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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報》作者認為,如果屍體是瑪麗的,那麼它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就非常短暫。這樣,他大大縮小了推理範圍,使其適合自己需要。他接著又說:『經過證明,溺水者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上水面。即使用一門大炮轟擊一具浸泡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屍體,強使其浮出,但事過之後,它又會重新沉下去。』除了《箴言報》外,巴黎的各家報紙都默認了這一觀點。而《箴言報》則極力駁斥『溺水者屍體』這一段,列舉了五六個實例來說明溺水者屍體浮起不必用《星報》所說的那麼長時間。不過《箴言報》想用幾則特殊例子駁倒《星報》的總論點,有點不太聰明。即使它舉出的不是五個例子,而是50個屍體兩三天就浮出水面的例子,這些例子對《星報》聲稱的『自然規則』來說,也只能算是例外。只要承認這一『自然規則』(《箴言報》沒去否定這一『規則』,只是強調有例外),《星報》的論點就依然十分有說服力。
「你一定會馬上明白,若想駁倒《星報》論點,首先要駁倒《星報》提出的「自然規則』。因此,必須先討論討論這一規則。人的身體與塞納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輕,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一個人身體的浮力,等於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體,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體比重輕,女人的身體一般比男人的身體比重輕。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時是要受海上湧來的潮水的影響的。不過,即使不考慮海水的困素,也還是可以說,在淡水中也極少有誰的身體會沉下去的。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於水中,使身體的排水量達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會游泳者在水中最好採取陸地上走路時的那種直挺挺的姿勢:頭儘量向後仰,浸於水中,只讓鼻子和嘴露出水面。這樣一來,准可以毫不費力地漂浮。然而,人體的體重與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之一就會超過另一方。比如說,伸出一條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變成了額外的重量,頭也就隨之沉下去了。而如果藉助一塊小木頭的浮力,頭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張望。不會游泳的人在水中掙扎時,手總是往上舉,而頭則總想像平常那樣直伸著,結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當他在水中掙扎著呼吸時,水就進入了肺里,與此同時大量的水也進入了胃裡,胃裡和肺里本來都是空氣,現在灌滿了水,重量就發生了變化,整個身體比以前重了。一般來說,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體沉下去。可是如果是骨小脂多的人,卻不致沉下去。所以,這類人即使淹死了,依然會浮在水面上。
「屍體一旦沉到河底,會一直留在那裡,直到由於某種原因,它的比重變得再度輕於水。屍體腐爛會造成這種結果。腐爛會產生氣體,氣體充滿了細胞組織和五臟,使全身呈現可怕的腫脹。隨著氣體越充越多,屍體的體積也越變越大,但重量卻未增加。這樣一來它的比重就比水輕了,屍體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爛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的,有的因素使腐爛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爛減緩。季節的冷暖、水的純度和礦物質的含量、水的深淺和流動狀況、屍體本身的體溫、死者生前有無疾病,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屍體的腐爛速度。所以,很難準確斷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屍體才會因腐爛浮出水面。有時它可能一個鐘頭就浮出來,有時則可能根本浮不上來、某些化學液體可以使屍體永不腐爛,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爛之外,胃裡的蔬菜等物發酵也會產生氣體,別的臟器里可能也會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而產生氣體,致使屍體因充氣而浮出水面。朝屍體放一炮,只會造成一些震動,強使屍體脫開水底鬆軟的泥土,這時其它因素產生的效果就會使屍體浮起來。震動也會消除部分腐爛組織的粘性,使內臟在氣體的作用下膨脹。
把這一問題整個道理弄明白之後,就可以方便地用它來檢驗《星報》的說法了。它說,『經驗證明,溺水音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這段文章現在看來是極為矛盾和不合理的。經驗並沒有證明「溺水者之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無論是科學還是經驗,都告訴我們,屍體浮出水面的時間無一定規。此外,如果用炮轟擊屍體,強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會重新沉下去』,除非屍體已極度腐爛,屍體裡面的氣體已經逸出。但是請你注意,『溺水者之屍體』和『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二餚是有區別的。文章作者雖然也承認這種區別,但卻把二者歸為一類。我剛才已經說過溺水之人為什麼會比水重。我也說過,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只有當他掙扎把胳膊伸出水面,腦袋在水下呼吸,致使小擠走了肺中的空氣,他才會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卻不會這樣地掙扎和呼吸。因此,對於這樣的屍體來說,通常的自然規則是,屍體根本不會沉下去。《星報》顯然忽略了這一事實。等到屍體極度腐爛的時候,即肉在巨大的壓力下脫離了骨頭的時候,我們才看不見屍體。
