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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看法官告政府——讀“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
被告麥迪遜
現實生活中最好看的事情,恐怕莫過於打官司。你看古時候,只要縣衙門一擊鼓,縣太爺一升堂,門外便總是圍滿了好事者,趕都趕不走。這大約因為但凡是案子,總會有懸念,具有戲劇性,可以觀賞;又因為但凡是案子,總會有判決,具有示範性,應該觀摩。我們雖然並不希望打官司,卻也保不住什麼時候會打他一打,正所謂“你不打官司,官司要打你”。看看別人怎麼打,學點經驗,沒有壞處。
所以,打官司好看、可看、該看。如果是民告官,或者是官告官,就又多了點看頭。如果是小官告大官,而且是本應該審案的法官告了政府要員,只怕就更值得一看了。
本文要講的,就正是這樣一個故事。
這個案子發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國,原告叫馬伯里(marbury,又譯馬布利),被告叫麥迪遜(madison),因此本案就叫“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麥迪遜是當時的國務卿,馬伯里則是一個被任命了卻又沒能上任的地區治安法官。我們知道,國務卿是一個很大的官。美國沒有總理。總統、副總統之下,就是國務卿。但副總統是個看球衣的替補隊員(備位總統),不管事的。這樣,國務卿在聯邦行政機構中,就是名義上的“老三”,實際上的“老二”。一個小夥計,告了大老闆,豈能沒有戲看?
何況本案的被告詹姆斯·麥迪遜也不是等閒人物,他在歷史上被尊為“聯邦憲法之父”。也就是說,美國的憲法(它到現在沒有修改過一個字)就是此君“攛掇”一幫子人鼓搗出來的。當然,制定憲法並不是小麥一個人的功勞,他自己也說憲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樣單個頭腦的創造物,而是許多頭腦和雙手的產品。但麥迪遜確實是制憲會議的核心和靈魂。這個過程,我在本書正文部分講得很清楚,這裡不羅唆。
聯邦憲法生效以後,美利堅合眾國就由原來的邦聯變成了聯邦,也有了第一屆由參眾兩院、行政機構和最高法院構成的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總統是華盛頓,副總統是亞當斯,國務卿是傑斐遜,財政部長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則當了眾議員。麥迪遜本來是想當參議員的,可是他所在的州(維吉尼亞)偏偏不選他。麥迪遜沒有辦法,只好去競選眾議員。當然,馬伯里告他的時候,他已經是國務卿了。這時的總統,也不再是華盛頓或亞當斯,而是傑斐遜。但這是十二年以後的事。
現在還說建國之初。華盛頓班子裡的這幾個人,亞當斯是麻薩諸塞人,漢密爾頓是紐約人,傑斐遜、麥迪遜和華盛頓都是維吉尼亞人。他們一直活躍在美國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稱一時之選,關係也非同一般。亞當斯和傑斐遜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糙了《獨立宣言》(傑斐遜執筆)。漢密爾頓和麥迪遜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憲會議上通力合作。他們兩個,還有賓夕法尼亞的威爾遜,意見往往一致,是制憲會議的“鐵桿三劍客”。我們知道,美國歷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稱偉大,一是《獨立宣言》,奠定了美國的建國理念和精神,是合眾國的“上帝”;二是《邦聯條例》,開始了十三個殖民地的聯合,並且確定了美國的國名(美利堅合眾國),是合眾國的“教父”;三是《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的政體,建立了美國的政府,保證了美國的長治久安,是合眾國的“父親”。現在,起糙《獨立宣言》和制定《聯邦憲法》的人都進了華盛頓的班子,這個政府可謂人才濟濟。
