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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又發生了住在韭崎的幸太郎的遺產問題。藤本如果再進行他的計劃,這筆遺產理所當然地將由才子繼承。雖然這是種瓜得瓜的結果,可是,藤本哪能坐視不動呢?
苦思多日的結果,藤本選擇的途徑相信就是將才子謀殺,使之不再存於人世。然而,才子如果死於單純的殺人事件,藤本將會第一個受到懷疑,這是自明之理。警察人員不可能不會查出這當中牽涉到上億萬的財產繼承問題。
可是,才子如果是單純的失蹤,這將對藤本大大不利,這一點不難想像得到。
(在失蹤宣告之下,非耐著性子等待失蹤期間過去不可。在這期間,益次郎都不能動一下已成為念磨代名義的財產……)
水田認為自己能夠了解藤本這時候的急躁心理。
急欲將才子置十死地,可是,自己下手殺害的證據絕不能被人抓到——相信那些日子裡,占滿他腦子的,只有這件事情吧?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最巧妙的方法莫過於以事故死亡來掩飾事實。聰明如藤本當然不可能不會想到這一點。但,以事故死亡為掩飾的事件只許一次就成功,絕不能失手,不然,這後果更是堪虞的事情。與其如此,倒不如以乾脆手法取她一命——這些事情藤本都想過的吧?
進一步推測到的是:藤本後來想到了不在現場證明確實能夠成立的巧妙的犯罪手法。
總之,當做分屍命案來處理。雖然這也是單純的死亡,卻與失蹤宣告大異其趣。
即使將頭部和身體始終藏而不露,只要構成某一程度的狀況,行政機構依照慣例,會給予死亡之認定。這樣的事情,一般稱為“認定死亡”。如此一來就不必等候7年的時間。
(認定死亡……藤本不是想到巧妙不過的手法了嗎?)
這不是法律上的制度,而是在學說判例上實行的慣例。如果藤本企圖鑽的是這個漏洞,這應該算是一種新型的智慧型犯罪才對。
水田的假設順利地推展到這一點上來。
然而這個假設需要一個大前提。
這就是說,菲崎市卡車司機木村俊夫於11月25日清晨在國鐵濱松町車站會面的女性必須為冒充志磨代之名的杉山才子始可。
藤本益次郎已於這之前的II月23日飛往馬尼拉。在馬尼拉的人再怎麼神通廣大,斷無下手殺害身在日本之人的可能。
(莫非木村在撒謊?)
撒這個謊,木村會有什麼利益嗎?他對本身的罪行已經直認不諱。沒有見過而說見過,這樣的謊稱對他也沒有什麼好處。
(要是木村本身被騙了呢?)
也就是說,他所見到的並不是真正的才子。
替藤本將被害者遺體的一部分帶到神戶——有這麼一個人的存在,這已是殆無疑義的事情。這件事情,一個女人也能做。如果由這名女性共犯喬裝才子而將紙包帶來神戶的倉庫——如此一來,所有的事情就能合乎邏輯了。
水田記得曾經和水村談過這樣的話——
“這個女人這一天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樣子?”
“這個女孩本來就是個娃娃臉,相當可愛,而我記得這一天好像打扮得特別漂亮。”
“特別漂亮”——木村這一句證言指的當然是這名女孩當天刻意化妝過。而化妝不也是喬裝的一部分嗎?
(喬裝……)
水田又陷入沉思里了。這名女孩如果是喬裝的,當然是在於替藤本製造不在現場說明。
(可是……)
喬裝這個假設當然方便於推理作業,但這也不是沒有牽強之嫌。
如果目的在於替藤本製造不在現場證明,這名女孩應該以才子的面貌,出現在更適當的地方才對。因為11月25日這一天木村的行動,始終未為水田的偵查觸網所捅到。要不是水田碰巧逮到木村他哪裡有機會向警察人員提供“我見過志磨代小姐”這樣的證言呢?
只在木村面前露出喬裝面貌,這在手法上未免太繞彎兒。不在另外的場面出現,反而是不自然的事情。
由此觀來,木村敘述的可能是事實,水田一時太鑽牛角尖了。
這麼一來,推定上的犯案時間勢必在11月29日22:15分以後。
才子如果是被由香港回來後的藤本在某地殺害,這就不必假設共犯的存在了。因為一切可以由藤本本身行動。
然而這也是無條件能成立的假設。
其間的第一個疑點是:從25日到遇害的將近一個星期的日子裡,才子會在哪裡?
