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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與投資方簽定的合同中,大約並沒有禁止他發表自己對《芬妮》的看法的條款,據說也沒有規定他必須無條件地出席每一次宣傳活動的條款,所以,法院如果公正判決,原告勝訴的可能性我看並不大.不過原告即便敗訴,他們也可能擺出一副很受傷的模樣,在各種場合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對王志文進行道德控訴——比如罵他"不地道"、"極端個人主義"、"缺乏職業道德".令人擔憂的是,在中國的國情和語境中,這種道德控訴很容易博得人們的理解與同情.
一個人參與到一個活動或一項事業當中,如果他對該項活動或事業的計劃、目標、運作或結果有比較大的不同意見,而由於種種原因他又不便馬上退出,那麼,他是否有權利公開表達他的不同意見?如果說他有這個言論自由,那麼他公開表達不同意見,將該活動或事業的內部分歧與紛爭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這樣做是否違背了職業道德?從維護從事該活動或事業的那個團體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這個主動將家醜外揚的"異類"很可能違反了團體的內部規定或章程,理當被開除、驅逐,在該團體內部的一些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看來,這
個"異類"可謂喪心病狂罪大惡極,不嚴懲不足以昭示團體的威嚴.
但是,在現代社會,一個活動或一項事業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種公共性,如一部電影一定意義上可以視作一個公共產品,如果從維護包括公眾知情權在內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這個"異類"的做法就相當於告訴公眾,該團體並非如一向宣稱的"鐵板一塊",提醒公眾在選擇該團體提供的公共產品時不妨多留個心眼兒.我不能說"異類"王志文對《芬妮》的評價一定就是千真萬確的,但他以一個主演的身份公開向觀眾發表自己對影片的"負面"意見,是對製片人向觀眾提供的絕對"正面"的意見的一種補充,對於觀眾的判斷與選擇而言,如此這般的"負面"信息無疑是必要的,是富有價值的.於是,王志文在投資方和製片人眼中是"異類"、"叛徒",在明白了這一層利害關係的人的眼中,他卻可能成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種職業都有職業道德.從業者對所屬單位、團體的反省與批評向來難能可貴,當是職業道德的應有之義.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級公務員是事務官,職業道德要求他們一板一眼照章辦事,不能公開發表異見;高級公務員是政務官,負有思考和決策之職業使命,為了"工作需要",理當享有公開發表異見的言論自由.茲舉一例,印度尼西亞發展部長、華裔政治家郭建義(KwikKianGie)說過,印尼的"整個制度都是腐敗的,因為權力被用來謀取金錢的終極目的"(thewholesystemiscorrupt,wherepowerisusedfortheultimategoalofseekingmoney).他作為總統梅加瓦蒂領導的鬥爭民主黨的一名黨員,甚至公開說出了"我黨是最腐敗的"這樣的狠話(見《三聯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頁),除了被梅加瓦蒂口頭批評外,他沒有受到其他譴責、控告與懲罰,也沒有人指責他違背了政治家的職業道德.他的狠話,比王志文對《芬妮》的批評嚴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敗訴,郭建義大約就該被判處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說,"我只想做一個身體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個什麼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還是我理解的品德?"別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現的品德和職業道德是沒有問題的.
臧天朔"丑"化的自由
大約是出於對自己長相的某種敏感,我一向不主張議論他人的長相,特別是對那些"對不起觀眾"的人,特別是對那樣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說某某人長得醜,我一般也不以為然,不會因此而改變我對某某人的評價.相應地,一個人如果不幸被別人認為長得醜,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氣衝天,更不必一路飛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譽權.說到底,對人長相美醜的判斷是一個審美問題,沒有絕對整齊劃一的標準答案,與道德尺度和法律條文都沒什麼關係,不值得大動干戈.
音樂網站三九網蛙搞了個"國內歌壇十大醜星"評選活動,列出劉歡、那英、崔健、田震、趙薇、戴軍等30名候選人讓網民投票選舉,結果蔡國慶、韋唯、臧天朔脫穎而出,分別以"第一丑星"、"第二丑星"、"第三丑星"的殊榮躋身"十大醜星"前三名.眾歌星紛紛對這項評選活動表達了反感、厭惡乃至抗議的情緒,應該說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被人"丑"化不會像被人"美"化那樣舒服.
