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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情況不是這樣的中國城市,當年又有幾座呢?
諸位,我想指出的是——中國的城市建築,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悄然興起的。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無論是國家建築行為,還是民營企業的建築行為,除了被列為重點工程重點要求的建築物,僅就居民而言,標準都是不高的。有的可以說是很低的。但即使那樣,住進八十年代的樓房裡的城市人家,卻又都是多麼的備覺幸運啊!以北京為例,前門西大街鄰馬路的幾排樓房,都是八十年代中期的建築。我們耳熟能詳的許多文藝界、文化界先輩,當年都曾在那裡住過。所分到的也只不過兩室一廳、三室一廳而已。現在看來,它們又是那麼的尋常,尋常得沒有任何建築風格或建築美學可言。
由最初的建材業興起,牽拉了最初的建材業的熱勢,因此造成過最初的行業污染,以及今天看來顯然形成城市規劃後遺症的不爭事實。
然而作為我個人,卻寧肯多一些寬厚的態度,不忍過於苛責。當年那情形用“雪中送炭”來形容毫不誇張。對於在寒冷中渴求溫暖的人,只要是炭,不管用什麼東西盛裝著,那都是他們所感激的東西。
(三)
據我所知,民間房地產業之興起,在長江以北,當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前後的事情。它們中一半左右的前身是民間施工隊伍;另一半,大抵是有這樣或那樣權力背景的人士在操盤。國營單位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也從國營建築行業分化出一些人士,形成以民間股份資本運營的房地產公司。
最初,它們只不過活動在大城市的邊緣,悄然進行,並不太引起社會關注。動作也都不是很大,對城市規劃不構成直接的影響——無論可喜的還是可憂的。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它們開始深入城市腹地;而對城市規劃形成兇猛影響,則是近幾年的事。
客觀地說,這一時期的城市建築,較之八九十年代,質量有了多方面的提高。城市的容貌,由於民間房地產業加盟建築而迅速改觀,受益匪淺。中國第一批有經濟能力購置私人房產的人士,對民間房地產公司的湧現亦多持肯定和歡迎的態度。至二千年前後,民間房地產業便如雨後春筍,遂成為利潤回報最為豐厚的民間行業。
我個人認為,倘論及建築風格、建築藝術、建築美學,僅就商品住宅樓盤而言,既不可要求甚高,亦不可評估太低。要求甚高,其價格將更加使一般城市居民望而生畏;評估太低,將有矯情之嫌。中式風格也罷,歐式風格也罷,二者結合的風格也罷,歸根結底,一分錢一分貨,風格和藝術是要作價買賣的,當由市場供求關係來調節。依我的眼看來,某些極其高檔的商品住宅,不是還不夠怎樣,而是里里外外已經太過奢華了。在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一個貧困人口極多的國家,在一個貧富差距極大並且越來越大的國家,豪宅的不斷推出而且當然都是隆重推出,顯然具有超現實主義的意味。其品質無論多麼人性化,也只不過是極少數人才配享受的人性化,與絕大多數的、一般的人沒什麼關係。北京的天通苑和回龍觀大社區,那裡的樓房是沒什麼建築風格、藝術和美學的特別處可談的,離市區遠,交通不便,生活配套服務設施很不完善,但是巴望入住那裡的樓房的北京人家,目前仍成千上萬,而且要經過有關部門的資格審批。不是對富有程度的認定,而是對貧困程度的認定。
種種建築設計和城市規劃的不良現象、堪憂現象,我的眼當然也看到了那些,我當然也承認那些現象對於城市自身容貌的氣質的破壞。
但是我認為,在設計和規劃二者之間,以上現象的責任,當主要歸於後者,即主要歸於負責城市規劃的官員。沒有權力的批准,任何房地產商決然不可能在城市的任何地方動土開工。只有權力的批准,沒有權力的要求,獲得批准的房地產商在設計方面必然樂得自行其是。希望房地產商在考慮商品設計的同時,也將商品設計與整體城市規劃的和諧與否一起考慮,我以為這樣的一種寄託是過於天真的。房地產商在設計方面,通常只為定位的買方市場考慮。有時他們很為自己的設計得意。事實上,孤立地看待他們的某些設計,也許還確有值得自鳴得意的地方,但擺放在城市規劃的全局來看,則可能是不和諧的,甚至可能是破壞和諧的。或者,暫時看來與城市整體規劃沒有衝突,但在以後卻會阻礙城市總體規劃朝更美好的方面去拓展。是的,正是這種責任,我認為主要當由有權的官員來承擔。
