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頁
當財務部門例行財務大檢查時,林一凡所在公司開出的那長支票的去向和發票的號碼不相符合的情況被查出。問題就這樣出來了。
林一凡說,與她合作那家模型公司的財務是經理的愛人,夫妻一家。法院要求她舉出那位經理夫妻貪污的證據,她無從做起,也不可能做得到。所以她的判決書上,說她幾次在法庭上舉不出證據說明自己無罪。律師認為,這樣的證據,法院通過查支票的走向應當能夠獲得,而據律師說,直到終審開庭,那張支票其實還在那個9歲孩子的帳號上。林一凡聽到這樣的消息後,非常惱火,當庭與審判長衝突起來,於是法官說她態度不好,太強硬。
林一凡說,直到今天,每當她想起這件事情,心裡都有一種無法抑制的憤怒。客觀上來說,這件事情本身,她自己是有失誤的。當初她囑咐財務開出支票,按規定財務人員應當去銀行對帳,但是她沒有做督促財務人員去做。與她合作的公司,在那之前已經成功的合作過三次,這是第四次合作。前三次模型的製作都非常順利,手續也很嚴謹,因為時間緊,對方加班加點把模型趕製出來,使得他們公司的設計項目一次次在有關部門獲得順利通過。這個工程即是北京北三環某橋附近的某大廈二期工程。二期工程規劃的難度非常大,獲得通過也非常難,工程方案先後就做了將近一年。最後,在規劃部門的一次審查會議上,基本獲得原則通過,會上專家們所提出的一些意見也僅只是一些非常小的修改。這樣,這個方案在修改以後便可以不用再“上會”,相關領導走簡易程序便可獲得通過。
艱苦的努力終於有了結果,林一凡異常欣喜。走出會議室,她迫不及待地把這個消息打電話通知了替她做模型公司的某公司。因為前三次的合作大家都很愉快,這個模型公司每次都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按質按量,從未拖泥帶水。在這樣的基礎上,林一凡決定委託該公司繼續為其做第四次模型。
時間仍然非常緊迫。因為前幾次的模型均為該公司所做,對方相關人員對此次修改所需要的模型也比較熟悉。為了節省時間,林一凡把具體要求在電話告知對方經理。於是這第四次合作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就開始操作了。對方提出要買些材料,需要先付一些錢,林一凡當即同意,並且讓財務儘快把支票開出,並送了過去。這之後她便沒有再過問這筆錢的事,直到檢察院把她抓走,她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第一次開庭,雙方闡述的時候,她才知道自己是因為這筆錢的去向不明而被抓。而那筆錢的來龍去脈在開庭的時候對方和檢察院已經闡述得一清二楚了。
從事實本身來說,林一凡認為錢的去向已經明了。但是對方模型公司的夫妻倆一致證明,那筆錢是林一凡拿走了。即使這樣,法院可以通過查帳也能查清錢的去向,自然就能證明她沒有拿這筆錢。
然後法院沒有按照她所希望的路徑操作。她認為那夫妻倆出具的證明,在可信度上是打折扣的,而法院卻採信了那夫妻倆的證言證詞。
令林一凡不解的是,到現在她都不知道那夫妻倆當時為什麼會那麼做。她認為他們是做了偽證的,可她自己又拿不出新的證據,證明她沒有拿那筆錢。
在林一凡的心裡,她沒有拿那筆錢是顯而易見的事。早在1994年的時候,她的年薪已經達到了18萬人民幣,她的愛人、孩子都已經業有所成,家裡經濟狀態是相當好的。從各個角度說,她都沒有必要去貪污那區區6。9萬元。如果說她貪污600萬或許有可能,比如替別人投資什麼的,可這區區的一點錢,根本不值得她去貪污的一點錢,卻把她搞到這步境地。
林一凡實在想不通。她覺得自己無法想通。
於是,在法庭上,她控制不住情緒,大發雷霆。
最後,模型公司的夫妻倆被判罰款和退賠,因為他們雙雙證明那錢是給了林一凡。林一凡由此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對於林一凡來說,一生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最後,接受政府委任擔任了公司的經理,從事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她經歷了太多酸甜苦辣。有很多東西是值得好好總結一下的,因為在總結的過程中,她也逐漸看清了自己的一些失誤和過錯。她想,在她從事經營期間,有些屬於市場本身的不規範,也得她們無法規範操作,在與甲方的合作中,先操作後簽協議的情況很常見,這在一般人看來是很平常的事。然而,就是這市場的不規範,卻成了她進監獄的最初誘因。
法院的判決,對她的打擊相當大。剎那間她幾乎失去了理智,她無法和人對抗,更無法和法律對抗。法院認定的事,她沒有力量推翻。但是,實在她心裡不服。
很長一段時間,她不再回想過去的這件事。而面對我的採訪,她又一次把這事提起來,我看到她的情緒依然激動。
