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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發送委任狀的工作,就只能留給新任國務卿;而這位新國務卿不是別人,正是麥迪遜。傑斐遜當選總統後,就讓麥迪遜當他的國務卿。傑斐遜當了八年總統,麥迪遜也當了八年國務卿。傑斐遜離任後,麥迪遜順利接班,也當選總統,而且也一當就是兩任八年。八年後麥迪遜衣錦還鄉,接班的當選總統正是他自己的國務卿門羅,又是兩任八年。傑斐遜、麥迪遜、門羅這三位民主共和黨人,比亞當斯他們(聯邦黨人)是厲害多了。這二三十年間,聯邦黨人推出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競選中都一敗塗地,只有亞當斯下台前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苦心經營,幹得有聲有色。
話說新國務卿麥迪遜第二天來上班,看見桌上的這些文件,當然不會規規矩矩地把它們發出去。“午夜法官”接不到委任狀,自然也無法走馬上任。不過這事並沒有多少人知道,因此倒也就風平浪靜。但到了年底,馬伯里不知怎麼就知道了,便一狀把麥迪遜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要求麥迪遜把前任總統簽署的任命交給他。馬伯里告的雖然是麥迪遜,但不是告麥迪遜這個人,而是告現任國務卿,實際上是告政府;而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的,雖然沒能上任,在理論上也是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官。所以這個案子,也可以說是法官告政府。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馬伯里的訴訟請求,而接手這個案子的首席大法官,便正是連夜簽字任命馬伯里為聯邦地區法官的前任國務卿──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
這下子可就有好戲看了。
法官馬歇爾
馬歇爾在美國的司法和政治兩界,也都是知名人物。
馬歇爾是維吉尼亞人,也是華盛頓的崇拜者,曾在華盛頓麾下當一名低級軍官(副軍法官,軍銜上尉),還為華盛頓寫過一本傳記。1781年,他退役到威廉和瑪麗學院學習法律,後來當了律師,辦了一些轟動一時的案子,成為當時的名律師。馬歇爾雖然和傑斐遜、麥迪遜是老鄉,又都參加了美國革命,但他們志同而道不合。馬歇爾並不支持傑斐遜的民主共和黨,而支持聯邦黨的政治主張。民主共和黨主張維護“州權”(各州獨立自主),同情法國革命。聯邦黨則主張加強“國權”(聯邦政府權力),反對法國革命。馬歇爾的觀點也如此,所以成為亞當斯的得力助手。1798年,亞當斯總統派他和埃爾布里奇·格里、查爾斯·科茨沃思·平克尼(這兩位都是1787年制憲會議代表)赴法國談判,三人斷然拒絕法方的無理要求,捍衛了國家尊嚴,也使本來聲望平平的亞當斯總統成為民族英雄。所以,馬歇爾回國後,就當選為聯邦眾議員(時間是1799年12月)。不久,亞當斯又讓他接任國務卿。
前面說過,亞當斯這個總統是當得比較窩囊的。他接的是華盛頓的班。華盛頓的人,他一個也不敢動,國務卿是皮克林,陸軍部長則是麥克亨利(也是制憲會議代表)。這兩個人都聽漢密爾頓的,不聽亞當斯的。漢密爾頓是一個精明強幹又雄心勃勃的人。只因為他出生在外國,所以與美國總統的寶座無緣。問題是漢密爾頓又不甘寂寞。他雖然因為嫌薪水低,辭職不當財政部長,但政府的事卻總要插一腳。所以不但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和他搞不來,同為聯邦黨人的亞當斯也討厭他,尤其討厭他在幕後操縱自己的內閣。亞當斯甚至在和麥克·亨利談話時稱漢密爾頓為王八蛋。他說他寧肯在傑斐遜手下做副總統,也決不依靠漢密爾頓這樣的王八蛋來當總統。最後,亞當斯忍無可忍,讓麥克·亨利辭職,換上德克斯特;讓皮克林滾蛋,換上馬歇爾。
馬歇爾擔任亞當斯的國務卿,是在1800年7月。這時,亞當斯的任期已經快滿。果然,馬歇爾這個國務卿沒當多久,亞當斯就落選了。照理說,他也只有跟著捲鋪蓋走人,哪裡想到還會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命。前面說過,這可是終身制,新總統解僱不了的。老法官自己不辭職,誰都別想頂上來。馬歇爾占住這個位子,就可以為聯邦黨人守住一塊陣地,所以任命通過後亞當斯和馬歇爾都很興奮。馬歇爾甚至恨不得立即告別國務院,亞當斯卻讓他少安毋躁,幫著把那四十二名下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搞完。可惜馬歇爾加班加點,忙到深夜,也還有十二份任命書沒來得及發出,被麥迪遜扣下。結果,這十二名“午夜法官”就倒了霉,甚至連煮熟的鴨子又飛了都不知道。馬伯里,就是這十二個倒霉蛋中的一個。