進更一步的疑點是有關阪神工業公司倉庫鑰匙的問題。
才子當然可以由藤本出錢,讓她出去旅遊一段時間,然而這個必要性卻也不無疑義。倉庫鑰匙問題在條件設定上應該尤屬困難,除非大西業務部長和櫻木倉庫股長這兩個人是藤本的共犯,將紙包拋進倉庫內應該是殆無可能的事情。
經營貴重品倉庫業,最講究的是信用,大西部長應談不會庸碌到將倉庫供給藤本利用才對。
當然,在大西部長不知情的情形之下,只要得到櫻木股長的協力,藤本的不在現場證明詭計也不是不能實現。這裡需要的只是櫻木的配合。
這就是說,櫻木股長親自將藤本所委託的紙包偷偷放到倉庫里去。
苦思多日的結果,藤本選擇的途徑相信就是將才子謀殺,使之不再存於人世。然而,才子如果死於單純的殺人事件,藤本將會第一個受到懷疑,這是自明之理。警察人員不可能不會查出這當中牽涉到上億萬的財產繼承問題。
可是,才子如果是單純的失蹤,這將對藤本大大不利,這一點不難想像得到。
(在失蹤宣告之下,非耐著性子等待失蹤期間過去不可。在這期間,益次郎都不能動一下已成為念磨代名義的財產……)
水田認為自己能夠了解藤本這時候的急躁心理。
急欲將才子置十死地,可是,自己下手殺害的證據絕不能被人抓到——相信那些日子裡,占滿他腦子的,只有這件事情吧?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最巧妙的方法莫過於以事故死亡來掩飾事實。聰明如藤本當然不可能不會想到這一點。但,以事故死亡為掩飾的事件只許一次就成功,絕不能失手,不然,這後果更是堪虞的事情。與其如此,倒不如以乾脆手法取她一命——這些事情藤本都想過的吧?
進一步推測到的是:藤本後來想到了不在現場證明確實能夠成立的巧妙的犯罪手法。
總之,當做分屍命案來處理。雖然這也是單純的死亡,卻與失蹤宣告大異其趣。
即使將頭部和身體始終藏而不露,只要構成某一程度的狀況,行政機構依照慣例,會給予死亡之認定。這樣的事情,一般稱為“認定死亡”。如此一來就不必等候7年的時間。
(認定死亡……藤本不是想到巧妙不過的手法了嗎?)
這不是法律上的制度,而是在學說判例上實行的慣例。如果藤本企圖鑽的是這個漏洞,這應該算是一種新型的智慧型犯罪才對。
水田的假設順利地推展到這一點上來。
然而這個假設需要一個大前提。
這就是說,菲崎市卡車司機木村俊夫於11月25日清晨在國鐵濱松町車站會面的女性必須為冒充志磨代之名的杉山才子始可。
藤本益次郎已於這之前的II月23日飛往馬尼拉。在馬尼拉的人再怎麼神通廣大,斷無下手殺害身在日本之人的可能。
(莫非木村在撒謊?)
撒這個謊,木村會有什麼利益嗎?他對本身的罪行已經直認不諱。沒有見過而說見過,這樣的謊稱對他也沒有什麼好處。
(要是木村本身被騙了呢?)
也就是說,他所見到的並不是真正的才子。
替藤本將被害者遺體的一部分帶到神戶——有這麼一個人的存在,這已是殆無疑義的事情。這件事情,一個女人也能做。如果由這名女性共犯喬裝才子而將紙包帶來神戶的倉庫——如此一來,所有的事情就能合乎邏輯了。
水田記得曾經和水村談過這樣的話——
“這個女人這一天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樣子?”
“這個女孩本來就是個娃娃臉,相當可愛,而我記得這一天好像打扮得特別漂亮。”
“特別漂亮”——木村這一句證言指的當然是這名女孩當天刻意化妝過。而化妝不也是喬裝的一部分嗎?
(喬裝……)
水田又陷入沉思里了。這名女孩如果是喬裝的,當然是在於替藤本製造不在現場說明。
(可是……)
喬裝這個假設當然方便於推理作業,但這也不是沒有牽強之嫌。
如果目的在於替藤本製造不在現場證明,這名女孩應該以才子的面貌,出現在更適當的地方才對。因為11月25日這一天木村的行動,始終未為水田的偵查觸網所捅到。要不是水田碰巧逮到木村他哪裡有機會向警察人員提供“我見過志磨代小姐”這樣的證言呢?
只在木村面前露出喬裝面貌,這在手法上未免太繞彎兒。不在另外的場面出現,反而是不自然的事情。
由此觀來,木村敘述的可能是事實,水田一時太鑽牛角尖了。
這麼一來,推定上的犯案時間勢必在11月29日22:15分以後。
才子如果是被由香港回來後的藤本在某地殺害,這就不必假設共犯的存在了。因為一切可以由藤本本身行動。
然而這也是無條件能成立的假設。
其間的第一個疑點是:從25日到遇害的將近一個星期的日子裡,才子會在哪裡?
進更一步的疑點是有關阪神工業公司倉庫鑰匙的問題。
才子當然可以由藤本出錢,讓她出去旅遊一段時間,然而這個必要性卻也不無疑義。倉庫鑰匙問題在條件設定上應該尤屬困難,除非大西業務部長和櫻木倉庫股長這兩個人是藤本的共犯,將紙包拋進倉庫內應該是殆無可能的事情。
經營貴重品倉庫業,最講究的是信用,大西部長應談不會庸碌到將倉庫供給藤本利用才對。
當然,在大西部長不知情的情形之下,只要得到櫻木股長的協力,藤本的不在現場證明詭計也不是不能實現。這裡需要的只是櫻木的配合。
這就是說,櫻木股長親自將藤本所委託的紙包偷偷放到倉庫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