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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成功去世後,其子鄭經由廈門的洪旭、黃廷等人擁立繼位,康熙三年(1664年)八月改稱台灣為東寧。鄭成功子鄭經、孫鄭克塽前後治理台灣二十一年。鄭氏祖孫三代理台,獎勵製糖、製鹽,興辦工商業,發展貿易,開辦學堂,改進原住民的農業生產方式,這些措施極大地推動了台灣經濟、文化的發展。經過鄭氏政權的經營,台灣擺脫了落後狀況,社會進步,經濟與大陸富庶地區齊肩,遂成為中國一個美麗富饒的島嶼。此系台灣史上一重要的開發和發展期,史稱“明鄭時代”。
收復台灣是鄭成功戎馬生涯中最光輝的業績,其重大意義在於驅逐了殖民侵略者,維護了中華民族的利益,確保了中國版圖的完整性。台灣同胞為紀念鄭成功,將鄭經原在台灣創建的鄭氏家廟稱為“開台聖王廟”。光緒元年(1875年)清政府採納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的建議,將“開台聖王廟”擴建為“延平郡王祠”,列入國家祭典。
鄭成功東渡驅逐荷蘭人,占領台灣的根本動因是為了給反清復明尋找一個根據地。鄭成功進攻南京遭到失敗,多年來苦心經營的沿海一帶的根據地喪失殆盡,幾萬大軍龜縮於金、廈兩個小島上,清政府又實施海禁政策。可以說,鄭成功收復台灣實為形勢所迫。在此之前,鄭成功與台灣島上的荷蘭人相互間進行過大量的貿易,鄭家的私人船隊也曾經一度控制東亞和南海的國際貿易,只是因為時事逼人,為建立一個長久穩固的抗清根據地,至少是找個讓自己穩定的落腳之地,鄭成功必須驅走荷蘭入侵者,收復台灣,以完成匡復明朝漢室的大業。如果我們要求鄭成功收復台灣的動機必須是為祖國一統,驅逐外虜,要求對於處在絕地求生狀態的鄭成功具有我們今天意義下的祖國感念,否則就認為他行為的思想意義不高,顯然是錯誤的。必須記住的一個歷史事實是,鄭成功從外國侵略者手中奪回了台灣,此舉對以後的中國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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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帆啟航鄭氏收復台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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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軍廈門大敗後不久,順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順治皇帝病逝,順治第三子、年僅八歲的愛新覺羅·玄燁繼位,年號康熙,朝政大權落入以鰲拜為首的四輔政大臣的手中。清廷陷入朝政更迭的紛繁事務,無暇顧及對鄭成功採取軍事行動,正值此時傳來鄭成功取台的消息。想到鄭成功由此可能會以台灣為根據地,與金、廈兩地鄭軍相呼應,今後征剿鄭軍勢必更加困難,清政府之氣惱可想而知。急切間卻對鄭成功無可奈何,只好拿囚禁於北京的鄭芝龍出氣,順治十八年(1661年)十月初三,鄭芝龍被殺棄市,在京家眷無一倖免。
廈門慘敗使清廷認識到鄭成功海上實力的強大,深感短時期內消滅鄭軍絕非可能,為限制鄭成功的發展,也為最後消滅鄭軍創造條件,清政府發布了《遷界令》,即將沿海地區的居民全部遷入內地,增兵防守海疆。由此可知,當時清政府尚無很強的領土主權的觀念,海權的概念就更無從談起了。
《台灣外紀》記載,早在順治十三年(1656年),投降清廷的鄭軍將領黃梧就向清政府獻“遷界之策”,其主要內容是:鄭成功據守金門、廈門兩個彈丸小島,雖屢經清朝大軍征討,卻剿之不絕,至今尚有強大之實力,究其原因是沿海民眾給予了鄭軍大量的糧、油、鐵、桅船等各種物資的援助。如若將山東、江、浙、閩、粵沿海居民全遷徙入內地,設立邊界,布置防守,則鄭軍得不到物資補給,將不攻自滅。此外,黃梧還提出了“禁海”的建議,即將所有沿海船隻全部燒毀,寸板不准下水。所有江河之上都豎起樁柵,不准貨物越界,派兵時刻瞭望,違者立即處死。如此只需半年時間,海賊的船隻無法修葺,自然朽爛,而且鄭軍人數雖然眾多,只要糧草不濟,自然瓦解,不需交戰即可困死鄭軍。同時,浙閩總督李率泰也上奏道:沿海各省應立下嚴令,不准許一隻船下海,違者立即處以重刑。
