以要法院,就是為了保護弱者不受欺負。現在,受欺負的公民找到保護神,請他出來給自己說句公道話,保護神卻說,你找錯了地方,你找別人吧!你說,老百姓聽了這話會怎麼想?肯定是從裡到外都涼透了。要知道,那是建國初期。人們更關心的還是實質正義,而不是程序公正。

  顯然,發出命令並不可行,駁回起訴也不合適,法官馬歇爾陷入兩難。

  那麼,原告又是怎麼想的呢?

  原告馬伯里

  對於原告馬伯里,我們知道的不多,只知道他是美國首都華盛頓市喬治城鎮一位四十一歲的富商,有很多錢,也很想做官,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在美利堅合眾國建國之初的那個風雲激盪英雄輩出的年代,他畢竟是個小人物。但他居然能夠打聽到事情的內幕,知道自己的任命被麥迪遜扣壓,想必也有些能耐。而他居然膽敢把現任國務卿告上法庭,還一狀就告到最高法院,那就不僅有能耐,而且有勇氣了。

  馬伯里也是一個慎重的人。他自己是法官,打官司卻照樣規規矩矩請律師。他的律師能耐也不小,居然想到了《1789年司法法》這個法律依據。這也不奇怪,因為這位名叫查爾斯·李的律師,畢竟當過亞當斯內閣的總檢察長(也就是現在的司法部長)。所以麥迪遜準備應訴時,就請了現任的總檢察長萊維·林肯來當辯護律師。總之,在馬伯里和他的律師看來,他們的訴訟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於是他們便挺起丈二蛇矛,毫不客氣地直奔最高法院而來。至於這一告給大法官惹下多大麻煩,他們可不管。這也是典型的美國人的思維方式:只要有理,就上法庭。案子難不難判,不是他們要考慮的事情。

  馬歇爾當然也不能埋怨馬伯里沒事找事。將心比心,換了馬歇爾自己,恐怕也會這麼做。何況《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申冤的權利。這一條款(還有其餘九條),被稱作“權利法案”。可見有狀告狀有冤申冤,天經地義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而伸張正義平抑冤屈則原本就是法官的職責。他就是幹這個的,豈能因為事情難辦就把氣撒在原告身上?

  這樣看,馬伯里就不僅只是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了。他也可以看作一個文化符號和文化標誌,讓我們從中讀出文化精神來。

  不妨設想,如果這事發生在古代中國,馬伯里也是一個土生土長的中國人,那會怎麼樣?十有八九會自認倒霉。朝廷里已經換了“皇上”和“相爺”,老皇上的恩寵還能算數?當然不能。也就只好和新皇上、新相爺一起裝糊塗。而且,就算這位中國的馬伯里認死理,要找新皇上、新相爺討個說法,親朋好友也會把他死死攔住:怎麼著,找死呀?萬一皇上說,你說的那份先帝爺的遺詔,你打哪兒知道的?朕怎麼不知道?這時,你可怎麼講?好嘛,這可是十惡不赦的欺君之罪,要掉腦袋的!

  即便這位中國的馬伯里手上有證據,也不管用。因為他的烏紗帽既然是皇帝給的,皇帝自然也可以再收回去。就算這回看在“先帝遺詔”的份上將委任狀發下,下回難道就不能找個岔子請你去蹲大獄?這個道理,中國的官員人人都懂,沒馬伯里那麼傻的。

  美國的法官就兩樣了。他雖然是總統任命的,卻並不認為這是總統的“聖眷”或“人情”,反倒認為這是他應得應份的權利。《獨立宣言》說得很清楚: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天賦人權,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認為做官是幸福的,那他就有權去追求做官。所以,美國的兒童在班上談理想時,可以宣稱自己長大了要當總統,也可以說自己長大了只想當個主婦。大家會一視同仁地為他們鼓掌,不會認為前一個大逆不道,後一個胸無大志。

  那麼,這樣兩種文化,其精神的區別在哪裡呢?就在於對中國人來說,做什麼工作,擔任什麼職務,是臣民的義務;而對於美國人來說,則是個人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不可剝奪的。當然,不是說你想當什麼就能當什麼。但,第一,你有權去想;第二,如果被任命了,你有權去當。你可以放棄這個權利(辭職),也可能因為玩忽職守等原因失去這個權利(撤職),但不能稀里糊塗被剝奪這個權利。這就是馬伯里可以堂堂正正地狀告麥迪遜的原因,也是馬歇爾要給麥迪遜發通知的原因:你把人家的權利不明不白地剝奪了,你得有個說法。如果你不給這個說法,本大法官可就要給了!

  因此,馬歇爾接受這個案子。

  不能完全排除馬歇爾在這個問題上有“私心”。馬伯里的任命是他親自簽署的,他對馬伯里不可能不抱有同情。麥迪遜扣住他簽署的任命不發,他對麥迪遜不可能沒有意見。但如果說馬歇爾只想藉此機會“公報私仇”,那就未免太小看了他。馬歇爾可不是那種雞腸小肚的人。他固然為馬伯里的遭遇憤憤不平,也對麥迪遜的跋扈極為不滿,卻更看重司法的獨立和法律的尊嚴。他和亞當斯總統,都是對司法分支過弱的現狀憂心忡忡的。他們在任的時候一直想增強司法的力量,可惜一直收效甚微。

  這裡面當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立國不久,百廢待興,缺乏經驗,力不從心。但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就是法律和司法的分量,不是單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力量就可以增強的。法治的建設更要靠一個個具體的案例來進行。只有這些生動鮮活的案例,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這就要有機會。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就是一個機會。所以這一回對於馬歇爾,借用我們愛說的話來講,便正是機遇與挑戰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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