然而"第三丑星"臧天朔表達情緒的方式急劇升級,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組織這項評選活動的三九網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自己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這就有些讓人無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選或當選的歌手一樣,臧天朔無疑算得上是公眾人物.既然要以公眾人物的身份吃這碗飯,就應該知道這碗飯不是那麼好吃的,代價之一就是時刻面臨著被人拎出來說三道四的危險.臧天朔說,"我丑也罷,不醜也罷,招誰惹誰了",表明他對被人說三道四很不習慣,以及對作為公眾人物可能付出的代價缺乏清醒的認識.
公眾對公眾人物說三道四不外乎四種情形:一,讚揚、歌頌、捧臭腳、拍馬屁;二,批評、調侃、諷刺、挖苦;三,譴責、撻伐、侮辱、唾罵;四,捏造事實,顛倒黑白,極盡誣陷誹謗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種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拍馬屁拍得再怎麼露骨肉麻,諷刺挖苦得再怎麼尖酸刻薄,公眾人物都只能乖乖地聽著,一點兒脾氣都沒有.第四種明顯觸犯了刑律,要承擔法律責任.比較難辦的是第三種,但說起來其實也好辦,如果當事人既沒有使用國罵、京罵等勞動人民耳熟能詳的髒話,也沒有捕風捉影歪曲事實給公眾人物無端炮製丑
聞,就應該視同第二種情形.相反,則應該視同第四種情形.
在三九網蛙將臧天朔列為"丑星"候選人到臧天朔當選"第三丑星"整個過程的前前後後,網站的做法儘管比較煽情,網民的議論儘管比較難聽,這如果在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上也許要令當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興的網絡媒體上卻實在是稀鬆平常的事.更何況他們既沒有使用髒話,也沒有虛構事實,因此我的判斷是,"國內歌壇十大醜星"評選屬於前述公民對公眾人物說三道四的第二種情形,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的一個體現.
至於臧天朔稱評選活動"給他的人格造成極大侮辱,使他在網上受到網民的惡意攻擊,致使他在同業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職業作風和良好聲譽受到嚴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動受到影響……"這些不過是他自己就評選活動對他的影響做出的一種情緒化的判斷,很難有確鑿的事實和證據支撐(如"正常的演出活動受到影響",是把一種"機會成本"或曰"可能賺到的錢"作為損失提出來,這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則,"雞生蛋,蛋孵雞,雞雞蛋蛋無窮無盡"式的生意經,在中國就不會是一個笑話了).臧天朔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頗為倔強地要知道到底是誰策劃的'丑星'創意,要讓他'站出來讓我瞧瞧'",這就已經超出了表達情緒或求助於法律的範疇,而帶有些領導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說了他壞話的人"姓甚名誰,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
一個人參與到一個活動或一項事業當中,如果他對該項活動或事業的計劃、目標、運作或結果有比較大的不同意見,而由於種種原因他又不便馬上退出,那麼,他是否有權利公開表達他的不同意見?如果說他有這個言論自由,那麼他公開表達不同意見,將該活動或事業的內部分歧與紛爭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這樣做是否違背了職業道德?從維護從事該活動或事業的那個團體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這個主動將家醜外揚的"異類"很可能違反了團體的內部規定或章程,理當被開除、驅逐,在該團體內部的一些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看來,這
個"異類"可謂喪心病狂罪大惡極,不嚴懲不足以昭示團體的威嚴.
但是,在現代社會,一個活動或一項事業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種公共性,如一部電影一定意義上可以視作一個公共產品,如果從維護包括公眾知情權在內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這個"異類"的做法就相當於告訴公眾,該團體並非如一向宣稱的"鐵板一塊",提醒公眾在選擇該團體提供的公共產品時不妨多留個心眼兒.我不能說"異類"王志文對《芬妮》的評價一定就是千真萬確的,但他以一個主演的身份公開向觀眾發表自己對影片的"負面"意見,是對製片人向觀眾提供的絕對"正面"的意見的一種補充,對於觀眾的判斷與選擇而言,如此這般的"負面"信息無疑是必要的,是富有價值的.於是,王志文在投資方和製片人眼中是"異類"、"叛徒",在明白了這一層利害關係的人的眼中,他卻可能成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種職業都有職業道德.從業者對所屬單位、團體的反省與批評向來難能可貴,當是職業道德的應有之義.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級公務員是事務官,職業道德要求他們一板一眼照章辦事,不能公開發表異見;高級公務員是政務官,負有思考和決策之職業使命,為了"工作需要",理當享有公開發表異見的言論自由.茲舉一例,印度尼西亞發展部長、華裔政治家郭建義(KwikKianGie)說過,印尼的"整個制度都是腐敗的,因為權力被用來謀取金錢的終極目的"(thewholesystemiscorrupt,wherepowerisusedfortheultimategoalofseekingmoney).他作為總統梅加瓦蒂領導的鬥爭民主黨的一名黨員,甚至公開說出了"我黨是最腐敗的"這樣的狠話(見《三聯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頁),除了被梅加瓦蒂口頭批評外,他沒有受到其他譴責、控告與懲罰,也沒有人指責他違背了政治家的職業道德.他的狠話,比王志文對《芬妮》的批評嚴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敗訴,郭建義大約就該被判處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說,"我只想做一個身體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個什麼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還是我理解的品德?"別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現的品德和職業道德是沒有問題的.