順治皇帝採納了這些建議,於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布了《禁海令》。嚴格禁止商民船隻私自入海,不允許用大陸的產品、貨物進行海上貿易,有違禁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充公,違令者之財產獎給告發之人;負責執行該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告發的,即行處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海;如有從海上登岸者,失職的防守官員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
禁令雖嚴,但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仍不斷有人與鄭軍暗通線索,更有貪圖厚利者,繼續與鄭氏貿易往來,而當地的一些官吏也為利益所驅,常有監管不力之事發生。
而遷界之事在《清世祖實錄》中有詳細記載,順治十七年(1660年)六月,清軍廈門戰役失利之後不久,浙江監察御史季振宜舊事重提,又上書分析征伐鄭軍的形勢,建議在禁海的基礎上實行遷界。他認為,東南之地本是天下最為富庶之地,全國的賦稅大半出於東南,但近年來由於鄭軍成為閩、浙、江南三省之重患,朝廷屢次用兵,以至各地飽受戰火蹂躪,民生凋敝。要想從根本上掃平鄭成功,朝廷須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船,不習水戰的八旗子弟還須冒風波之險前去征戰。因此,季振宜建議:閩、浙、江南等地應首先注重防禦,而後才行征剿之策。防禦之法應以斷絕鄭軍物資來源為主,福建的漳州、泉州、興化、福州,浙江的溫州、台州、寧波、杭州、嘉興,江南的崇明、江陰、通州、鎮江等處,應由督撫鎮、都統、章京等官員駐防,各率精兵,嚴密防守,可使三省之兵聲訊相通,互相支援,如此一來,鄭軍無處可補給,只能坐以待斃。
收復台灣是鄭成功戎馬生涯中最光輝的業績,其重大意義在於驅逐了殖民侵略者,維護了中華民族的利益,確保了中國版圖的完整性。台灣同胞為紀念鄭成功,將鄭經原在台灣創建的鄭氏家廟稱為“開台聖王廟”。光緒元年(1875年)清政府採納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的建議,將“開台聖王廟”擴建為“延平郡王祠”,列入國家祭典。
鄭成功東渡驅逐荷蘭人,占領台灣的根本動因是為了給反清復明尋找一個根據地。鄭成功進攻南京遭到失敗,多年來苦心經營的沿海一帶的根據地喪失殆盡,幾萬大軍龜縮於金、廈兩個小島上,清政府又實施海禁政策。可以說,鄭成功收復台灣實為形勢所迫。在此之前,鄭成功與台灣島上的荷蘭人相互間進行過大量的貿易,鄭家的私人船隊也曾經一度控制東亞和南海的國際貿易,只是因為時事逼人,為建立一個長久穩固的抗清根據地,至少是找個讓自己穩定的落腳之地,鄭成功必須驅走荷蘭入侵者,收復台灣,以完成匡復明朝漢室的大業。如果我們要求鄭成功收復台灣的動機必須是為祖國一統,驅逐外虜,要求對於處在絕地求生狀態的鄭成功具有我們今天意義下的祖國感念,否則就認為他行為的思想意義不高,顯然是錯誤的。必須記住的一個歷史事實是,鄭成功從外國侵略者手中奪回了台灣,此舉對以後的中國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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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帆啟航鄭氏收復台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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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軍廈門大敗後不久,順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順治皇帝病逝,順治第三子、年僅八歲的愛新覺羅·玄燁繼位,年號康熙,朝政大權落入以鰲拜為首的四輔政大臣的手中。