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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室時而拍桌,時而昂首頓足,以演講般的語氣總結辯護。

  聽著聽著,城戶深深意識到自己論告的不足。不過,山室一流的論旨是屬於律師慣用的手法,處處可見獨斷的論點。

  審判長宣告:“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宣判。”

  判決

  1

  “被告無罪。”審判長宣告主文。

  沙啞低沈的聲音從江崎審判長閃亮的金牙縫間流出時,城戶全身宛如鋼鐵般僵硬,一瞬,血液凝固,緊接著化為奔流,在體內翻攪,兩頰火燙,耳朶深處響起壞掉的擴音器般聒噪刺耳聲,直到一、兩分鐘過後,他才意識到審判長正在宣讀判決理由。

  判決理由大量引用起訴事實後,開始批判檢察官的舉證。

  “本案的行兇動機被認定有兩項事實。從為避免償還委託運用的兩干三百萬圓的動機來分析,被害者柿本贈與情婦片岡綾子的一千萬圓存款之存在具有重要意義,亦即,這樣巨額的現金並不容易入手,判斷是第一商事股份公司支付的票款被現金化,其中一千萬圓交給片岡綾子較為自然。另外,柿本九月四日又交給富美夫三百萬圓。雖然剩餘的一千萬圓去向下明,但是至少兩千三百萬圓之中已去掉一千三百萬圓,則判斷起訴事實中的兩千三百萬圓委託運用款項並下存在乃是至當。要判斷兩千三百萬圓已交付被告,只有證明不足之款項由何處籌措。

  “關於被告和柿本美雪的姦情,並無足以證明之證據。誠然,姦情不出推定之範圍是為常例,但即使檢討檢察官提出的所有證據,也無法推定姦情的存在。被告和柿本美雪在柳橋的林家賓館交談是事實,不過峰島辰的證言陳述兩人未曾過夜,雖一時難斷定其證言的真偽,但在無兩人過夜的證據下,要認定姦情存在有所困難。

  “中里常子的證言之中,有關柿本美雪的事項只是傳聞,不能視為事實認定的證據。

  “從柿本富美夫的證言和離婚協議書的存在,能認定柿本夫妻的關係並不圓滿,但是夫妻關係不圓滿和本案犯案的關聯並未獲得證實,所以無法如檢察官指陳的認定柿本高信、柿本美雪和被告之間有感情衝突。

  “由千葉大學的監定和搜證調查報告已知本案凶行發生於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半到十一時之間。分析被告在命案發生當時是否前往犯罪現場,首先有中野亘和柿本富美夫的目擊證言,不過兩人的證言並未斷定進入視界的人物是人見十郎,只能當做有可能是人見十郎的推定證據,然而此種推定也適足當有可能並非人見十郎的證據,因此仍無法斷定被告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半至十一時之間,人在市川市的真間川附近抑或京成線國府台車站。

  “另外關於指紋和毛髮的分析。要知道被告在命案發生時刻是否在柿本宅邸,有必要判斷白菊花和石蒜花被掙在花瓶之日期是十七日或十八日。依檢察官調查報告的片岡綾子之供述,日期為十八日晚上七時半,但依證言,則為十七日下午二時,誠如調查報告的陳述並無不自然,證言也同樣自然,至於相信何者,當然是宣誓後的證言了。

  “假定被告如起訴事實所載抓起青銅花瓶毆擊柿本,被告的指紋應會大量留下,但是耳形把手只有一個拇指指紋,足以肯定被告在恍惚中碰觸花瓶的陳述。以此事實和片岡的證言相比對,則認定被告是十七日下午二時過後在柿本宅邸較為自然,因此,白菊上的毛髮之存在只是偶然的脫落。

  “關於不在現場證明的分析,從被告拜託中里常子證言不在現場證明之點,無法窺知被告有罪。依被告未在營業收據上動手腳的事實來判斷,可認定此一偽裝純屬臨時起意,被告乃是因收據字條之存在而怕被懷疑為殺人兇手,才拜託常子證言不在現場證明。

  “至於峰島辰的證言,如前所述,雖無法盡信,至少九月十八日人見去過林家賓館仍為事實,只是時間為晚上十時半或稍後很難斷定。問題是,被告當夜在林家賓館和柿本美雪碰面的事實具有深意,亦即,如果被告如起訴事實所載的殺害了柿本高信,很難想像在行兇過後的時間會和自己所殺之人的妻子一起喝酒,因為兇手必定逃避至不會被人見到之處才是正常。

  “如上所述,經過對所有證據的推察,足以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並不存在!”

  這真是令人驚駭的判決,完全推翻檢察官的指陳,只是以辯護律師的論旨為中心。城戶真想大叫:豈有這樣可笑的判決!

  走出法庭,他沖向次席檢察官辦公室。

  “敗訴了。”

  “宣判無罪嗎?”

  “是的。”

  “理由是?”

  “動機被推翻。”

  “不是有姦情動機存在嗎?”

  “說是無法推定有姦情存在,只是在賓館見面,不能認為幽會……”

  “哪有這種事!”

  “被害者的情婦證言攜帶白菊花至柿本宅邸為命案的前一天,被告辯稱被石蒜花勾起回憶而碰觸花瓶,在判決中都被肯定。”

  “這麼說,指紋和毛髮也是前一天留下?”

  “是的。”

  “那就太過分了!有兩位目擊者,又有偽裝的不在現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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