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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師協會會長韓學章、上海市第一法律顧問處主任張中,被指定為姚文元的辯護人。

  他們隨即爭分奪秒而字斟句酌地閱讀分析有關各自委託人的案卷,並同委託人見面,詢問有關案情。張思之在同意為李作鵬辯護後的第三天,重返秦城監獄,同李作鵬見面。按《刑訴法》規定,律師可以查閱辯護案件的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單獨會見被告。但鑑於“兩案”的極為特殊的情況,辯護人與被告見面時,均有看守人員在場,以防泄密。

  李作鵬見到張思之、蘇惠漁時,表示是自己的罪絕不推脫。他說:“我有罪,有責任,我敢承擔。我的骨頭還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著又表示不是他的罪過,不能要他負責。他說起訴書中提到一個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對此沒有責任。這一點許世友可以作證,蕭勁光也了解內情,如果考慮他倆的地位不便出庭作證,希望請許夫人出庭證明一下。談話的時間不算太長,張思之已經感到李作鵬的腦子的確好使。

  參與辯護的律師陣容,可以說是相當強有力的。當他們在短暫的時間內,把各自負責的案情仔細地理了一遍後,立即發現了起訴書中的一些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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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思之:“林彪”“四人幫”兩案的審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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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幾乎每日一次的辯護組碰頭會上,為姚文元辯護的韓學章、張中,首先指出了起訴書中對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訴書第46條認為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動上海武裝叛亂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據,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談論天安門事件時講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門廣場事件是暴力,將來的鬥爭也還是暴力解決問題。”說這是為上海武裝叛亂做輿論準備。可事實是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是在當年10月間,“四人幫”感到行將覆滅才著手的垂死掙扎,而姚文元講這番話,卻是在“四人幫”猖獗得意之際,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繫。

  起訴書第34條,指控1967年5月,張春橋、姚文元在濟南支持山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王效禹鎮壓群眾,導致武鬥流血。而根據當事人王效禹的供詞,只有張春橋說支持王,姚文元事先並未表態,事後才說了句慶賀的話。顯然,他不該負挑起事端的責任。

  但當時韓學章、張中對是否提出反駁,拿不定主意,因為起訴書是經中共中央上層審閱的。辯護組大多數人認為,應該提出反駁。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審判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主管“兩案”審判的彭真也指示:“不僅要辯護,而且要很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不駁回明顯失實的指控,不依法解脫被告不成立的“罪責”,則被告內心難以誠服,也不能使最終判決在法律上長久立得住,同時還是律師嚴重的失職。

  也是在碰頭會上,律師們還認為:起訴書第8、第10條指控、並被視為對“四人幫”審訊突破口的王洪文“長沙告狀”,在黨內組織上是合法的,不能構成罪行。1974年10月籌備四屆人大會議期間,江青、張春橋為了在此次會上謀取更大的權力,慫恿王洪文到長沙,向正在那裡的毛澤東告狀,誣陷周恩來、鄧小平“搞篡權活動”。而當時江青、張春橋在黨內都有合法的地位,他們和王洪文、姚文元等政治局委員在釣魚台共同商議問題,然後讓黨內排名在周恩來之前的副主席王洪文,到長沙向毛澤東敘述意見,儘管內容是誣陷周恩來、鄧小平的,可斥之為心懷鬼胎,可斥之為暗中作祟,但卻不能視為罪行。因為政治局委員們商議問題,向黨的最高領導人陳述,在組織上沒有絲毫不合法理之處。如若這也算是罪行,則黨內生活就無法進行了。

  辯護組隨即將這些認識,反映給“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採納了律師們的意見,結果在開庭後,對姚文元做法庭調查時,就不再提在濟南挑起武鬥、為上海武裝叛亂做輿論準備的問題。姚文元對此十分感激,因為當時他和陳伯達怕死心理反應得最明顯,而上述罪名攤上其一,無疑向死神更貼近幾分。關於“長沙告狀”的指控,也在判決時取消了。

  考慮林彪集團主犯犯罪的特殊因素,律師認為林集團主犯與“四人幫”不同/

  李作鵬放林彪出逃有心,參與謀刺毛澤東、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無證

  介入李作鵬案件後,張思之、蘇惠漁通過翻閱大量的材料及和李本人的接觸,感到被置於第二審判庭的幾位將領罪犯,同“四人幫”及陳伯達等文職罪犯,有著較大的區別。他們都曾出生入死,留下過聲威赫赫的戰績。

  就李作鵬而言,他曾是東北戰場上“硬”出名的勇將。遼瀋戰役期間,為了堵截廖耀湘兵團南逃營口,他率部下一個前衛營一天兩夜急行250里,在北寧線同敵軍遭遇接火。這時林彪、羅榮桓等來電,命其“繼續前進,不要與敵人糾纏”。可李根據槍聲,辨出敵軍是正規部隊,隨即回電“敵情嚴重,不能繼續前進”。不久真相查明,廖耀湘已改變南逃計劃,決定東退瀋陽,李作鵬占據的地方,正是廖軍必經之地。他一摔大衣,投入戰鬥,廖耀湘軍團被全殲,他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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