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頁
女兒睡著前想起了白天的事,她說陳叔叔又送紙條給我,但她忘了放哪兒了。
我預感不妙,在家中四處找尋,發現一把尖刀不見了。
最後又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捏成團的紙條,上面寫著——
晚上十點到塘口倉庫,否則我讓你女兒來。
陳殊是個畜牲。
越山看到了,他帶著刀去了。
……
我趕到塘口倉庫時,正看見越山倒在倉庫里,渾身是傷,就快要死了。
陳殊不在,刀也拿走了。
越山太瘦弱,終究是不敵陳殊,打鬥中被陳殊奪了刀。
陳殊自知殺人,趕回去想找人來善後,就在這個間隙,我來到了倉庫。
越山口中咕嚕咕嚕地冒血,他緊緊抓著我的手,用最後一口氣說:「不要管,快回家去……」
我哭著說:「是我害了你,是我對不起你……」
我被陳殊拖到樹林裡時沒有哭,被他生生踩斷一條腿時沒有哭,被他強姦時沒有哭,可看見越山倒在血泊中時,我哭得肝腸寸斷。
我不會再乖乖就範,我發誓要讓陳殊血債血償。
可是仔細想想,這會有多難。
兇器被拿走了,這場命案中只有我一個目擊證人,當年那個技術條件下也不敢肖想其他證據。那麼,假如就只有我的證詞,最後能給陳殊定罪嗎?
我作為越山的妻子,我的證詞能發揮多大的效力?
當年我被強暴,這事後來私了了,沒有報案。如果報了案,最後恐怕也是證據不足,不僅討不回公道,還會激怒陳廣,全家人遭殃。
在煙花廠父子隻手遮天的小鎮,我走常規渠道報案作證,不僅無法為越山討回公道,還會讓我們母女陷入險境。
陳廣能找到替罪羊給陳殊頂罪,陳殊只需要在自己家面壁思過了事。
可我們孤兒寡母,經不起他們報復的手段。
我抱著越山的屍體,絕望得不知該如何是好。
就在那時,我看見陳殊遺落現場的菸頭,以及滿倉庫的易燃易爆品。
那一刻我福至心靈,想到了辦法。
那個菸頭可以讓陳殊自然接受接下來發生的一切,甚至讓他感到慶幸。
我會幫他善後。
我翻亂了倉庫中的煙花,讓金屬粉塵騰起,製造了一場粉塵爆炸事故,粉塵爆炸又牽動了倉庫中所有的煙花爆炸。
我將越山的屍體炸毀,以掩蓋其身上的刀傷。
我用一場意外隱藏了所愛之人真正的死因,以麻痹兇手的神經。
同時也隱藏自己日後的動機。
只有在他們放鬆警惕時,孤軍奮戰的我才更有勝算。
事後他們朝越山身上潑髒水,我都接受。
我說陳廣是恩人,感激涕零地收下撫恤金。
我很快走出來,和其他男人相親。
我先後做了兩份工作,才進了煙花廠。
這些都是我有意為止。
我用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細節叫大家知道,我對煙花廠沒有怨恨,我放下了,我已經接受了越山死去的事實,開始新生活了。
我用了兩年時間,將我復仇的動機抹乾淨。
陳殊忌憚他父親,以往都是暗中找我,所以沒人知道我與陳殊有舊。
我和陳殊就是毫無瓜葛的兩個人。
因此時隔兩年後我殺了陳殊,沒被任何人察覺端倪;又兩年後屍體被發現,也沒人覺得與我有關。
警方從未將我家列入嫌疑的考量。
丈夫死後,我帶著女兒艱難地生活,幾年來一直本本分分,和煙花廠也沒有衝突,陳殊甚至還順手幫我解過圍。
而最後那兩年,煙花廠變本加厲,頻繁密集地欺壓百姓,一個小鎮恐怕有半個鎮的人都憎恨陳殊,那是一種非常均等的憎恨。
一大堆有嫌疑的人排在前面,我家和煙花廠沒有瓜葛,還受了些恩惠,又是弱勢的孤兒寡母,所以幾乎沒有存在感。
在當年的技術條件下,提前數年隱藏作案動機,就能暫且逃脫法網。
可我畢竟殺了人,我心中有負擔,我知道自己必須要迎來審判。
只是女兒還小,還依賴我,我沒有時間去面對死亡。
我要一直陪伴她,直到她不再需要安全感,直到她長大了,足以離我遠去,不再需要我的陪伴。
我才可以安心地回頭,沿著來時路走回到過去。
我封存了那個地窖,保護好現場。
一直倒數著,最後打開它的那一天。
第14章
聽完賀遙的講述,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賀遙在女兒面前總是憧憬著未來,可她的目光其實不在未來。
她永遠地困在了 1996 年。
她最後說:「陸律師,您聽完後也不需要有心理負擔,我既然殺了人,就能坦然面對殺人償命的結局。假如您以後遇見我女兒鍾洄,請去掉一些細節,簡要解釋就好,不要讓她愧疚。她最怕愧疚。」
可關鍵是我的目的並不簡單,我追尋真相併不只是為了在她死後轉達給她女兒,我是要趁現在還來得及,逆轉死刑的判決。
正如賀遙所說,她所講述的內容是沒有證據的,那麼這些內容該怎麼用?
