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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批將領均在特定的環境中,因私慾惡性膨脹,墮落成禍國亂軍的罪犯。但他們犯罪的過程中,有一個極為特殊的因素必須加以考慮,他們追隨的林彪,在中共“九大”被確定為毛澤東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林不具備這樣一個特殊身份,他們不一定跟著走得那樣遠,陷得如此深,李作鵬也不例外。
在起訴書第18、第32條,指控李作鵬犯有誣陷總參謀長羅瑞卿,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眾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鵬罪行是經林彪授意和督促後犯下的。林彪突然發難要置羅瑞卿於死地前,一再命秘書和葉群打電話給李作鵬,葉群露骨地說:“羅瑞卿有野心,想當國防部長”,要他揭發。李遂找王宏坤、張秀川整了揭發羅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親自找李作鵬,說要搞一個軍內兩條路線鬥爭的東西,指示李提供海軍兩條路線鬥爭的材料,點了蘇振華等人的名,明確“要採取列舉事實的辦法”,“很快搞出來,三天交卷”。李三天後把“卷”交給葉群,點了12個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從這以後,李作鵬陸續點了更多的人,他們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鬥。
以上罪責李作鵬無可推卸,需加以甄別的是他並非主動犯罪,而是追隨犯罪。在李的罪責中,取證最多的,是篡改周恩來指令,使林彪乘機從山海關機場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來得知256專機被秘密調往山海關後,立即要李作鵬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256專機必須有周恩來,黃水勝、吳法憲、李作鵬“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飛”。可李將此命令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
9月13日0時20分,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發現異常情況,打電話給李作鵬,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竟要場站直接報告周恩來。後飛機強行起飛,已滑向跑道,趙雅輝副站長向李作鵬緊急報告,他回答:“就這樣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專機出逃。
人證物證俱在,李作鵬有心放林彪出逃是顯而易見、不容抵賴的。張思之、蘇惠漁也認為此事如釘在板,沒什麼可辯的。但另外一些語涉李作鵬的指控,則證據明顯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據與林彪的密謀,擬定了武裝政變的方案。9月初,李作鵬將從武漢部隊政委劉豐處得到的毛澤東南巡講話,密報黃永勝。黃即轉告林彪、葉群,促使他們“下決心採取行動殺害毛澤東”。經調查,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李告黃南巡講話,懷有促使林彪決心對毛澤東下手的動機,也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李參與了殺害毛澤東的謀劃及行動。因此一切與謀殺毛澤東相關的罪責,均無須李作鵬分擔。
再如對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經調查,該陰謀在策劃時,李作鵬毫無所知。決定實施時,其步驟是:由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王飛以林彪名義,電邀黃永勝去機場,再通過黃出面電告李作鵬等人到機場會齊,由江騰蛟、王飛等“裹挾”前往廣州。與南逃廣州另立中央陰謀相關的人證物證,都證實李作鵬不曾與謀。
經核實、分析了大量案卷,張思之、蘇惠漁將他們形成的上述見解,寫進了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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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之:“林彪”“四人幫”兩案的審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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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鵬表面托著《安娜?卡列尼娜》,
悄悄草擬長篇辯護詞,然後縫在內衣口袋裡/
審判時,他堅持要念辯護詞,副審判長黃玉昆捏了一把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點,特別法庭的審判開庭。隨著法庭調查、法庭辯護的進程,兩案被告的罪狀逐漸清晰。除了張春橋死不開口,江青有時喧囂狡辯外,其他被告面對確鑿證據,基本認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對證據不充分,或他們自認為指控不當的罪責,還是極力辯解。李作鵬就是這“有些被告”之一。
因為李作鵬給山海關場站命令的記錄,已被塗改,成為與周恩來命令相近的“四個首長聯合命令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圓括號內為另加的文字,尖括號內為刪去的文字雖然法庭方面說經鑑定塗改是李作鵬所為,但李堅持“有保留地承認篡改了周總理的指示”。
張思之、蘇惠漁為李作鵬進行辯護,除了以事實和分析對某些涉及李作鵬的指控,要求準確地判斷和限定罪責外,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李的歷史和認罪態度的轉變,從輕發落。
其他律師,亦根據證據及合理推斷,為各自的委託人進行辯護。當檢察官認定吳法憲將空軍大權交與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權在空軍大肆進行反革命活動時,吳法憲的辯護人馬克昌、周亨元,要求吳複述“交權”的動機。最初沒人對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應。等吳強調交權是為了討好林彪,他對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權力所搞的陰謀均不知曉時,人們才感到律師的機敏,原指控吳法憲對林立果利用職權準備武裝政變應承擔直接的罪責,因此被脫掉了。