比如一位對家園極有責任感的成員,當他擁有出售家園土地的權利的時候,他一定會對買方有要求,甚至限制買方只允許蓋成什麼樣式的房舍,不允許蓋成什麼樣式的房舍。他一定不會表示這樣的意思——“現在,我家園中的這片土地面積歸你了,你想怎麼蓋就怎麼蓋吧,我一概不管了!”而且,究竟出售家園的哪一片土地,他一定是三思而後行的。他一定特別珍惜每一平方米的土地。他一定會每每這麼想——這一塊土地還要留一留,爺爺每天要在那兒鍛練身體;那一塊也要留一留,可供小兒女在那兒盪鞦韆;還有另外一塊,更要留一留,家園須有一塊綠地啊!……
我們的城市太缺少有如此責任感的、總體的、具有長期考慮的規劃者了。即使有,他們的責任感,他們的長期考慮,也往往是一廂情願。因為事情往往也是這樣——批售土地的是一些官員,負責城市規劃的是另一些官員。前者是有實權的大官,後者是有虛權的小官。對於一座城市,建設規劃局局長又究竟能有多大權力?通常只不過是檢查違章建築和按照指示繪製藍圖而已。
一座城市,它的總體的、將來的、長遠的規劃究竟構思在什麼人心裡呢?它二十年後會是怎樣的?五十年後會是怎樣的?半個世紀後會是怎樣的?——我們的城市,其實缺少如此為它鞠躬盡瘁的人,更缺少這樣的固定的實權機構。
某些城市的大規劃、大城市建設舉措,即使造福一方,也往往是現任一、二把手們極具個人拍板色彩的公僕行為。於是往往又引出了負面現象——城市建築方面勞民傷財、好大喜功的政績工程。
最後我想說,我們的每一座城市,有必要產生某種固定的,規划水平很高的,由官員、專家、學者以及民眾代表組成的規劃權力機構。它所擁有的應是至高權力,超越於任何個人權力之上。正如司法部門應超越於任何個人權力之上。它將只對人民負責。為人民大眾珍惜城市裡的每一塊土地。它將替人民大眾構思城市總體的、長遠的藍圖。那種個人以特權批售城市土地的現象,早就應該被視為非法了。它將更有效地鼓勵房地產商加盟城市建設的能動性,同時也更有效地限制他們資本的無孔不入以及見縫插針的牟利行為。
而我們的城市公民,應提升起這樣的一種正當意識——歸根結底,城市乃是人民的城市。城市的土地面積是極為有限的。作為特殊資源,是尤其寶貴的。每一個城市公民都有權睜大雙眼,監督每一處城市土地的出售情況,要求過程的透明度。並且,每一個城市公民,都有權對自己認為不當的城市土地的出售和使用提出質疑和批評。
諸位,我想指出的是——中國的城市建築,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悄然興起的。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無論是國家建築行為,還是民營企業的建築行為,除了被列為重點工程重點要求的建築物,僅就居民而言,標準都是不高的。有的可以說是很低的。但即使那樣,住進八十年代的樓房裡的城市人家,卻又都是多麼的備覺幸運啊!以北京為例,前門西大街鄰馬路的幾排樓房,都是八十年代中期的建築。我們耳熟能詳的許多文藝界、文化界先輩,當年都曾在那裡住過。所分到的也只不過兩室一廳、三室一廳而已。現在看來,它們又是那麼的尋常,尋常得沒有任何建築風格或建築美學可言。
由最初的建材業興起,牽拉了最初的建材業的熱勢,因此造成過最初的行業污染,以及今天看來顯然形成城市規劃後遺症的不爭事實。
然而作為我個人,卻寧肯多一些寬厚的態度,不忍過於苛責。當年那情形用“雪中送炭”來形容毫不誇張。對於在寒冷中渴求溫暖的人,只要是炭,不管用什麼東西盛裝著,那都是他們所感激的東西。
(三)
據我所知,民間房地產業之興起,在長江以北,當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前後的事情。它們中一半左右的前身是民間施工隊伍;另一半,大抵是有這樣或那樣權力背景的人士在操盤。國營單位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也從國營建築行業分化出一些人士,形成以民間股份資本運營的房地產公司。
最初,它們只不過活動在大城市的邊緣,悄然進行,並不太引起社會關注。動作也都不是很大,對城市規劃不構成直接的影響——無論可喜的還是可憂的。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它們開始深入城市腹地;而對城市規劃形成兇猛影響,則是近幾年的事。
客觀地說,這一時期的城市建築,較之八九十年代,質量有了多方面的提高。城市的容貌,由於民間房地產業加盟建築而迅速改觀,受益匪淺。中國第一批有經濟能力購置私人房產的人士,對民間房地產公司的湧現亦多持肯定和歡迎的態度。至二千年前後,民間房地產業便如雨後春筍,遂成為利潤回報最為豐厚的民間行業。