「現在咱們再來討論討論《星報》的另一個觀點:屍體可能不是瑪麗·羅傑的,因為照它看來,剛剛過了三天,屍體怎麼會浮上來呢?她是一個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時內重新浮上來。但是並沒有人認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後才拋下水去的,那麼隨時都有可能發現她漂在水面。
「你一定會馬上明白,若想駁倒《星報》論點,首先要駁倒《星報》提出的「自然規則』。因此,必須先討論討論這一規則。人的身體與塞納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輕,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一個人身體的浮力,等於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體,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體比重輕,女人的身體一般比男人的身體比重輕。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時是要受海上湧來的潮水的影響的。不過,即使不考慮海水的困素,也還是可以說,在淡水中也極少有誰的身體會沉下去的。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於水中,使身體的排水量達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會游泳者在水中最好採取陸地上走路時的那種直挺挺的姿勢:頭儘量向後仰,浸於水中,只讓鼻子和嘴露出水面。這樣一來,准可以毫不費力地漂浮。然而,人體的體重與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之一就會超過另一方。比如說,伸出一條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變成了額外的重量,頭也就隨之沉下去了。而如果藉助一塊小木頭的浮力,頭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張望。不會游泳的人在水中掙扎時,手總是往上舉,而頭則總想像平常那樣直伸著,結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當他在水中掙扎著呼吸時,水就進入了肺里,與此同時大量的水也進入了胃裡,胃裡和肺里本來都是空氣,現在灌滿了水,重量就發生了變化,整個身體比以前重了。一般來說,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體沉下去。可是如果是骨小脂多的人,卻不致沉下去。所以,這類人即使淹死了,依然會浮在水面上。
「屍體一旦沉到河底,會一直留在那裡,直到由於某種原因,它的比重變得再度輕於水。屍體腐爛會造成這種結果。腐爛會產生氣體,氣體充滿了細胞組織和五臟,使全身呈現可怕的腫脹。隨著氣體越充越多,屍體的體積也越變越大,但重量卻未增加。這樣一來它的比重就比水輕了,屍體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爛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的,有的因素使腐爛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爛減緩。季節的冷暖、水的純度和礦物質的含量、水的深淺和流動狀況、屍體本身的體溫、死者生前有無疾病,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屍體的腐爛速度。所以,很難準確斷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屍體才會因腐爛浮出水面。有時它可能一個鐘頭就浮出來,有時則可能根本浮不上來、某些化學液體可以使屍體永不腐爛,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爛之外,胃裡的蔬菜等物發酵也會產生氣體,別的臟器里可能也會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而產生氣體,致使屍體因充氣而浮出水面。朝屍體放一炮,只會造成一些震動,強使屍體脫開水底鬆軟的泥土,這時其它因素產生的效果就會使屍體浮起來。震動也會消除部分腐爛組織的粘性,使內臟在氣體的作用下膨脹。
把這一問題整個道理弄明白之後,就可以方便地用它來檢驗《星報》的說法了。它說,『經驗證明,溺水音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這段文章現在看來是極為矛盾和不合理的。經驗並沒有證明「溺水者之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無論是科學還是經驗,都告訴我們,屍體浮出水面的時間無一定規。此外,如果用炮轟擊屍體,強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會重新沉下去』,除非屍體已極度腐爛,屍體裡面的氣體已經逸出。但是請你注意,『溺水者之屍體』和『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二餚是有區別的。文章作者雖然也承認這種區別,但卻把二者歸為一類。我剛才已經說過溺水之人為什麼會比水重。我也說過,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只有當他掙扎把胳膊伸出水面,腦袋在水下呼吸,致使小擠走了肺中的空氣,他才會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卻不會這樣地掙扎和呼吸。因此,對於這樣的屍體來說,通常的自然規則是,屍體根本不會沉下去。《星報》顯然忽略了這一事實。等到屍體極度腐爛的時候,即肉在巨大的壓力下脫離了骨頭的時候,我們才看不見屍體。
「現在咱們再來討論討論《星報》的另一個觀點:屍體可能不是瑪麗·羅傑的,因為照它看來,剛剛過了三天,屍體怎麼會浮上來呢?她是一個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時內重新浮上來。但是並沒有人認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後才拋下水去的,那麼隨時都有可能發現她漂在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