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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償命,借債還錢”,就是這個道理。

  問題還不僅僅在於“懲罰”,更在於“制止”。一個殺人犯的生命權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他還可以繼續殺人,繼續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權。當然,我們可以把他關起來,不讓他再去殺人。但關要關得住。這個人,完全有可能越獄這就意味著還有更多的生命權被剝奪;就算關得住吧,那些先前被殺的人呢?就白殺了?如果某個人可以白殺,豈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白殺?天賦人權又從何說起?剝奪殺人犯的生命權,等於說社會有權剝奪某些人生命的權利,則人權並非天賦;不剝奪殺人犯的生命權,就等於說他享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人權同樣並非天賦。天賦人權,是不是有點問題?

  事實上,沒有哪一種權利是天賦(上帝賦子或自然賦予)的,包括人權。一個人,只要父母把他生下來,就天然或當然地享有人權或生命權,那是扯淡。如果生在野地里,只怕就沒有。即便生在人類社會,也要看那社會講不講人權。不講,也沒有。就算是講人權的社會,這權利也不是天賦的,而是社會賦予公眾約定的。任何權利都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約定,任何約定也都只對參加者有效。你不參加某個協會或俱樂部,你就不能享有這個協會或俱樂部會員的權利。人權就是人類社會這個“協會”或“俱樂部”會員的權利。前提則是你必須參加或不能退出人類社會。

  也就是說,你必須“在場”。

  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還要說“退場”是每個人不可或缺的權利,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呢?就因為人權不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是無可選擇的,社會權利則可以選擇,也必須選擇。因為它是人與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選擇的約定其實是無效的,沒有了自由的選擇則不是選擇。選擇是約定的前提,自由則是選擇的前提。

  所以,自由是約定的前提的前提,沒有自由的約定同樣無效,甚至根本不能叫做“人的約定”。這樣,人權作為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一種約定(也可以說是“根本大法”),就決不能反對和背離自由原則,更不能取消人的自由。退場既然是人的自由選擇,就不能不規定為人權的基本內容。人權,無論它對個人做怎樣的限制(沒有限制的權利同樣不是權利),也不能限制心靈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一旦限制,人權自身的依據就會被顛覆了),這是人權的“底線”。唯其如此,隱私權、思想權和言論權,才是人的基本人權。

  不過,無論我們可以怎樣退場,有一個“場”是永遠不能退的,這就是人類社會。因為一旦退出人類社會,就不是人,也就無所謂人權了。這也是一根“底線”。可見,無論對社會而言,還是對個人而言,人權都有所限制。所以,任何人權都是“有限人權”。

  這也並小奇怪。自由,從來就是以不自由為前提的。至少是,一個人,只要選擇了自由,就不能想自由時自由,不想自由時不自由了。同樣,你也不能想講人權時講人權,不想講人權時就不講。這就是限制,也就是代價。

  人權不但不是無限的,它也不是無償的。權利從來就同時意味著義務,沒有相關義務的權利我們還沒有聽說過(如果有,那才可怕),人權也一樣。你要享有隱私權,你就不能窺探他人的隱私;你要享有言論權,你就不能限制他人的言論;你要享有思想權,你就不能不准他人思想。而且,當他人的隱私權、思想權和言論權受到侵犯時,你還有義務為之捍衛。因為你倘若不捍衛他人的這些權利,你的這那權利也同樣得不到保障並無法享有。這就是“付出”,就是“補償”。所以,任何人權都是“有償人權”。

  那麼,一個剛剛出世的嬰兒,什麼義務都沒有盡,難道就沒有人權嗎?他的生命權難道不是“本來就有的”嗎?如果說一個嬰兒什麼都沒有付出因此就不享有人權,就等於說嬰兒是可以隨便屠殺的了。嬰兒也享有生命權、這當然沒有問題。但這並不等於說他的人權是天賦的和無償的,頂多也就如趙汀陽所言,只能說是“預付的”。可以預付,是人權的特殊性,而且事實上人權總是預付的,卻也僅僅只是可以預付而已。“預付”並不等於“無償”,更不等於可以“賴帳”,就像借債必須還錢一樣。當他具有了“償還”能力時,他就必須“付款”。如果他拒絕儘自己的義務,他就會喪失人權,包括預付的部分。而且,這種喪失,還要以“自動棄權”論。也如趙汀陽所言,人權幾乎是不勞而獲的,卻決不是不勞而享的(《有償人權和做人主義》)。

  當然,個人,終身好吃懶做,什麼貢獻都沒有,我們也不能像宰豬樣殺了他。

  但這同樣不意味著他的人權是天賦的和無償的。我們不能殺了他,是基於這樣個全社會的共同約定:為了尊重和保障我們每個人自己的生命權,必須尊重和保障任何其他個人的生命權。同時,這個人也必須遵守全社會的共同約定,不能侵犯和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說到底,他的人權仍是約定的和有償的。

  十一為誰做人

  實際上,沒有哪一種權利是天賦的,也沒有哪種權利是無條件賦予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就人權而言,最起碼,你得承認你是人類社會的一員,並遵守人類社會共同約定的一些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吧?也就是說,必須做人,才能享有人權。不做人,不但無權享有,也沒有必要。不打球,要發球權有什麼用?

  不做人,要人權於什麼?人權,其實也就是“做人的權利”。

  所以,人權問題,也就是做人問題。

  沒有人是天生的。天生的、自然狀態的人,只能叫做“人科動物”,不能叫“人”。我們通常所說的人(即人學意義上的人),都是“做”出來的。中國傳統社會(或者說舊社和舊文化)的錯誤。做人”也並不在於主張做人,而在於“為別人做人”。

  人,為別人做,還是為自己做,這很重要。

  為自己做人,是真實的,也是負責任的。因為這件事不是別人要他做的,而是他自己要做的。他所做的一切,都出自他的自由意志,是他自由選擇的結果,不由他自己承擔後果又該找誰?這當然有風險。萬一沒做好,怎麼辦?所有的惡果,豈非都得自己吞下去?但承擔這樣一種風險,是值得的,起碼可以使我們比較有責仟心。更重要的是,只有承擔這樣一種風險,即付出這樣一個“代價”,我們才能真正地享有人權。人權作為一種“做人的權利”,歸根結底只屬於每個人自己;而每個人要求獲得和享有這種權利,又歸根結底是為了讓自己活得像個人,使自己成為真正的人。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替代的事,正如我們不能代替別人去生活,去死。如果你自己不想活了,別人又怎麼能讓你活下去?如果你自己都不想做人,別人又怎麼能賦予你人權?一個東西,如果自己存心不要,別人是沒有辦法的,何況它原本要靠自己去爭取?當然,不是說一個人只要為自己做人,就會享有人權了。但如果一個社會所有的人都不為自己做人,這個社會就一定不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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