我個人認為,倘論及建築風格、建築藝術、建築美學,僅就商品住宅樓盤而言,既不可要求甚高,亦不可評估太低。要求甚高,其價格將更加使一般城市居民望而生畏;評估太低,將有矯情之嫌。中式風格也罷,歐式風格也罷,二者結合的風格也罷,歸根結底,一分錢一分貨,風格和藝術是要作價買賣的,當由市場供求關係來調節。依我的眼看來,某些極其高檔的商品住宅,不是還不夠怎樣,而是里里外外已經太過奢華了。在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一個貧困人口極多的國家,在一個貧富差距極大並且越來越大的國家,豪宅的不斷推出而且當然都是隆重推出,顯然具有超現實主義的意味。其品質無論多麼人性化,也只不過是極少數人才配享受的人性化,與絕大多數的、一般的人沒什麼關係。北京的天通苑和回龍觀大社區,那裡的樓房是沒什麼建築風格、藝術和美學的特別處可談的,離市區遠,交通不便,生活配套服務設施很不完善,但是巴望入住那裡的樓房的北京人家,目前仍成千上萬,而且要經過有關部門的資格審批。不是對富有程度的認定,而是對貧困程度的認定。
種種建築設計和城市規劃的不良現象、堪憂現象,我的眼當然也看到了那些,我當然也承認那些現象對於城市自身容貌的氣質的破壞。
但是我認為,在設計和規劃二者之間,以上現象的責任,當主要歸於後者,即主要歸於負責城市規劃的官員。沒有權力的批准,任何房地產商決然不可能在城市的任何地方動土開工。只有權力的批准,沒有權力的要求,獲得批准的房地產商在設計方面必然樂得自行其是。希望房地產商在考慮商品設計的同時,也將商品設計與整體城市規劃的和諧與否一起考慮,我以為這樣的一種寄託是過於天真的。房地產商在設計方面,通常只為定位的買方市場考慮。有時他們很為自己的設計得意。事實上,孤立地看待他們的某些設計,也許還確有值得自鳴得意的地方,但擺放在城市規劃的全局來看,則可能是不和諧的,甚至可能是破壞和諧的。或者,暫時看來與城市整體規劃沒有衝突,但在以後卻會阻礙城市總體規劃朝更美好的方面去拓展。是的,正是這種責任,我認為主要當由有權的官員來承擔。
比如一位對家園極有責任感的成員,當他擁有出售家園土地的權利的時候,他一定會對買方有要求,甚至限制買方只允許蓋成什麼樣式的房舍,不允許蓋成什麼樣式的房舍。他一定不會表示這樣的意思——“現在,我家園中的這片土地面積歸你了,你想怎麼蓋就怎麼蓋吧,我一概不管了!”而且,究竟出售家園的哪一片土地,他一定是三思而後行的。他一定特別珍惜每一平方米的土地。他一定會每每這麼想——這一塊土地還要留一留,爺爺每天要在那兒鍛練身體;那一塊也要留一留,可供小兒女在那兒盪鞦韆;還有另外一塊,更要留一留,家園須有一塊綠地啊!……
我們的城市太缺少有如此責任感的、總體的、具有長期考慮的規劃者了。即使有,他們的責任感,他們的長期考慮,也往往是一廂情願。因為事情往往也是這樣——批售土地的是一些官員,負責城市規劃的是另一些官員。前者是有實權的大官,後者是有虛權的小官。對於一座城市,建設規劃局局長又究竟能有多大權力?通常只不過是檢查違章建築和按照指示繪製藍圖而已。
一座城市,它的總體的、將來的、長遠的規劃究竟構思在什麼人心裡呢?它二十年後會是怎樣的?五十年後會是怎樣的?半個世紀後會是怎樣的?——我們的城市,其實缺少如此為它鞠躬盡瘁的人,更缺少這樣的固定的實權機構。
某些城市的大規劃、大城市建設舉措,即使造福一方,也往往是現任一、二把手們極具個人拍板色彩的公僕行為。於是往往又引出了負面現象——城市建築方面勞民傷財、好大喜功的政績工程。
最後我想說,我們的每一座城市,有必要產生某種固定的,規划水平很高的,由官員、專家、學者以及民眾代表組成的規劃權力機構。它所擁有的應是至高權力,超越於任何個人權力之上。正如司法部門應超越於任何個人權力之上。它將只對人民負責。為人民大眾珍惜城市裡的每一塊土地。它將替人民大眾構思城市總體的、長遠的藍圖。那種個人以特權批售城市土地的現象,早就應該被視為非法了。它將更有效地鼓勵房地產商加盟城市建設的能動性,同時也更有效地限制他們資本的無孔不入以及見縫插針的牟利行為。
而我們的城市公民,應提升起這樣的一種正當意識——歸根結底,城市乃是人民的城市。城市的土地面積是極為有限的。作為特殊資源,是尤其寶貴的。每一個城市公民都有權睜大雙眼,監督每一處城市土地的出售情況,要求過程的透明度。並且,每一個城市公民,都有權對自己認為不當的城市土地的出售和使用提出質疑和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