現在,馬伯里把麥迪遜告了,按照我們的理解,馬歇爾應該興高采烈,至少也應該幸災樂禍。堂堂國務卿被一個小法官告上了法庭,總歸是沒有面子的事。何況麥迪遜的做法確實欠妥,確實理虧。馬歇爾完全可以大做文章,讓麥迪遜和傑斐遜都下不了台,狠狠地報總統大選時那一箭之仇。
然而馬歇爾接到這個案子,卻一點都高興不起來。
要說判案,這個案子並不難斷。馬伯里的任命無疑是合法的,他的要求也是合理的。民主國家政府的人事更替不是改朝換代,更不是暴力革命,不能前面的事情後任都不認帳。何況法官是終身制,豈能像內閣一樣“一朝天子一朝臣”?所以,亞當斯和馬歇爾對馬伯里的任命雖然沒有來得及送出,傑斐遜和麥迪遜卻是要承認的。扣壓委任狀,顯然是麥迪遜的不是,應予糾正。
糾正也有辦法。根據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條,最高法院有權命令國務卿將委任狀送達被委任人。這事要擱在漢密爾頓身上,說不定就真這麼幹了。馬歇爾卻不是初出茅廬的生瓜蛋子,也不是血氣方剛的漢密爾頓。他可不會傻乎乎地就把這道命令發出去,因為他太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儘管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但在建國之初,司法這個分支是相對比較弱的。弱到什麼程度呢?弱到最高法院連辦公的地方都沒有。最後還是馬歇爾四方奔走,才在國會辦公樓里借到了一間二十二平方英尺的地下室。這麼弱小的一個機構,卻說是可以給“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國務卿下命令,不可笑嗎?
當然,硬要下命令,也不是不可以,於法有據嘛!但國務卿大人理睬不理睬,就是個問題了。豈止是問題,幾乎可以肯定不會理睬。事實上,馬歇爾接到這個案子,就給麥迪遜發了一封信函,代表最高法院要求國務卿陳述扣壓任命書的理由。結果怎麼樣呢?結果是麥迪遜置若罔聞,輿論卻譁然,認為最高院多管閒事,而且管過了頭。國會甚至取消了法院的幾次會議,還規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開庭,將在1803年2月中旬。
其實就算開庭也不能怎麼樣。國務卿如果不予理睬,最高院還真沒法強制執行。因為它既無一兵一卒,又沒有任何制裁手段。不錯,傑斐遜總統是在馬歇爾大法官的主持下宣誓就職的。但這更多的是一種禮儀,表現的是聯邦總統對憲法的尊重,並不等於大法官當真就能對國務卿如何如何。國務卿不理睬大法官的命令,大法官又拿國務卿毫無辦法,令不能行禁不能止,那就不但意味著大法官沒有面子,也意味著三權分立中之一權沒有面子,意味著司法和法律沒有尊嚴。這個命令還不如不發。
話說新國務卿麥迪遜第二天來上班,看見桌上的這些文件,當然不會規規矩矩地把它們發出去。“午夜法官”接不到委任狀,自然也無法走馬上任。不過這事並沒有多少人知道,因此倒也就風平浪靜。但到了年底,馬伯里不知怎麼就知道了,便一狀把麥迪遜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要求麥迪遜把前任總統簽署的任命交給他。馬伯里告的雖然是麥迪遜,但不是告麥迪遜這個人,而是告現任國務卿,實際上是告政府;而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的,雖然沒能上任,在理論上也是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官。所以這個案子,也可以說是法官告政府。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馬伯里的訴訟請求,而接手這個案子的首席大法官,便正是連夜簽字任命馬伯里為聯邦地區法官的前任國務卿──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
這下子可就有好戲看了。
法官馬歇爾
馬歇爾在美國的司法和政治兩界,也都是知名人物。
馬歇爾是維吉尼亞人,也是華盛頓的崇拜者,曾在華盛頓麾下當一名低級軍官(副軍法官,軍銜上尉),還為華盛頓寫過一本傳記。1781年,他退役到威廉和瑪麗學院學習法律,後來當了律師,辦了一些轟動一時的案子,成為當時的名律師。馬歇爾雖然和傑斐遜、麥迪遜是老鄉,又都參加了美國革命,但他們志同而道不合。馬歇爾並不支持傑斐遜的民主共和黨,而支持聯邦黨的政治主張。民主共和黨主張維護“州權”(各州獨立自主),同情法國革命。聯邦黨則主張加強“國權”(聯邦政府權力),反對法國革命。馬歇爾的觀點也如此,所以成為亞當斯的得力助手。1798年,亞當斯總統派他和埃爾布里奇·格里、查爾斯·科茨沃思·平克尼(這兩位都是1787年制憲會議代表)赴法國談判,三人斷然拒絕法方的無理要求,捍衛了國家尊嚴,也使本來聲望平平的亞當斯總統成為民族英雄。所以,馬歇爾回國後,就當選為聯邦眾議員(時間是1799年12月)。不久,亞當斯又讓他接任國務卿。