但是誰也沒有想到,這些老朋友進入政府後,卻逐漸分道揚鑣,最後反目成仇。先是傑斐遜和漢密爾頓搞不來,華盛頓又多半站在漢密爾頓一邊,於是傑斐遜一氣之下摜了烏紗帽。後來,政界出現黨爭,亞當斯和漢密爾頓成為聯邦黨人,傑斐遜和麥迪遜成為共和黨人(民主共和黨,跟現在那個共和黨沒關係),所以麥迪遜和漢密爾頓也成為政敵。只有華盛頓超然物外,是“無黨派民主人士”。1792年,華盛頓連任總統,亞當斯還是副總統。1796年,華盛頓堅決謝絕了政界和國民的再三挽留,告老還鄉,回維吉尼亞去種地,共和黨便推出傑斐遜做候選人,與聯邦黨的亞當斯競爭。結果亞當斯得七十一票,傑斐遜得六十八票,亞當斯以三票之差當選總統,時稱“三票總統”,傑斐遜屈居副總統。傑斐遜一看只差兩三票,就大力發展民主共和黨。結果,1800年,美國第四次大選,傑斐遜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數把亞當斯趕下了台,使亞當斯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只做了一任的總統。雪上加霜的是,聯邦黨人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也一敗塗地,不但丟了總統寶座,也將失去國會的控制權。
這下子亞當斯窩囊透了。亞當斯原本也不是尋常人物。他的族兄塞繆爾·亞當斯是公認的“美國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稱他為“美國的列寧”),資格比華盛頓還老。他自己(約翰·亞當斯)則是第一次大陸會議的核心和靈魂,起糙了比《獨立宣言》還早的《權利宣言》,資格也不比華盛頓差。後來華盛頓當總統,他當副總統,有職無權,百無聊賴,坐冷板凳,吃冷豬肉。好不容易熬到“轉正”,又生活在華盛頓的影子裡,總統當得十分彆扭。
現在反正要下台,亞當斯就不想再窩囊。於是,亞當斯利用馬上就要“過期作廢”的權力,很做了一些事情。與本案有關的,主要有兩件,一是任命了新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任命了四十二名聯邦黨人擔任哥倫比亞特區的治安法官。原來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是埃爾斯沃思。老艾是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的重要人物,美國政府稱為“聯邦政府”,美國國會稱為“聯邦議會”(原本叫作“全國政府”和“全國議會”),就是他的提議。打破會議僵局,使制憲工作柳暗花明的,也主要是他。1800年時他雖然只有五十五歲,但身體不好。傑斐遜原本指望他能在自己上台以後辭職,這樣就可以任命一個“自己人”。誰知埃爾斯沃思不早不晚,偏偏在新總統還沒上任、老總統還在台上的時候提交了辭呈(有人說是故意的)。這就給了亞當斯一個大好機會,立馬任命自己的首席大法官,接替因病辭職的埃爾斯沃思。這件事的意義何在呢?一說大家就明白──國務卿是要跟著老總統下台的,大法官卻是終身制。這樣,亞當斯就等於在新總統的身邊,埋了一顆拔不掉的“釘子”。
第一件事雖然麻煩一點(大法官的任命需經參議院同意),但總算搞定了,新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於1801年2月4日到任。他同時也還代理亞當斯政府的國務卿,只是不領國務卿的薪水。此人在本案中關係重大,我們馬上就會講到。第二件事就有些手忙腳亂,因為亞當斯對這四十二名治安法官的提名獲得參議院批准,已是他擔任總統的最後一天(1801年3月3日)。按照規定,這些任命還必須由國務卿副署。於是,亞當斯便和他的國務卿坐在辦公室里連夜簽署委任狀,簽署一批發出一批。這些被深夜任命的人,後來就被稱作“午夜法官”。狀告麥迪遜的馬伯里,便正是“午夜法官”中的一名。不幸的是,他的任命是在最後一批。國務卿簽完最後十二份文件,就下班離任了。
被告麥迪遜
現實生活中最好看的事情,恐怕莫過於打官司。你看古時候,只要縣衙門一擊鼓,縣太爺一升堂,門外便總是圍滿了好事者,趕都趕不走。這大約因為但凡是案子,總會有懸念,具有戲劇性,可以觀賞;又因為但凡是案子,總會有判決,具有示範性,應該觀摩。我們雖然並不希望打官司,卻也保不住什麼時候會打他一打,正所謂“你不打官司,官司要打你”。看看別人怎麼打,學點經驗,沒有壞處。
所以,打官司好看、可看、該看。如果是民告官,或者是官告官,就又多了點看頭。如果是小官告大官,而且是本應該審案的法官告了政府要員,只怕就更值得一看了。
本文要講的,就正是這樣一個故事。
這個案子發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國,原告叫馬伯里(marbury,又譯馬布利),被告叫麥迪遜(madison),因此本案就叫“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麥迪遜是當時的國務卿,馬伯里則是一個被任命了卻又沒能上任的地區治安法官。我們知道,國務卿是一個很大的官。美國沒有總理。總統、副總統之下,就是國務卿。但副總統是個看球衣的替補隊員(備位總統),不管事的。這樣,國務卿在聯邦行政機構中,就是名義上的“老三”,實際上的“老二”。一個小夥計,告了大老闆,豈能沒有戲看?
