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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頓了頓。

  「也是陳殊的女兒。」

  現場頓時出現了交頭接耳聲。

  緊接著,我拿出一份親子鑑定報告,向法庭說明。

  「這是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親子鑑定報告,經過 DNA 鑑定比對,結論支持陳殊是鍾洄的生物學父親,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過關係。按照鍾洄的年齡往前推算,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關係時,賀遙尚不滿 14 歲。」

  我看向賀遙,她垂著眼,表情並不驚訝,她知道鍾洄是陳殊的孩子。

  我繼續說:「另外,我們找到了當年在市三院就職的幾名醫護人員,因為當年賀遙的情況複雜,她們仍有印象,並給出證詞。當年賀遙確實遭受了性侵害,她們本想報警,但賀遙的家人苦苦哀求制止,出於各種考慮她們最終放棄了報警。

  「賀遙住院一個月後,醫院發現了她懷孕的事實。因為她的身體狀況無法做流產手術,精神狀況也很差,醫院擔心對她造成刺激,沒有告知她本人,只告知了她父母,並調整了用藥。陳殊強姦 13 歲的賀遙,導致賀遙懷孕,她所生的孩子,就是鍾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被害人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致使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故請求從寬處理。」

  「被告有自首情節,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十五年後才自首確實遲了,但並不代表悔悟態度有失。被告擔心女兒年幼無人照顧,將女兒養育成人自立後,才安心自首,十幾年來也始終保護好犯罪現場,並未銷毀證據。故請求法庭考慮被告自首悔罪情節,從寬處理。」

  我還根據陸令奕和盧警察的調查,進一步分析了賀遙的家庭環境、社會環境和教育經歷。

  「被告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根據我們在當地的走訪調查,被告從小品行端正。其家庭環境、社會環境的情況說明其犯罪行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並非主觀惡意;其犯罪動機事出有因,並非極端惡劣。請求法庭從寬處理。」

  當然,仍然還有從重的情節,主要在於被告實施犯罪後為了暫且掩蓋犯罪行為,進行了分屍。

  很快到了最後陳述環節。

  賀遙垂著頭, 很久都沒有說話。

  法庭上靜得能聽見針落地的聲音。所有人都在凝神等待賀遙開口。

  可她數次欲言又止。

  鍾洄焦急地看向她, 終於忍不住了。

  她壓著哭腔說——

  「媽媽, 你為什麼不說話?

  「你好像對人世間毫無留戀, 你真的毫無留戀嗎?這麼多年你把我養大成人,只是為了在最後一刻丟下我嗎?

  「媽媽, 為什麼要瞞著我?為什麼要為我做到這種程度?我只是個強姦犯的女兒啊……你即便不能把我打掉,也應該在我出生後就把我扔掉, 可是你沒有, 你一直愛著我, 現在就因為擔心我知道自己不是爸爸的女兒而是壞種的女兒會遭受打擊,你就瞞著我, 放棄你活下去的機會嗎?爸爸已經走了很多年,他的樣貌我已經記不清了,其他人我也更不會在乎, 我在乎的只有你。

  「媽媽, 你才 38 歲, 你還這麼年輕,女兒還沒能帶你去看西藏的雪山,去阿根廷看大瀑布,去看北極極光, 你所憧憬的、這世界上最美好的一面,你都還沒看到,你怎麼捨得就這樣離開啊……」

  「不要拋下我一個人, 我真的離不開你。媽媽, 求你爭取一下吧, 好不好?」

  坐在被告席的母親淚流滿面。

  好奇怪的話。

  「全好」16

  這案子幾經曲折, 現在真正結束了。

  一切皆因 1990 年那場暴行而起, 賀遙遍體鱗傷地走了出來, 從此變得膽小懦弱, 不抵抗。

  直到所愛之人死的那一天, 她失去了所有依靠,才重新做回了她自己,決心為了丈夫和女兒對抗到底。

  新的犯罪事實, 即賀遙所犯下的 1996 年的爆炸罪, 由於證據不足, 公訴人並未補充起訴。

  即便那才是賀遙的真正動機。

  最終,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被害人過錯, 以及自首情節、認罪態度, 以被告人賀遙故意殺人罪, 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意味著賀遙在緩刑期間只要沒有故意犯罪, 兩年期滿後就會自動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並非終身監禁,只要服刑期間積極改造,表現良好,就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假釋, 從而提前釋放。

  這仍然是一段非常漫長的時間,是她犯罪後必須付出的代價。

  但無論如何,人活著,就有盼頭, 有希望。

  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如此寶貴,還有那麼多風景沒有來得及看。

  好在以後她們還有很長很長的時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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