清廷陷入朝政更迭的紛繁事務,無暇顧及對鄭成功採取軍事行動,正值此時傳來鄭成功取台的消息。想到鄭成功由此可能會以台灣為根據地,與金、廈兩地鄭軍相呼應,今後征剿鄭軍勢必更加困難,清政府之氣惱可想而知。急切間卻對鄭成功無可奈何,只好拿囚禁於北京的鄭芝龍出氣,順治十八年(1661年)十月初三,鄭芝龍被殺棄市,在京家眷無一倖免。
廈門慘敗使清廷認識到鄭成功海上實力的強大,深感短時期內消滅鄭軍絕非可能,為限制鄭成功的發展,也為最後消滅鄭軍創造條件,清政府發布了《遷界令》,即將沿海地區的居民全部遷入內地,增兵防守海疆。由此可知,當時清政府尚無很強的領土主權的觀念,海權的概念就更無從談起了。
《台灣外紀》記載,早在順治十三年(1656年),投降清廷的鄭軍將領黃梧就向清政府獻“遷界之策”,其主要內容是:鄭成功據守金門、廈門兩個彈丸小島,雖屢經清朝大軍征討,卻剿之不絕,至今尚有強大之實力,究其原因是沿海民眾給予了鄭軍大量的糧、油、鐵、桅船等各種物資的援助。如若將山東、江、浙、閩、粵沿海居民全遷徙入內地,設立邊界,布置防守,則鄭軍得不到物資補給,將不攻自滅。此外,黃梧還提出了“禁海”的建議,即將所有沿海船隻全部燒毀,寸板不准下水。所有江河之上都豎起樁柵,不准貨物越界,派兵時刻瞭望,違者立即處死。如此只需半年時間,海賊的船隻無法修葺,自然朽爛,而且鄭軍人數雖然眾多,只要糧草不濟,自然瓦解,不需交戰即可困死鄭軍。同時,浙閩總督李率泰也上奏道:沿海各省應立下嚴令,不准許一隻船下海,違者立即處以重刑。
順治皇帝採納了這些建議,於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布了《禁海令》。嚴格禁止商民船隻私自入海,不允許用大陸的產品、貨物進行海上貿易,有違禁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充公,違令者之財產獎給告發之人;負責執行該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告發的,即行處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海;如有從海上登岸者,失職的防守官員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
禁令雖嚴,但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仍不斷有人與鄭軍暗通線索,更有貪圖厚利者,繼續與鄭氏貿易往來,而當地的一些官吏也為利益所驅,常有監管不力之事發生。
而遷界之事在《清世祖實錄》中有詳細記載,順治十七年(1660年)六月,清軍廈門戰役失利之後不久,浙江監察御史季振宜舊事重提,又上書分析征伐鄭軍的形勢,建議在禁海的基礎上實行遷界。他認為,東南之地本是天下最為富庶之地,全國的賦稅大半出於東南,但近年來由於鄭軍成為閩、浙、江南三省之重患,朝廷屢次用兵,以至各地飽受戰火蹂躪,民生凋敝。要想從根本上掃平鄭成功,朝廷須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船,不習水戰的八旗子弟還須冒風波之險前去征戰。因此,季振宜建議:閩、浙、江南等地應首先注重防禦,而後才行征剿之策。防禦之法應以斷絕鄭軍物資來源為主,福建的漳州、泉州、興化、福州,浙江的溫州、台州、寧波、杭州、嘉興,江南的崇明、江陰、通州、鎮江等處,應由督撫鎮、都統、章京等官員駐防,各率精兵,嚴密防守,可使三省之兵聲訊相通,互相支援,如此一來,鄭軍無處可補給,只能坐以待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