何況本案的被告詹姆斯·麥迪遜也不是等閒人物,他在歷史上被尊為“聯邦憲法之父”。也就是說,美國的憲法(它到現在沒有修改過一個字)就是此君“攛掇”一幫子人鼓搗出來的。當然,制定憲法並不是小麥一個人的功勞,他自己也說憲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樣單個頭腦的創造物,而是許多頭腦和雙手的產品。但麥迪遜確實是制憲會議的核心和靈魂。這個過程,我在本書正文部分講得很清楚,這裡不羅唆。
聯邦憲法生效以後,美利堅合眾國就由原來的邦聯變成了聯邦,也有了第一屆由參眾兩院、行政機構和最高法院構成的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總統是華盛頓,副總統是亞當斯,國務卿是傑斐遜,財政部長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則當了眾議員。麥迪遜本來是想當參議員的,可是他所在的州(維吉尼亞)偏偏不選他。麥迪遜沒有辦法,只好去競選眾議員。當然,馬伯里告他的時候,他已經是國務卿了。這時的總統,也不再是華盛頓或亞當斯,而是傑斐遜。但這是十二年以後的事。
現在還說建國之初。華盛頓班子裡的這幾個人,亞當斯是麻薩諸塞人,漢密爾頓是紐約人,傑斐遜、麥迪遜和華盛頓都是維吉尼亞人。他們一直活躍在美國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稱一時之選,關係也非同一般。亞當斯和傑斐遜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糙了《獨立宣言》(傑斐遜執筆)。漢密爾頓和麥迪遜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憲會議上通力合作。他們兩個,還有賓夕法尼亞的威爾遜,意見往往一致,是制憲會議的“鐵桿三劍客”。我們知道,美國歷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稱偉大,一是《獨立宣言》,奠定了美國的建國理念和精神,是合眾國的“上帝”;二是《邦聯條例》,開始了十三個殖民地的聯合,並且確定了美國的國名(美利堅合眾國),是合眾國的“教父”;三是《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的政體,建立了美國的政府,保證了美國的長治久安,是合眾國的“父親”。現在,起糙《獨立宣言》和制定《聯邦憲法》的人都進了華盛頓的班子,這個政府可謂人才濟濟。
但是誰也沒有想到,這些老朋友進入政府後,卻逐漸分道揚鑣,最後反目成仇。先是傑斐遜和漢密爾頓搞不來,華盛頓又多半站在漢密爾頓一邊,於是傑斐遜一氣之下摜了烏紗帽。後來,政界出現黨爭,亞當斯和漢密爾頓成為聯邦黨人,傑斐遜和麥迪遜成為共和黨人(民主共和黨,跟現在那個共和黨沒關係),所以麥迪遜和漢密爾頓也成為政敵。只有華盛頓超然物外,是“無黨派民主人士”。1792年,華盛頓連任總統,亞當斯還是副總統。1796年,華盛頓堅決謝絕了政界和國民的再三挽留,告老還鄉,回維吉尼亞去種地,共和黨便推出傑斐遜做候選人,與聯邦黨的亞當斯競爭。結果亞當斯得七十一票,傑斐遜得六十八票,亞當斯以三票之差當選總統,時稱“三票總統”,傑斐遜屈居副總統。傑斐遜一看只差兩三票,就大力發展民主共和黨。結果,1800年,美國第四次大選,傑斐遜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數把亞當斯趕下了台,使亞當斯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只做了一任的總統。雪上加霜的是,聯邦黨人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也一敗塗地,不但丟了總統寶座,也將失去國會的控制權。
這下子亞當斯窩囊透了。亞當斯原本也不是尋常人物。他的族兄塞繆爾·亞當斯是公認的“美國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稱他為“美國的列寧”),資格比華盛頓還老。他自己(約翰·亞當斯)則是第一次大陸會議的核心和靈魂,起糙了比《獨立宣言》還早的《權利宣言》,資格也不比華盛頓差。後來華盛頓當總統,他當副總統,有職無權,百無聊賴,坐冷板凳,吃冷豬肉。好不容易熬到“轉正”,又生活在華盛頓的影子裡,總統當得十分彆扭。
現在反正要下台,亞當斯就不想再窩囊。於是,亞當斯利用馬上就要“過期作廢”的權力,很做了一些事情。與本案有關的,主要有兩件,一是任命了新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任命了四十二名聯邦黨人擔任哥倫比亞特區的治安法官。原來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是埃爾斯沃思。老艾是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的重要人物,美國政府稱為“聯邦政府”,美國國會稱為“聯邦議會”(原本叫作“全國政府”和“全國議會”),就是他的提議。打破會議僵局,使制憲工作柳暗花明的,也主要是他。1800年時他雖然只有五十五歲,但身體不好。傑斐遜原本指望他能在自己上台以後辭職,這樣就可以任命一個“自己人”。誰知埃爾斯沃思不早不晚,偏偏在新總統還沒上任、老總統還在台上的時候提交了辭呈(有人說是故意的)。這就給了亞當斯一個大好機會,立馬任命自己的首席大法官,接替因病辭職的埃爾斯沃思。這件事的意義何在呢?一說大家就明白──國務卿是要跟著老總統下台的,大法官卻是終身制。這樣,亞當斯就等於在新總統的身邊,埋了一顆拔不掉的“釘子”。
第一件事雖然麻煩一點(大法官的任命需經參議院同意),但總算搞定了,新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於1801年2月4日到任。他同時也還代理亞當斯政府的國務卿,只是不領國務卿的薪水。此人在本案中關係重大,我們馬上就會講到。第二件事就有些手忙腳亂,因為亞當斯對這四十二名治安法官的提名獲得參議院批准,已是他擔任總統的最後一天(1801年3月3日)。按照規定,這些任命還必須由國務卿副署。於是,亞當斯便和他的國務卿坐在辦公室里連夜簽署委任狀,簽署一批發出一批。這些被深夜任命的人,後來就被稱作“午夜法官”。狀告麥迪遜的馬伯里,便正是“午夜法官”中的一名。不幸的是,他的任命是在最後一批。國務卿簽完最後十二份文件,就下班離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