看看周圍,管教隊長不在。她對我說,當初她被重判,就是因為她到最後都沒有認罪。辦案人員曾經明確對她講,如果態度好點,她會得到從輕處理。但是她想,她一輩子做人,一直堅持的是“一是一二是二;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她不會為了讓自己少坐幾年牢,而違心的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但是,到監獄以後情況不同了。她知道她的結局是無法更改的,否則就不會有這樣的結局。她的家人替她申訴,她沒有表示支持,也沒有表示反對。依她的個性,她肯定是要申訴到底的。之所以她不想自己再去申訴,就是因為監獄裡明確規定,申訴的罪犯不給減刑,那屬於不認罪服判。而且即使申訴,她覺得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相反還會有一些副作用。她希望減刑。她不想再去因為不可能的結果再做不明智的事。她對自己的案件心裡有想法,否則她也許到不了今天,但是,在監獄她不想再說起了。她只想好好表現,早日回家。
在林一凡的案卷里,我看到了她的悔罪書里有這樣一段話:
“我曾15歲入團,18歲入黨,(黨和人民)培養我大學本科畢業,(使得我)學有所長。畢業後從事建築工程設計38年,工作中曾多次獲獎,並於1989年晉升為高級工程師,建築設計公司經理等職。然而,由於沒有重視自身世界觀的改造,在經營管理中沒有正確把握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利害關係,同時也是市場經濟中沒有認真掌握財務政策、制度,終於犯下罪錯,成為人民的罪人。每每想到此,我無比痛心、悔恨。”
這樣的悔罪書每一名罪犯入獄後都要寫。有的罪犯在悔罪書中甚至把自己罵得狗血噴頭。林一凡沒有在認罪書中痛罵自己。她說:“回憶自己的一生,我發現自己做錯過很多事。”
她對自己過錯的反思盡在其中,我覺得她是真誠的。
林一凡說,後來她自己想清楚了。從案件本身說,不管錢是被誰拿走了,裝到了誰的腰包,總之是公款受到了侵害。既然法院認定是她的問題,懲罰她,那她只能無條件的接受了。她想,從年齡來說,她比那些人都大,已經過了將近一輩子了,即使是坐牢,她也沒有再多的東西可失去了,除了生活條件的改變,親情的損失,她沒有什麼可擔心的。可是,別人則不同了,他們還很年輕,如果法律懲罰他們,那他們會失去的更多。
林一凡說,與她合作那家模型公司的財務是經理的愛人,夫妻一家。法院要求她舉出那位經理夫妻貪污的證據,她無從做起,也不可能做得到。所以她的判決書上,說她幾次在法庭上舉不出證據說明自己無罪。律師認為,這樣的證據,法院通過查支票的走向應當能夠獲得,而據律師說,直到終審開庭,那張支票其實還在那個9歲孩子的帳號上。林一凡聽到這樣的消息後,非常惱火,當庭與審判長衝突起來,於是法官說她態度不好,太強硬。
林一凡說,直到今天,每當她想起這件事情,心裡都有一種無法抑制的憤怒。客觀上來說,這件事情本身,她自己是有失誤的。當初她囑咐財務開出支票,按規定財務人員應當去銀行對帳,但是她沒有做督促財務人員去做。與她合作的公司,在那之前已經成功的合作過三次,這是第四次合作。前三次模型的製作都非常順利,手續也很嚴謹,因為時間緊,對方加班加點把模型趕製出來,使得他們公司的設計項目一次次在有關部門獲得順利通過。這個工程即是北京北三環某橋附近的某大廈二期工程。二期工程規劃的難度非常大,獲得通過也非常難,工程方案先後就做了將近一年。最後,在規劃部門的一次審查會議上,基本獲得原則通過,會上專家們所提出的一些意見也僅只是一些非常小的修改。這樣,這個方案在修改以後便可以不用再“上會”,相關領導走簡易程序便可獲得通過。
艱苦的努力終於有了結果,林一凡異常欣喜。走出會議室,她迫不及待地把這個消息打電話通知了替她做模型公司的某公司。因為前三次的合作大家都很愉快,這個模型公司每次都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按質按量,從未拖泥帶水。在這樣的基礎上,林一凡決定委託該公司繼續為其做第四次模型。
時間仍然非常緊迫。因為前幾次的模型均為該公司所做,對方相關人員對此次修改所需要的模型也比較熟悉。為了節省時間,林一凡把具體要求在電話告知對方經理。於是這第四次合作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就開始操作了。對方提出要買些材料,需要先付一些錢,林一凡當即同意,並且讓財務儘快把支票開出,並送了過去。這之後她便沒有再過問這筆錢的事,直到檢察院把她抓走,她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第一次開庭,雙方闡述的時候,她才知道自己是因為這筆錢的去向不明而被抓。而那筆錢的來龍去脈在開庭的時候對方和檢察院已經闡述得一清二楚了。
