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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形態。 一、先秦法治思想 夏商奴隸主貴族給自己的統治蒙上一層神聖的靈光,宣揚 “王權神授” ① 和 “代天行罰”的神權思想。所謂:“有夏服(受)天命”;夏禹“致孝乎 ② 鬼神” 。 到了商代,神權思想進一步發展。殷商奴隸主宣稱上帝是他們的祖先, 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統治奴隸的。夏啟在討伐有扈氏時宣稱: “今予惟恭行 天之罰。”西周奴隸主階級總結了夏商奴隸主階級統治人民的經驗、教訓, 提出了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罰”和比較系統的“禮治” 思想。冀圖國運長由於其階級本質所決定,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寬以待民的。 “成康之治”後,西周即開始走下坡路,穆王時頒布了“呂刑”。西周統治 者有一套相當完備具有明顯血緣色彩的宗法等級制度,分別嫡庶、大宗小宗。 宗子享有宗主權,親親、尊尊,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奴隸制瓦解、封建制興起的社會變革時期。新興地 主階級積極主張反映地主階級意志的成文法,徹底改變由奴隸主貴族壟斷法 律的局面,力圖衝破 “禮治”的束縛,實行“法治”。這一歷史時期,在法 律思想上最先活躍起來的是管仲、子產、鄧析等人。變法定律的李悝主張“盡 地力之教”,推行 “平糴法”,以促進經濟發展;李悝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 制度,把祿位賜給對國家有功的人;為了從法律上保證變法的實施,李悝“撰 次諸國法”,制定了 《法經》。成為秦以後法律的藍本。公元前356年和公 元前350年,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兩次進行變法,實行獎勵耕戰、 富國強兵的政治路線和法治思想,頒行了墾草令、開阡陌令、分戶令、軍獎 令等。在重刑方面,主張以殺去殺,以刑去刑,輕罪重罰;在法律制度上, 改法為律,使犯罪與刑罰兩者相結合。此後,中國封建法典概稱為律。商鞅 變法,影響深遠。 韓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他主張 “法不阿貴”、“重刑少賞”。作為 荀子的學生,他認為人性好利,少有 “自善之民”,治國需“遠仁義,去智 能,服之以法”;並主張 “法、術、勢”相結合,實施統治;法顯於外,以 一政令,罰奸平亂;術藏於胸,以御君臣;有權有勢,以行法術。“抱法”、 “行術”、“處勢”相輔以為用。這一套理論為秦始皇所採用,對統一六國, 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起了重大作用。 二、封建專制時期的法治思想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前221年,秦始 皇兼併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君主制的中央集權國家。 秦朝以戰國時期形成的法家思想作為立國製法的理論基礎,用 “法治”和重 刑主義的原則,初步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排斥先秦儒家的 “禮治”思想, 形成了龐雜的嚴酷的刑罰體系。 公元前206年,劉邦建立了西漢王朝。漢代是中國歷史上封建君主專制 中央集權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時期,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較之秦代更加發展 和擴大。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 思想的正統地位。在 “霸王道雜之”的思想支配下,以禮入刑,引經決獄, ① 《尚書·召誥》。 ② 《論語·泰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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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了中國封建法律儒家化過程。到了東漢,據 《魏書·刑罰志》說:“後 漢二百年,律章無大增減”。可見,東漢法律思想與西漢基本相同。 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家,主要有西漢的賈誼。他極力主張確立封建社會 等級制度,主張實行 “禮法結合”的兩手統治術,倡導先用禮儀教化,而後 再用刑罰。並維護“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後來,西漢儒學大師董仲舒, 發展了賈誼的思想,認為要加強封建專制的政治統治,就必須加強對人民的 思想統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他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發展了“三 綱五常”的理論,主張 “大德而小刑”,強調禮樂教化的作用,推《春秋》 決獄, “論心定罪”。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面對長期尖銳、複雜的階級 鬥爭和民族鬥爭,各國統治集團都很重視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統治。 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家曹操,主張治定 “禮為首”,撥亂“刑為先”, 堅持 “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舉用賢才,獎賞戰功。