人人皆知陳殊是壞人,是通緝犯,即便他十惡不赦,他也有作為人的權利。賀遙毫無緣由地用殘忍手段殺了他,就必須承擔責任。
但假如不是毫無緣由,假如陳殊侵害過賀遙,那麼被害人陳殊就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被告人賀遙就能以此爭取減輕量刑的機會。
現在唯一的證據就只有病歷。
病歷確實顯示賀遙當年被人強暴了,可病歷只是病歷,不是報案記錄,沒有寫明傷害她的人就是陳殊。
假如當初報案了,那警方那邊會留存信息。可是當年沒有報案。
時間太過久遠,當事人都已經不在了,賀遙的父母死了,陳廣陳殊也死了。
那還有什麼辦法證明當年強暴賀遙的就是陳殊呢?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陳殊當年強暴過賀遙,那就無法證明被害人對其有過錯。
那就不能算作建議減輕量刑的依據。
我很是苦惱,只能先將賀遙說的真相轉達給鍾洄。
鍾洄聽完,卻如釋重負地笑了。
「陸律師,最後一件離奇的事在於,我還不確定問題是什麼,就已經知道了答案。」
「什麼意思?」
「這多虧了我父親冥冥之中的提醒,他對我說『阿洄,你一定要救媽媽』,他為什麼要這麼說?母親身陷囹圄,我有什麼能力去救她呢?我想了很久,某一刻忽然福至心靈。我趕往家中取了當年在地窖中採集的碎骨和泥土,帶到了我的本科大學,請我的導師幫忙,我本身也是學生物工程的……
「得到答案後,我震驚之餘,仍然有所懷疑,我需要真相的印證。謝謝你,陸律師,你拿到了真相,幫我印證了答案。」
鍾洄說的話讓我隱約有些預感,但怎麼也摸不透,我追問:「你的答案到底是什麼?」
鍾洄說:「還記得我最開始說過,我不是證人,而是證物嗎?」
證人和證物的區別是什麼?