臧天朔"丑"化的自由
大約是出於對自己長相的某種敏感,我一向不主張議論他人的長相,特別是對那些"對不起觀眾"的人,特別是對那樣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說某某人長得醜,我一般也不以為然,不會因此而改變我對某某人的評價.相應地,一個人如果不幸被別人認為長得醜,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氣衝天,更不必一路飛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譽權.說到底,對人長相美醜的判斷是一個審美問題,沒有絕對整齊劃一的標準答案,與道德尺度和法律條文都沒什麼關係,不值得大動干戈.
音樂網站三九網蛙搞了個"國內歌壇十大醜星"評選活動,列出劉歡、那英、崔健、田震、趙薇、戴軍等30名候選人讓網民投票選舉,結果蔡國慶、韋唯、臧天朔脫穎而出,分別以"第一丑星"、"第二丑星"、"第三丑星"的殊榮躋身"十大醜星"前三名.眾歌星紛紛對這項評選活動表達了反感、厭惡乃至抗議的情緒,應該說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被人"丑"化不會像被人"美"化那樣舒服.
然而"第三丑星"臧天朔表達情緒的方式急劇升級,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組織這項評選活動的三九網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自己網站上發布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這就有些讓人無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選或當選的歌手一樣,臧天朔無疑算得上是公眾人物.既然要以公眾人物的身份吃這碗飯,就應該知道這碗飯不是那麼好吃的,代價之一就是時刻面臨著被人拎出來說三道四的危險.臧天朔說,"我丑也罷,不醜也罷,招誰惹誰了",表明他對被人說三道四很不習慣,以及對作為公眾人物可能付出的代價缺乏清醒的認識.
公眾對公眾人物說三道四不外乎四種情形:一,讚揚、歌頌、捧臭腳、拍馬屁;二,批評、調侃、諷刺、挖苦;三,譴責、撻伐、侮辱、唾罵;四,捏造事實,顛倒黑白,極盡誣陷誹謗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種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拍馬屁拍得再怎麼露骨肉麻,諷刺挖苦得再怎麼尖酸刻薄,公眾人物都只能乖乖地聽著,一點兒脾氣都沒有.第四種明顯觸犯了刑律,要承擔法律責任.比較難辦的是第三種,但說起來其實也好辦,如果當事人既沒有使用國罵、京罵等勞動人民耳熟能詳的髒話,也沒有捕風捉影歪曲事實給公眾人物無端炮製丑
聞,就應該視同第二種情形.相反,則應該視同第四種情形.
在三九網蛙將臧天朔列為"丑星"候選人到臧天朔當選"第三丑星"整個過程的前前後後,網站的做法儘管比較煽情,網民的議論儘管比較難聽,這如果在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上也許要令當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興的網絡媒體上卻實在是稀鬆平常的事.更何況他們既沒有使用髒話,也沒有虛構事實,因此我的判斷是,"國內歌壇十大醜星"評選屬於前述公民對公眾人物說三道四的第二種情形,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的一個體現.
至於臧天朔稱評選活動"給他的人格造成極大侮辱,使他在網上受到網民的惡意攻擊,致使他在同業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職業作風和良好聲譽受到嚴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動受到影響……"這些不過是他自己就評選活動對他的影響做出的一種情緒化的判斷,很難有確鑿的事實和證據支撐(如"正常的演出活動受到影響",是把一種"機會成本"或曰"可能賺到的錢"作為損失提出來,這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則,"雞生蛋,蛋孵雞,雞雞蛋蛋無窮無盡"式的生意經,在中國就不會是一個笑話了).臧天朔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頗為倔強地要知道到底是誰策劃的'丑星'創意,要讓他'站出來讓我瞧瞧'",這就已經超出了表達情緒或求助於法律的範疇,而帶有些領導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說了他壞話的人"姓甚名誰,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