諸葛亮十分重視法 治,而且執法如山,賞罰分明,以身作則。他主張 “科教嚴明”、“上下有 節”、 “集思廣益,剛柔並存”。另外他的軍法思想也很嚴明。 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隋唐,已進入鼎盛時期。與當時封建政治經濟發展 狀況相適應的封建立法漸趨成熟、完備,禮法結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來, 引經斷獄大大減少,封建法制進一步加強。同時,隋唐的法律思想也發展到 一個新的階段:一是在立法上主張 “法貴簡當”、“刪削繁苛”,“盡除苛 慘之法”;二是在司法上強調 “守文定罪”、“以公執律”、“恤刑慎殺”, 尤其對死刑更是持審慎態度;三是在執法上重視整飭吏治,實行 “兼聽”、 “納諫”,“唯才是與”的政策;四是在刑禮關係上,主張“禮法迭相為用”, 本著 “禮律兩不失”的原則解決司法上的特殊法律問題;五是反對恢復肉刑 和復仇殺人的法律規定。唐朝法律制度是我國封建法制高度發展的產物,不 僅為宋元明清立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當時亞洲一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有著重要的影響。 當時著名的思想家、文學家韓愈,希望通過肯定“聖王之道”來強化封 建主義的上層建築。韓愈的法律思想以 “道統論”為理論根據,提出聖人制 “禮樂刑政”的國家和法的起源論,把封建專制國家和法律制度及倫理道德 等抽象化為 “道”,賦予“道”神聖不可侵犯性。他主張“禮法並用”,“德 禮為先”,其法律思想貫穿一條維護 “道統”的主線。 遼、宋、金、元時期,由於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農民起義此起彼伏。 相應的,法治思想從內容到形式都比前期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兩宋統治者大 肆宣揚 “存天理,滅人慾”的理學,將其作為奴役人民的思想桎梏,妄圖用 玄妙深奧的思辨哲學掩蓋其封建法律的實質。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主 張重刑和恢復肉刑的思想也有所抬頭。一方面,一些少數民族統治者,入主 中原後,加緊封建立法,加強對漢人的限制和壓迫。另一方面,一些開明的 政治家則極力提倡執行漢法,實行新的治國方針,促進各民族間的經濟文化 聯繫,推動了民族融合的進一步發展。 北宋的包拯,提出並實踐了一系列法律主張。堅持 “於國有利,於民有 害”的立法原則;堅持以民為本,健全法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嚴 肅性。主張並實行賞罰分明,執法公平,精選官吏,防止冤獄;提倡 “治平 之世,罕用刑法”的寬簡政策。 王安石則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扭轉宋王朝 “積貧積弱”的局面,向宋神 宗提出“變風俗,立法度”的主張。他說:“蓋君子之為政,立善法於天下,
種形態。 一、先秦法治思想 夏商奴隸主貴族給自己的統治蒙上一層神聖的靈光,宣揚 “王權神授” ① 和 “代天行罰”的神權思想。所謂:“有夏服(受)天命”;夏禹“致孝乎 ② 鬼神” 。 到了商代,神權思想進一步發展。殷商奴隸主宣稱上帝是他們的祖先, 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統治奴隸的。夏啟在討伐有扈氏時宣稱: “今予惟恭行 天之罰。”西周奴隸主階級總結了夏商奴隸主階級統治人民的經驗、教訓, 提出了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罰”和比較系統的“禮治” 思想。冀圖國運長由於其階級本質所決定,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寬以待民的。 “成康之治”後,西周即開始走下坡路,穆王時頒布了“呂刑”。西周統治 者有一套相當完備具有明顯血緣色彩的宗法等級制度,分別嫡庶、大宗小宗。 宗子享有宗主權,親親、尊尊,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奴隸制瓦解、封建制興起的社會變革時期。新興地 主階級積極主張反映地主階級意志的成文法,徹底改變由奴隸主貴族壟斷法 律的局面,力圖衝破 “禮治”的束縛,實行“法治”。這一歷史時期,在法 律思想上最先活躍起來的是管仲、子產、鄧析等人。變法定律的李悝主張“盡 地力之教”,推行 “平糴法”,以促進經濟發展;李悝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 制度,把祿位賜給對國家有功的人;為了從法律上保證變法的實施,李悝“撰 次諸國法”,制定了 《法經》。成為秦以後法律的藍本。公元前356年和公 元前350年,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兩次進行變法,實行獎勵耕戰、 富國強兵的政治路線和法治思想,頒行了墾草令、開阡陌令、分戶令、軍獎 令等。在重刑方面,主張以殺去殺,以刑去刑,輕罪重罰;在法律制度上, 改法為律,使犯罪與刑罰兩者相結合。此後,中國封建法典概稱為律。商鞅 變法,影響深遠。 韓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他主張 “法不阿貴”、“重刑少賞”。作為 荀子的學生,他認為人性好利,少有 “自善之民”,治國需“遠仁義,去智 能,服之以法”;並主張 “法、術、勢”相結合,實施統治;法顯於外,以 一政令,罰奸平亂;術藏於胸,以御君臣;有權有勢,以行法術。“抱法”、 “行術”、“處勢”相輔以為用。這一套理論為秦始皇所採用,對統一六國, 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起了重大作用。 二、封建專制時期的法治思想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前221年,秦始 皇兼併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君主制的中央集權國家。 