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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會上的上述分析十分中肯,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分析中含有下述推理:①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6號死者身上帶著炸藥,從其腹部爆炸開花,才能形成以6號死者腹部為中心點的爆炸圈;現場勘查表明,形成了以6號死者為中心點的爆炸圈;所以,是6號死者身上帶著炸藥,從其腹部爆炸開花。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現場勘查未發現定時爆炸和遙控爆炸裝置的零件,那就可以排除他人製造爆炸事故而把罪責嫁禍於6號死者的可能性。

  現場勘查表明,沒有發現齒輪、發條、彈簧、線路板、電晶體等定時爆炸和遙控爆炸裝置的零件;所以,可以排除他人製造爆作事故而把罪責嫁禍於6號死者的可能性。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爆炸或者是6號死者自己造成的,或是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的,或者是有人妄圖嫁禍於6號死者蓄意製造的;實驗表明,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爆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是有人妄圖嫁禍於6號死者蓄意製造的;所以,爆炸是6號死者自己製造的。

  根據以上分析,要突破全案,就得集中力量查明6號死者。6號死者是誰?擺在偵查人員面前的是一具面目全毀的殘屍。除腳上穿錦綸絲襪、三眼牛皮鞋和扎花鞋墊外,衣褲已全部炸飛。偵查人員發揚大海撈針的精神,對現場上找到的140多件涉及四個盛幾十個縣的介紹信、工作證,提貨單、信件、飯菜票和記錄電話號碼的紙片等遺物,逐一進行調查和對證,均未發現與6號死者有關的物證和線索。接著,又對車內、外現場上搜集的100多公斤渣滓進行清理,與車上人員丟失炸壞的衣物逐一核對後,終於找到了二三十塊屬於6號死者衣褲的碎片。細心洗掉血污,清除惡臭,還其本色,拼湊成五件殘衣。根據屍體殘骸和衣著遺留物初步刻劃其特徵為:男性,留長髮,從其腳長判斷身高為1.65米以上。根據死者僅剩下的一顆盡頭牙,專家鑑定其年齡在30歲左右。

  根據上述特徵,廣泛發動群眾,開展大面積調查:一查常住人口失蹤的,二查居民來客下落不明的,三查旅店招待所5月7日前離去的。為此,省公安機關向全省發出了查找6號死者的通報。

  專案組以特徵明顯的三眼皮鞋和扎花鞋墊為重點,對6號死者衣服物品進行全面調查。

  先後走訪了42個縣市來蓉的520名婦女,走遍了習慣做鞋墊的綿陽、內江地區農村,終於發現了與6號死者皮鞋相同的一名旅客,從而知道這種皮鞋是在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下關市買的。於是,查找工作迅速在雲南境內展開了。很快查出,6號死者所穿皮鞋是大理州皮鞋廠的產品,並且查清了:6號死者所穿的上海雙喜牌白滌良襯衣,羅口肉色棉毛衫,醬色錦綸暗花絲襪,近幾年來在當地銷售過。從扎花鞋墊圖案出現在一位白族姑娘的頭巾上,進一步查明這種鞋墊圖案在漾濞、洱海、祥雲三個縣的農村較多。據此順藤摸瓜,發現了一個可疑對象叫季××。男,28歲,雲南省賓州縣人,1969年畢業於大理州農技校,下放到漾濞縣脈地公社,曾在農具廠做工,1978年11月,招入滇西紡織廠鍋爐房當學工,今年3月25日自動申請離職,4月28日失蹤。群眾反映,季出走時穿三眼皮鞋,有扎花鞋墊,衣著也與6號死者相似。偵查人員找到了多次替季洗過衣服的戀愛對象小楊,送鞋墊的原戀愛對象小蘭,做鞋墊的婦女小文,織毛衣的姐姐以及同宿舍幾個工人,共同認別6號死者衣服、鞋襪和鞋墊,證實都是季失蹤前穿的。季的親友還提出,李出走時腰扎牛筋皮帶,這與現場發現的炸碎的牛筋皮帶相吻合。在季的床單上發現了兩根毛髮,化驗證明與6號死者血型相同。經警犬鑑定衣物,也證明季是6號死者。

  爆炸汽車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也查到了來源。季曾多次炸過魚,還有人親眼看見季曬過岩石炸藥和雷管。這種炸藥,當地百姓家家都有。復員軍人李某,曾送過20發自動步槍子彈給季,子彈型號與現場找到的12顆子彈相同。現場找到的螺釘螺帽,季工作的農具廠頗多,在季的寢室還發現有相同的兩個螺帽。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季××就是製造1031公共汽車爆炸案的罪犯。推理如下:如果6號死者的衣服、鞋襪、鞋墊、皮帶等能準確無誤地被證實是季失蹤前穿的,季床單上毛髮的血型與6號死者血型相同,爆炸時使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從季那裡都能找到可靠的來源,那麼,6號死者就是季××,即季××是爆炸1031汽車的兇犯;經周密調查,6號死者的衣服、鞋襪、鞋墊、皮帶等物都能準確無誤地被證實是季失蹤前所穿的,爆炸時使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從季那裡都能找到可靠來源;所以,季××就是爆炸1031汽車的罪犯。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那麼,季××爆炸公共汽車的原因又是什麼呢?季失蹤的前一天寄給其父的絕別信解開了這個謎。信上寫道:“命運只有我自己才能掌握,任何人也無法包辦代替。我不需要家庭和社會任何人的關心,今後也不能和你們任何人通信,與家庭斷絕一切關係。

  我們家就當沒有我這個人就行了,不要問我的事,也不要議論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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