證人是自然人,提供的是主觀的陳述;而證物是客觀物品,提供客觀證據。
如果人要變成證物,那就表明這個人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可以提供客觀的證據。
那一刻,我終於明白了。
第15章
之後的事情按部就班。
陸令奕回來後,我們立刻啟動緊急干預機制,以最快的速度將新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並製作了一份詳細的量刑調查報告。
一個月後,最高法認為新的證據對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同時認為出現了新的犯罪事實,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賀遙到庭時,看我的眼神十分困惑。我迴避她的目光。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新的證據,即賀遙 1990 年在市三院的就診記錄,發表了意見,認為該記錄只能證明被告當年遭受過性侵害,不能證明是陳殊實施的性侵害。
隨後我申請傳喚證人鍾洄出庭作證。
聽到「鍾洄」這兩個字,賀遙的身體猛地抖了一下,她不可置信地看向我,又緩緩轉過頭,眼見她本該遠在異國的女兒,一步步向她走來,站定在證人席。
「請證人鍾洄向法庭陳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實。」
鍾洄說:「法官您好,我叫鍾洄,1991 年生,今年 24 歲。我向您陳述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實。1990 年,母親只有 13 歲,陳殊對她實施了性侵害,這對母親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是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也是母親八年後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真實動機。
「1990 年我尚未出生,但我知道那件事的的確確發生過,因為我是賀遙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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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又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捏成團的紙條,上面寫著——
晚上十點到塘口倉庫,否則我讓你女兒來。
陳殊是個畜牲。
越山看到了,他帶著刀去了。
……
我趕到塘口倉庫時,正看見越山倒在倉庫里,渾身是傷,就快要死了。
陳殊不在,刀也拿走了。
越山太瘦弱,終究是不敵陳殊,打鬥中被陳殊奪了刀。
陳殊自知殺人,趕回去想找人來善後,就在這個間隙,我來到了倉庫。
越山口中咕嚕咕嚕地冒血,他緊緊抓著我的手,用最後一口氣說:「不要管,快回家去……」
我哭著說:「是我害了你,是我對不起你……」
我被陳殊拖到樹林裡時沒有哭,被他生生踩斷一條腿時沒有哭,被他強姦時沒有哭,可看見越山倒在血泊中時,我哭得肝腸寸斷。
我不會再乖乖就範,我發誓要讓陳殊血債血償。
可是仔細想想,這會有多難。
兇器被拿走了,這場命案中只有我一個目擊證人,當年那個技術條件下也不敢肖想其他證據。那麼,假如就只有我的證詞,最後能給陳殊定罪嗎?
我作為越山的妻子,我的證詞能發揮多大的效力?
當年我被強暴,這事後來私了了,沒有報案。如果報了案,最後恐怕也是證據不足,不僅討不回公道,還會激怒陳廣,全家人遭殃。
在煙花廠父子隻手遮天的小鎮,我走常規渠道報案作證,不僅無法為越山討回公道,還會讓我們母女陷入險境。
陳廣能找到替罪羊給陳殊頂罪,陳殊只需要在自己家面壁思過了事。
可我們孤兒寡母,經不起他們報復的手段。
我抱著越山的屍體,絕望得不知該如何是好。
就在那時,我看見陳殊遺落現場的菸頭,以及滿倉庫的易燃易爆品。
那一刻我福至心靈,想到了辦法。
那個菸頭可以讓陳殊自然接受接下來發生的一切,甚至讓他感到慶幸。
我會幫他善後。
我翻亂了倉庫中的煙花,讓金屬粉塵騰起,製造了一場粉塵爆炸事故,粉塵爆炸又牽動了倉庫中所有的煙花爆炸。
我將越山的屍體炸毀,以掩蓋其身上的刀傷。
我用一場意外隱藏了所愛之人真正的死因,以麻痹兇手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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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陳廣是恩人,感激涕零地收下撫恤金。
我很快走出來,和其他男人相親。
我先後做了兩份工作,才進了煙花廠。
這些都是我有意為止。
我用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細節叫大家知道,我對煙花廠沒有怨恨,我放下了,我已經接受了越山死去的事實,開始新生活了。
我用了兩年時間,將我復仇的動機抹乾淨。
陳殊忌憚他父親,以往都是暗中找我,所以沒人知道我與陳殊有舊。
我和陳殊就是毫無瓜葛的兩個人。
因此時隔兩年後我殺了陳殊,沒被任何人察覺端倪;又兩年後屍體被發現,也沒人覺得與我有關。
警方從未將我家列入嫌疑的考量。
丈夫死後,我帶著女兒艱難地生活,幾年來一直本本分分,和煙花廠也沒有衝突,陳殊甚至還順手幫我解過圍。
而最後那兩年,煙花廠變本加厲,頻繁密集地欺壓百姓,一個小鎮恐怕有半個鎮的人都憎恨陳殊,那是一種非常均等的憎恨。
一大堆有嫌疑的人排在前面,我家和煙花廠沒有瓜葛,還受了些恩惠,又是弱勢的孤兒寡母,所以幾乎沒有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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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畢竟殺了人,我心中有負擔,我知道自己必須要迎來審判。
只是女兒還小,還依賴我,我沒有時間去面對死亡。
我要一直陪伴她,直到她不再需要安全感,直到她長大了,足以離我遠去,不再需要我的陪伴。
我才可以安心地回頭,沿著來時路走回到過去。
我封存了那個地窖,保護好現場。
一直倒數著,最後打開它的那一天。
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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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遙在女兒面前總是憧憬著未來,可她的目光其實不在未來。
她永遠地困在了 1996 年。
她最後說:「陸律師,您聽完後也不需要有心理負擔,我既然殺了人,就能坦然面對殺人償命的結局。假如您以後遇見我女兒鍾洄,請去掉一些細節,簡要解釋就好,不要讓她愧疚。她最怕愧疚。」
可關鍵是我的目的並不簡單,我追尋真相併不只是為了在她死後轉達給她女兒,我是要趁現在還來得及,逆轉死刑的判決。
正如賀遙所說,她所講述的內容是沒有證據的,那麼這些內容該怎麼用?
