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頁
不過是一介御行乞丐,又市將偈箱中殘存的紙札朝空中一撒。
「御行奉為——」
對不住,實在是力有未逮——
叮鈴——為悼忌死去的同儕,又市搖響了一聲鈐。
兩位保重,拋下這麼一句,又市步出了這棟位於朱引外圍的棄屋——
消失於江戶的巷弄之間。
注1:日本傳統紙牌遊戲所用的牌。牌上印有和歌。競技者用的牌僅印下旬,須按讀牌者所讀的上句,尋找對應之紙牌。
注2:日本用於神明之稱號,指佛教神佛為普渡眾生,而假借日本神明的姿勢現身之意。
注3:為人帶來災禍或不幸的邪神。
注4:放置於庭院內,供休憩或乘涼用的細長座椅。多為木、竹製。
注5:即年關。
注6:商蠻指自印度或東南亞來航貿易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蘭陀則指荷蘭,又作和蘭、阿蘭陀。
注7:江戶、大坂等大都市中,設於各町內的民間警備單位。原本多由地主管理,後逐漸由百姓掌管。
注8:負責夜間巡邏警戒防範火災者。
注9:一種自江戶中期開始流行的繪本,采插畫、小說交雜的形式,內容多為以誇張的幽默諷刺世事俗事。後發展成「合卷」,傳承至明治初期。
注10:京都比叡山相傳有七大不可思議之事,此處所列皆屬其中。
注11:松尾芭蕉(西元二八四四~一六九四年),為日本江戶時代前期的一位俳句詩人,被譽為日本「俳聖」。
注12:為番屋之長大家的下屬。通常番屋采五人編制,大家下有二店番,其下又有兩名雇員。
注13:江戶時代負責維持城內治安之低階夜警。主要工作為取締及逮捕遊民、監獄或刑場雜務、與協助處刑等。
注14:丑刻相當於今之凌晨一點至三點。丑三刻指丑刻進行至四分之三時,即約今之凌晨兩點半。
注15:以高處作業維生的建築工人,火災時協助拆除房屋以防延燒。亦不時受邀於節慶祭典中表演特技,以娛觀客。
注16:指車善七,為江戶時代負責管理淺草一帶非人的頭目,采世襲制。
注17:幕府派駐於大名、名門、或朝廷中,負責監觀是否有謀反意圖的官員。
注18:指接受登記,並為非人頭所管理之合法非人。
注19:人足寄場之簡稱,為一七九〇年設於江戶石川島之遊民、輕度罪犯收容所。
注20:位於今新瀉縣佐渡島之金山。江戶時代後期曾有一千八百名遊民與罪犯被引渡至此強制勞動,主要負責排放低於海平面之礦坑內的大量積水。
注21:非人有自我管理之義務,來自外地之野非人須依非人制道排除、逮補。遭捕者須被遣返原地,或受登記成抱非人,並加入當地非人組織接受管理。
注22:抱非人之法定居處。依法,抱非人須居於小屋,受非人小屋管理。
注23:逸為逃逸之意,無此階級,此處乃指出逃之非人。
注24:見注16「車老大」。
注25:即願人坊主。江戶時代剃髮素服,挨戶行乞之偽僧。常徘徊市井,於自行許願、訴願後,開始向人乞討錢米。
注26:公事宿為江戶時期供訴訟者宿泊之處,並代為處理訴訟事宜,即今之代書,公事宿世話役為負責打理相關事務者。
注27:江戶時代高掛於行人往來的顯眼處,細數罪犯罪行等的布告。
注28:於軍陣、祭祀、儀式中豎立的日式旗幟。
注29:設於重要場所,負責盤查路過者、檢驗其行李之崗哨。
注30:原文為「蓑作り」。在江戶時期為被賤視的職業。
注31:指盲人,尤指盲眼按摩師。江戶時期盲人階級之一,亦泛指盲人按摩師、針灸師、琵琶奏者等。「座」為幕府為保障殘障者的經濟自立而組織的排他性職業公會。
注32:將噴火的煙火排列成圓形,施放時隨噴火方向而迴轉的煙火。放置地面施放時,圓形火焰迅速迴轉,看似老鼠奔馳,故得其名。
注33:日本傳統葬儀中有倒置一切物品的習俗,包括將死者棉破剛蓋、襪子左右倒穿,及將其床位前屏風倒立等。據信源自將死者與生昔領域隔絕的信仰。