前面說過,亞當斯這個總統是當得比較窩囊的。他接的是華盛頓的班。華盛頓的人,他一個也不敢動,國務卿是皮克林,陸軍部長則是麥克亨利(也是制憲會議代表)。這兩個人都聽漢密爾頓的,不聽亞當斯的。漢密爾頓是一個精明強幹又雄心勃勃的人。只因為他出生在外國,所以與美國總統的寶座無緣。問題是漢密爾頓又不甘寂寞。他雖然因為嫌薪水低,辭職不當財政部長,但政府的事卻總要插一腳。所以不但民主共和黨人傑斐遜和他搞不來,同為聯邦黨人的亞當斯也討厭他,尤其討厭他在幕後操縱自己的內閣。亞當斯甚至在和麥克·亨利談話時稱漢密爾頓為王八蛋。他說他寧肯在傑斐遜手下做副總統,也決不依靠漢密爾頓這樣的王八蛋來當總統。最後,亞當斯忍無可忍,讓麥克·亨利辭職,換上德克斯特;讓皮克林滾蛋,換上馬歇爾。
馬歇爾擔任亞當斯的國務卿,是在1800年7月。這時,亞當斯的任期已經快滿。果然,馬歇爾這個國務卿沒當多久,亞當斯就落選了。照理說,他也只有跟著捲鋪蓋走人,哪裡想到還會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命。前面說過,這可是終身制,新總統解僱不了的。老法官自己不辭職,誰都別想頂上來。馬歇爾占住這個位子,就可以為聯邦黨人守住一塊陣地,所以任命通過後亞當斯和馬歇爾都很興奮。馬歇爾甚至恨不得立即告別國務院,亞當斯卻讓他少安毋躁,幫著把那四十二名下級法院法官的任命搞完。可惜馬歇爾加班加點,忙到深夜,也還有十二份任命書沒來得及發出,被麥迪遜扣下。結果,這十二名“午夜法官”就倒了霉,甚至連煮熟的鴨子又飛了都不知道。馬伯里,就是這十二個倒霉蛋中的一個。
現在,馬伯里把麥迪遜告了,按照我們的理解,馬歇爾應該興高采烈,至少也應該幸災樂禍。堂堂國務卿被一個小法官告上了法庭,總歸是沒有面子的事。何況麥迪遜的做法確實欠妥,確實理虧。馬歇爾完全可以大做文章,讓麥迪遜和傑斐遜都下不了台,狠狠地報總統大選時那一箭之仇。
然而馬歇爾接到這個案子,卻一點都高興不起來。
要說判案,這個案子並不難斷。馬伯里的任命無疑是合法的,他的要求也是合理的。民主國家政府的人事更替不是改朝換代,更不是暴力革命,不能前面的事情後任都不認帳。何況法官是終身制,豈能像內閣一樣“一朝天子一朝臣”?所以,亞當斯和馬歇爾對馬伯里的任命雖然沒有來得及送出,傑斐遜和麥迪遜卻是要承認的。扣壓委任狀,顯然是麥迪遜的不是,應予糾正。
糾正也有辦法。根據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條,最高法院有權命令國務卿將委任狀送達被委任人。這事要擱在漢密爾頓身上,說不定就真這麼幹了。馬歇爾卻不是初出茅廬的生瓜蛋子,也不是血氣方剛的漢密爾頓。他可不會傻乎乎地就把這道命令發出去,因為他太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儘管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但在建國之初,司法這個分支是相對比較弱的。弱到什麼程度呢?弱到最高法院連辦公的地方都沒有。最後還是馬歇爾四方奔走,才在國會辦公樓里借到了一間二十二平方英尺的地下室。這麼弱小的一個機構,卻說是可以給“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國務卿下命令,不可笑嗎?
當然,硬要下命令,也不是不可以,於法有據嘛!但國務卿大人理睬不理睬,就是個問題了。豈止是問題,幾乎可以肯定不會理睬。事實上,馬歇爾接到這個案子,就給麥迪遜發了一封信函,代表最高法院要求國務卿陳述扣壓任命書的理由。結果怎麼樣呢?結果是麥迪遜置若罔聞,輿論卻譁然,認為最高院多管閒事,而且管過了頭。國會甚至取消了法院的幾次會議,還規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開庭,將在1803年2月中旬。
其實就算開庭也不能怎麼樣。國務卿如果不予理睬,最高院還真沒法強制執行。因為它既無一兵一卒,又沒有任何制裁手段。不錯,傑斐遜總統是在馬歇爾大法官的主持下宣誓就職的。但這更多的是一種禮儀,表現的是聯邦總統對憲法的尊重,並不等於大法官當真就能對國務卿如何如何。國務卿不理睬大法官的命令,大法官又拿國務卿毫無辦法,令不能行禁不能止,那就不但意味著大法官沒有面子,也意味著三權分立中之一權沒有面子,意味著司法和法律沒有尊嚴。這個命令還不如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