人人皆知陳殊是壞人,是通緝犯,即便他十惡不赦,他也有作為人的權利。賀遙毫無緣由地用殘忍手段殺了他,就必須承擔責任。
但假如不是毫無緣由,假如陳殊侵害過賀遙,那麼被害人陳殊就存在明顯過錯,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被告人賀遙就能以此爭取減輕量刑的機會。
現在唯一的證據就只有病歷。
病歷確實顯示賀遙當年被人強暴了,可病歷只是病歷,不是報案記錄,沒有寫明傷害她的人就是陳殊。
假如當初報案了,那警方那邊會留存信息。可是當年沒有報案。
時間太過久遠,當事人都已經不在了,賀遙的父母死了,陳廣陳殊也死了。
那還有什麼辦法證明當年強暴賀遙的就是陳殊呢?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陳殊當年強暴過賀遙,那就無法證明被害人對其有過錯。
那就不能算作建議減輕量刑的依據。
我很是苦惱,只能先將賀遙說的真相轉達給鍾洄。
鍾洄聽完,卻如釋重負地笑了。
「陸律師,最後一件離奇的事在於,我還不確定問題是什麼,就已經知道了答案。」
「什麼意思?」
「這多虧了我父親冥冥之中的提醒,他對我說『阿洄,你一定要救媽媽』,他為什麼要這麼說?母親身陷囹圄,我有什麼能力去救她呢?我想了很久,某一刻忽然福至心靈。我趕往家中取了當年在地窖中採集的碎骨和泥土,帶到了我的本科大學,請我的導師幫忙,我本身也是學生物工程的……
「得到答案後,我震驚之餘,仍然有所懷疑,我需要真相的印證。謝謝你,陸律師,你拿到了真相,幫我印證了答案。」
鍾洄說的話讓我隱約有些預感,但怎麼也摸不透,我追問:「你的答案到底是什麼?」
鍾洄說:「還記得我最開始說過,我不是證人,而是證物嗎?」
證人和證物的區別是什麼?
證人是自然人,提供的是主觀的陳述;而證物是客觀物品,提供客觀證據。
如果人要變成證物,那就表明這個人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可以提供客觀的證據。
那一刻,我終於明白了。
第15章
之後的事情按部就班。
陸令奕回來後,我們立刻啟動緊急干預機制,以最快的速度將新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並製作了一份詳細的量刑調查報告。
一個月後,最高法認為新的證據對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響,同時認為出現了新的犯罪事實,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賀遙到庭時,看我的眼神十分困惑。我迴避她的目光。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新的證據,即賀遙 1990 年在市三院的就診記錄,發表了意見,認為該記錄只能證明被告當年遭受過性侵害,不能證明是陳殊實施的性侵害。
隨後我申請傳喚證人鍾洄出庭作證。
聽到「鍾洄」這兩個字,賀遙的身體猛地抖了一下,她不可置信地看向我,又緩緩轉過頭,眼見她本該遠在異國的女兒,一步步向她走來,站定在證人席。
「請證人鍾洄向法庭陳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實。」
鍾洄說:「法官您好,我叫鍾洄,1991 年生,今年 24 歲。我向您陳述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實。1990 年,母親只有 13 歲,陳殊對她實施了性侵害,這對母親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是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也是母親八年後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真實動機。
「1990 年我尚未出生,但我知道那件事的的確確發生過,因為我是賀遙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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