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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合為60篇,其餘不屬正律者,不可勝計。 魏晉南北朝是封建割據的大分裂時期,門閥士族大地主掌握政權,為維 護其統治,立法頻繁。由是,推動了封建律學的進一步發展。三國時期,曹 魏在漢律基礎上增加篇章,調整條目,制有 《魏律》18篇。晉武帝命賈充、 杜預等以漢、魏律為基礎,制定 《晉律》,共20篇,620條。條文簡約,體 例嚴謹,禮律並用。 《晉律》前後施行237年。在 《晉律》頒布的同時,由 張斐、杜預加以注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南北朝時期的南朝基本 沿用 《晉律》。北朝自拓跋珪始至孝文帝時,制定了《北魏律》共20篇,廣 泛吸收漢晉以來的律學成果,取精用宏,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東魏制定 《麟趾格》,西魏的法典有《大統式》,格、式出現,是封建法律 形式發展中的一個重大變化。北齊在 《晉律》和《魏律》基礎上,用了13 年的時間製成 《北齊律》,凡12篇、949條, “法令明審,科條簡要”,成 為隋、唐律的藍本。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歷史發展的全盛時期。隋文帝於開皇元年命高穎、 鄭澤、楊素、斐政等修訂刑津, “上采魏、晉舊律,下至齊梁,沿革重輕, 取其折衷”, “取適於時”。至開皇三年,《開皇律》成。它在內容上和篇 章體例上都有所創新。在內容上,確定封建制五刑,刑名排列由重至輕;確 定十惡、八議、官當等;在體例上, “科條簡要”,共500條,門篇, “疏 而不失”,為 《唐律》所宗;在司法上,逐級上訴,死刑實行三復奏而後決。 唐代的法典主要有四部,即 《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唐 六律》。其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令是制度,格是政 府組織,式是各機關的單行法規。初,唐高祖命斐寂等益損隋 《開皇律》, 撰定 《武德律》,於武德七年頒行,這是唐朝開國後的第一部法典。唐太宗 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就 《開皇律》,“削繁去蠹,變重為輕”, 定 《貞觀律》,共500條,21卷。唐高宗永徽二年頒行 《永徽律》,共12 篇,500條。三年又因 “律學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再命長 孫無忌等對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詳細的疏證解釋,稱為 《律疏》,四年頒行, 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唐律》分為名例律、衛制律、職制律、戶婚律、廄 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等12篇, 共30卷。《唐律》的編制體例為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律疏結合,禮法並舉。 唐玄宗開元時期撰 《唐六典》,是大型的行政法典。 宋代封建皇權高度集中,法津制度以敕代律,且刑罰嚴苛。宋太祖建隆 四年在唐律令格式和五代 《大周刑統》的基礎上修訂成《宋刑統》,300卷, 12篇,502條。 《宋刑統》以律為主,附以敕、令、格、式。宋代的刑罰有 凌遲、黥刑、流放並加杖刺面列於軍籍。刑罰分答、杖、徒、流、死五種, 對賊盜罪加重處罰。除死刑外,其他刑罰均可以折杖減刑。 元代建國前後一度沿用金律。其後頒布的主要法典有《至元新格》、《至 大條格》、 《大元通制》、《元典章》、 《經世大典》等。《大元通制》和 《元典章》是元代法典的代表。元代法律制度具有明顯的階級壓迫和民族歧 視的特點,規定了僧道的特權,對蒙古人特別優待。量刑失之平等。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正月頻行的律令中,令有145條,律有285條。同年, 命大臣及刑官講解 《唐律》,6年刊定律令憲綱,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 《大明律》,篇目一準於唐,7年頒行。9年始至30年,明太祖頒行 《大明 律》,共30卷,460條,內容有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賓律、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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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律。洪武18年還編制 《大誥》。《大誥》多法外之刑,在處刑上不分罪行 輕重,不問首從,一律從嚴懲處。明孝宗弘治13年頒行 《問刑條例》,用律 文以外的判例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 清朝的法典主要有 《大清律例》,律例並用,以例為主。此外,還有《大 清會典》、 《則例》和《事例》;以及適用於少數民族的單行法律。《大清 律例》以明律為基準, “斟酌損益”,“參以國制”,有滿漢兩種文字,乾 隆5年定名,共436條。 《大清會典》共有5部,即 《康熙會典》、《雍正 會典》、 《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和《光緒會典》。《大清會典》是我 國封建國家統治史上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 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 《欽定憲法》大綱,計22條,是我國憲法史 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其正文規定了 “君上大權”,附錄部分規定了《臣 民權利義務》。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清政府又頒布第二個憲法性 文件—— 《十九信條》,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國會和內閣的權力,但仍 頑固堅持維護君主權力不放。 1911年 11月,集合在武昌的資產階級革命派與各省代表,通過了 《臨 時政府組織大綱》。作為組建中央臨時政府的法律依據,帶有臨時憲法性質 的政府組織法,其內容是確定臨時政府為總統制共和政府,政府機關實行三 權分立的原則。1912年2月,孫中山被迫向袁世凱交出革命政權,辭去大總 統職務。為了限制和防止袁世凱倒行逆施,於 3月11日由孫中山在南京公布 了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我國法制史上唯一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憲 法性的文件,具有重大意義,是中國資產階級憲政運動的寶貴結晶。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無產階級在推翻資產階級統治奪取政權以後,必須創立自己的法律,加 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一、社會主義法的特徵 無產階級奪取政權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前提條件。法是同國家政權緊密 聯繫在一起的,法的確立必須以階級統治的確立為前提。無產階級在掌握國 家政權的同時,即把本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而成為法。 社會主義法是在摧毀舊的剝削制度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無產階級革 命在摧毀舊的國家機器的同時,也必須徹底廢除舊傳統,並在徹底摧毀舊法 的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的法。這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一般規律。社會主義 中國要廢除一切代表反動統治階級、剝削階級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在 批判地借鑑歷史上正確的法律思想和某些具體律令的基礎上制定和頒布保護 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法律制度。 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 的創立絕不像一切剝削階級法那樣,由少數剝削階級代表人物閉門炮製,社 會主義法創建的全過程都是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參與下進行的,力求充 分、正確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它來自人民,為了人民。 二、社會主義法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是對敵專政的銳利武器。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護社會 主義制度,社會主義法必須對一小撮階級敵人實行專政,鎮壓一切叛國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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