從事實本身來說,林一凡認為錢的去向已經明了。但是對方模型公司的夫妻倆一致證明,那筆錢是林一凡拿走了。即使這樣,法院可以通過查帳也能查清錢的去向,自然就能證明她沒有拿這筆錢。
然後法院沒有按照她所希望的路徑操作。她認為那夫妻倆出具的證明,在可信度上是打折扣的,而法院卻採信了那夫妻倆的證言證詞。
令林一凡不解的是,到現在她都不知道那夫妻倆當時為什麼會那麼做。她認為他們是做了偽證的,可她自己又拿不出新的證據,證明她沒有拿那筆錢。
在林一凡的心裡,她沒有拿那筆錢是顯而易見的事。早在1994年的時候,她的年薪已經達到了18萬人民幣,她的愛人、孩子都已經業有所成,家裡經濟狀態是相當好的。從各個角度說,她都沒有必要去貪污那區區6。9萬元。如果說她貪污600萬或許有可能,比如替別人投資什麼的,可這區區的一點錢,根本不值得她去貪污的一點錢,卻把她搞到這步境地。
林一凡實在想不通。她覺得自己無法想通。
於是,在法庭上,她控制不住情緒,大發雷霆。
最後,模型公司的夫妻倆被判罰款和退賠,因為他們雙雙證明那錢是給了林一凡。林一凡由此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對於林一凡來說,一生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最後,接受政府委任擔任了公司的經理,從事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她經歷了太多酸甜苦辣。有很多東西是值得好好總結一下的,因為在總結的過程中,她也逐漸看清了自己的一些失誤和過錯。她想,在她從事經營期間,有些屬於市場本身的不規範,也得她們無法規範操作,在與甲方的合作中,先操作後簽協議的情況很常見,這在一般人看來是很平常的事。然而,就是這市場的不規範,卻成了她進監獄的最初誘因。
法院的判決,對她的打擊相當大。剎那間她幾乎失去了理智,她無法和人對抗,更無法和法律對抗。法院認定的事,她沒有力量推翻。但是,實在她心裡不服。
很長一段時間,她不再回想過去的這件事。而面對我的採訪,她又一次把這事提起來,我看到她的情緒依然激動。
看看周圍,管教隊長不在。她對我說,當初她被重判,就是因為她到最後都沒有認罪。辦案人員曾經明確對她講,如果態度好點,她會得到從輕處理。但是她想,她一輩子做人,一直堅持的是“一是一二是二;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她不會為了讓自己少坐幾年牢,而違心的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但是,到監獄以後情況不同了。她知道她的結局是無法更改的,否則就不會有這樣的結局。她的家人替她申訴,她沒有表示支持,也沒有表示反對。依她的個性,她肯定是要申訴到底的。之所以她不想自己再去申訴,就是因為監獄裡明確規定,申訴的罪犯不給減刑,那屬於不認罪服判。而且即使申訴,她覺得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相反還會有一些副作用。她希望減刑。她不想再去因為不可能的結果再做不明智的事。她對自己的案件心裡有想法,否則她也許到不了今天,但是,在監獄她不想再說起了。她只想好好表現,早日回家。
在林一凡的案卷里,我看到了她的悔罪書里有這樣一段話:
“我曾15歲入團,18歲入黨,(黨和人民)培養我大學本科畢業,(使得我)學有所長。畢業後從事建築工程設計38年,工作中曾多次獲獎,並於1989年晉升為高級工程師,建築設計公司經理等職。然而,由於沒有重視自身世界觀的改造,在經營管理中沒有正確把握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利害關係,同時也是市場經濟中沒有認真掌握財務政策、制度,終於犯下罪錯,成為人民的罪人。每每想到此,我無比痛心、悔恨。”
這樣的悔罪書每一名罪犯入獄後都要寫。有的罪犯在悔罪書中甚至把自己罵得狗血噴頭。林一凡沒有在認罪書中痛罵自己。她說:“回憶自己的一生,我發現自己做錯過很多事。”
她對自己過錯的反思盡在其中,我覺得她是真誠的。
林一凡說,後來她自己想清楚了。從案件本身說,不管錢是被誰拿走了,裝到了誰的腰包,總之是公款受到了侵害。既然法院認定是她的問題,懲罰她,那她只能無條件的接受了。她想,從年齡來說,她比那些人都大,已經過了將近一輩子了,即使是坐牢,她也沒有再多的東西可失去了,除了生活條件的改變,親情的損失,她沒有什麼可擔心的。可是,別人則不同了,他們還很年輕,如果法律懲罰他們,那他們會失去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