秦朝以戰國時期形成的法家思想作為立國製法的理論基礎,用 “法治”和重 刑主義的原則,初步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排斥先秦儒家的 “禮治”思想, 形成了龐雜的嚴酷的刑罰體系。 公元前206年,劉邦建立了西漢王朝。漢代是中國歷史上封建君主專制 中央集權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時期,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較之秦代更加發展 和擴大。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 思想的正統地位。在 “霸王道雜之”的思想支配下,以禮入刑,引經決獄, ① 《尚書·召誥》。 ② 《論語·泰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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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了中國封建法律儒家化過程。到了東漢,據 《魏書·刑罰志》說:“後 漢二百年,律章無大增減”。可見,東漢法律思想與西漢基本相同。 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家,主要有西漢的賈誼。他極力主張確立封建社會 等級制度,主張實行 “禮法結合”的兩手統治術,倡導先用禮儀教化,而後 再用刑罰。並維護“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後來,西漢儒學大師董仲舒, 發展了賈誼的思想,認為要加強封建專制的政治統治,就必須加強對人民的 思想統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他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發展了“三 綱五常”的理論,主張 “大德而小刑”,強調禮樂教化的作用,推《春秋》 決獄, “論心定罪”。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面對長期尖銳、複雜的階級 鬥爭和民族鬥爭,各國統治集團都很重視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統治。 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家曹操,主張治定 “禮為首”,撥亂“刑為先”, 堅持 “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舉用賢才,獎賞戰功。諸葛亮十分重視法 治,而且執法如山,賞罰分明,以身作則。他主張 “科教嚴明”、“上下有 節”、 “集思廣益,剛柔並存”。另外他的軍法思想也很嚴明。 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隋唐,已進入鼎盛時期。與當時封建政治經濟發展 狀況相適應的封建立法漸趨成熟、完備,禮法結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來, 引經斷獄大大減少,封建法制進一步加強。同時,隋唐的法律思想也發展到 一個新的階段:一是在立法上主張 “法貴簡當”、“刪削繁苛”,“盡除苛 慘之法”;二是在司法上強調 “守文定罪”、“以公執律”、“恤刑慎殺”, 尤其對死刑更是持審慎態度;三是在執法上重視整飭吏治,實行 “兼聽”、 “納諫”,“唯才是與”的政策;四是在刑禮關係上,主張“禮法迭相為用”, 本著 “禮律兩不失”的原則解決司法上的特殊法律問題;五是反對恢復肉刑 和復仇殺人的法律規定。唐朝法律制度是我國封建法制高度發展的產物,不 僅為宋元明清立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當時亞洲一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有著重要的影響。 當時著名的思想家、文學家韓愈,希望通過肯定“聖王之道”來強化封 建主義的上層建築。韓愈的法律思想以 “道統論”為理論根據,提出聖人制 “禮樂刑政”的國家和法的起源論,把封建專制國家和法律制度及倫理道德 等抽象化為 “道”,賦予“道”神聖不可侵犯性。他主張“禮法並用”,“德 禮為先”,其法律思想貫穿一條維護 “道統”的主線。 遼、宋、金、元時期,由於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農民起義此起彼伏。 相應的,法治思想從內容到形式都比前期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兩宋統治者大 肆宣揚 “存天理,滅人慾”的理學,將其作為奴役人民的思想桎梏,妄圖用 玄妙深奧的思辨哲學掩蓋其封建法律的實質。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主 張重刑和恢復肉刑的思想也有所抬頭。一方面,一些少數民族統治者,入主 中原後,加緊封建立法,加強對漢人的限制和壓迫。另一方面,一些開明的 政治家則極力提倡執行漢法,實行新的治國方針,促進各民族間的經濟文化 聯繫,推動了民族融合的進一步發展。 北宋的包拯,提出並實踐了一系列法律主張。堅持 “於國有利,於民有 害”的立法原則;堅持以民為本,健全法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嚴 肅性。主張並實行賞罰分明,執法公平,精選官吏,防止冤獄;提倡 “治平 之世,罕用刑法”的寬簡政策。 王安石則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扭轉宋王朝 “積貧積弱”的局面,向宋神 宗提出“變風俗,立法度”的主張。他說:“蓋君子之為政,立善法於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