然而也有個別專業功底深厚的老學者,由於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辯護的臨場經驗,在最初的法庭調查和辯護階段不太適應,出現了辯護人角色的錯位,在法庭上對被告比審判官、檢察官還嚴厲,沒有全力維護被告的合法權利,卻時常將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
在起訴書第18、第32條,指控李作鵬犯有誣陷總參謀長羅瑞卿,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眾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鵬罪行是經林彪授意和督促後犯下的。林彪突然發難要置羅瑞卿於死地前,一再命秘書和葉群打電話給李作鵬,葉群露骨地說:“羅瑞卿有野心,想當國防部長”,要他揭發。李遂找王宏坤、張秀川整了揭發羅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親自找李作鵬,說要搞一個軍內兩條路線鬥爭的東西,指示李提供海軍兩條路線鬥爭的材料,點了蘇振華等人的名,明確“要採取列舉事實的辦法”,“很快搞出來,三天交卷”。李三天後把“卷”交給葉群,點了12個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從這以後,李作鵬陸續點了更多的人,他們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鬥。
以上罪責李作鵬無可推卸,需加以甄別的是他並非主動犯罪,而是追隨犯罪。在李的罪責中,取證最多的,是篡改周恩來指令,使林彪乘機從山海關機場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來得知256專機被秘密調往山海關後,立即要李作鵬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256專機必須有周恩來,黃水勝、吳法憲、李作鵬“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飛”。可李將此命令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
9月13日0時20分,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發現異常情況,打電話給李作鵬,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竟要場站直接報告周恩來。後飛機強行起飛,已滑向跑道,趙雅輝副站長向李作鵬緊急報告,他回答:“就這樣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專機出逃。
人證物證俱在,李作鵬有心放林彪出逃是顯而易見、不容抵賴的。張思之、蘇惠漁也認為此事如釘在板,沒什麼可辯的。但另外一些語涉李作鵬的指控,則證據明顯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據與林彪的密謀,擬定了武裝政變的方案。9月初,李作鵬將從武漢部隊政委劉豐處得到的毛澤東南巡講話,密報黃永勝。黃即轉告林彪、葉群,促使他們“下決心採取行動殺害毛澤東”。經調查,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李告黃南巡講話,懷有促使林彪決心對毛澤東下手的動機,也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李參與了殺害毛澤東的謀劃及行動。因此一切與謀殺毛澤東相關的罪責,均無須李作鵬分擔。
再如對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經調查,該陰謀在策劃時,李作鵬毫無所知。決定實施時,其步驟是:由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王飛以林彪名義,電邀黃永勝去機場,再通過黃出面電告李作鵬等人到機場會齊,由江騰蛟、王飛等“裹挾”前往廣州。與南逃廣州另立中央陰謀相關的人證物證,都證實李作鵬不曾與謀。
經核實、分析了大量案卷,張思之、蘇惠漁將他們形成的上述見解,寫進了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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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之:“林彪”“四人幫”兩案的審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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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鵬表面托著《安娜?卡列尼娜》,
悄悄草擬長篇辯護詞,然後縫在內衣口袋裡/
審判時,他堅持要念辯護詞,副審判長黃玉昆捏了一把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點,特別法庭的審判開庭。隨著法庭調查、法庭辯護的進程,兩案被告的罪狀逐漸清晰。除了張春橋死不開口,江青有時喧囂狡辯外,其他被告面對確鑿證據,基本認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對證據不充分,或他們自認為指控不當的罪責,還是極力辯解。李作鵬就是這“有些被告”之一。
因為李作鵬給山海關場站命令的記錄,已被塗改,成為與周恩來命令相近的“四個首長聯合命令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圓括號內為另加的文字,尖括號內為刪去的文字雖然法庭方面說經鑑定塗改是李作鵬所為,但李堅持“有保留地承認篡改了周總理的指示”。
張思之、蘇惠漁為李作鵬進行辯護,除了以事實和分析對某些涉及李作鵬的指控,要求準確地判斷和限定罪責外,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李的歷史和認罪態度的轉變,從輕發落。
其他律師,亦根據證據及合理推斷,為各自的委託人進行辯護。當檢察官認定吳法憲將空軍大權交與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權在空軍大肆進行反革命活動時,吳法憲的辯護人馬克昌、周亨元,要求吳複述“交權”的動機。最初沒人對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應。等吳強調交權是為了討好林彪,他對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權力所搞的陰謀均不知曉時,人們才感到律師的機敏,原指控吳法憲對林立果利用職權準備武裝政變應承擔直接的罪責,因此被脫掉了。
然而也有個別專業功底深厚的老學者,由於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辯護的臨場經驗,在最初的法庭調查和辯護階段不太適應,出現了辯護人角色的錯位,在法庭上對被告比審判官、檢察官還嚴厲,沒有全力維護被告的合法權利,卻時常將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