注34:即平將門(西元九〇三~九四〇年),日本桓武天皇之五世孫。西元九三九年舉兵謀反,後兵敗戰死,死後又遭斬首。然有其死後陰魂不散,欲東山再起之說,長年為人所懼。
注35:一種重達百錢的大蜡燭。
注36:神社中用來區劃出神聖場所的注連繩上,每隔三、五、七捻即會綴以方形紙張,此即紙御幣。
注37:行燈即燈籠,照明燈籠的一種。固定室內照明用者為「置行燈」,垂掛天花板者為「吊行燈」,懸掛柱上或充當招牌用者則為「掛行燈」。
注38:懸於望樓,用於火災、洪災時敲鐘報信,警告百姓並召集消防團體的吊鐘。
注39:指前往伊勢神宮參拜的集體朝聖。往昔曾被日本人視為一生一度必行之事。
注40:將米飯佐以蔬菜、魚貝,以醬油或味噌調味的餐點。
注41:江戶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所創的官職。職責為直接奉將軍命令,暗地裡執行諜報任務。
注42:存在於江戶至明治初期的刑場,位於今東京都荒川區南千住,與大和田刑場、鈴森刑場並稱三大刑場。
注43:指載有自古至今之來歷的文件,此處所指或類似家譜或血緣證明書。
注44:江戶時代公開行刑時,豎立街頭細數犯人罪狀的告示牌。通常從行刑日起會展示三十日。
注45:非人番為江戶職稱,負責維持農村治安、取締盜賊及野非人,以收受米或麥為俸祿。長吏番則查無此職,應指受彈左衛門等長吏頭管轄,負責取締、管理非人之長吏。江戶時代常命非人負責刑場雜務,於行刑時立於先頭,以加深百姓對其之歧視,確保階級秩序得以維持。
注46:江戶時代的兩種緝捕道具,突棒之前端為鐵製,呈T字形,上有成排鐵釘,前端下頭為十二至十三公尺的木柄。刺股又名指叉,鐵製前端呈U字形,下有二至三公尺之長柄,用來將對方咽喉、胳臂等強加固定於牆面或地面。福島闕所槍為刑場內兩支飾槍之俗稱,被視為不祥標記。
注47:將犯人肢體分裂肢解的酷刑。
注48:相當於今早上六點。
注49:原指犬貓等動物一胎生兩隻以上的習性,亦泛指孿生子。古時因一胎多生與獸類相似而被視為不佯,允其男女孿生者,常被視為前世殉情而死之男女轉世。
注50:古國名,位於今愛知縣西半部,亦稱尾州。
注51:於寺廟內負責雜務之男僕。
注52:亦作「鑄鐵屋」,為負責修補鍋子的工匠。
注53:即法號。日人有為死者取日本佛教式法號的習俗。
前巷說百物語 完
【主要參考文獻】
絵本百物語桃山人 金花堂/一八四一年
旅と伝說 岩崎美術社/一九七六~一九七八年
「御行奉為——」
對不住,實在是力有未逮——
叮鈴——為悼忌死去的同儕,又市搖響了一聲鈐。
兩位保重,拋下這麼一句,又市步出了這棟位於朱引外圍的棄屋——
消失於江戶的巷弄之間。
注1:日本傳統紙牌遊戲所用的牌。牌上印有和歌。競技者用的牌僅印下旬,須按讀牌者所讀的上句,尋找對應之紙牌。
注2:日本用於神明之稱號,指佛教神佛為普渡眾生,而假借日本神明的姿勢現身之意。
注3:為人帶來災禍或不幸的邪神。
注4:放置於庭院內,供休憩或乘涼用的細長座椅。多為木、竹製。
注5:即年關。
注6:商蠻指自印度或東南亞來航貿易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蘭陀則指荷蘭,又作和蘭、阿蘭陀。
注7:江戶、大坂等大都市中,設於各町內的民間警備單位。原本多由地主管理,後逐漸由百姓掌管。
注8:負責夜間巡邏警戒防範火災者。
注9:一種自江戶中期開始流行的繪本,采插畫、小說交雜的形式,內容多為以誇張的幽默諷刺世事俗事。後發展成「合卷」,傳承至明治初期。
注10:京都比叡山相傳有七大不可思議之事,此處所列皆屬其中。
注11:松尾芭蕉(西元二八四四~一六九四年),為日本江戶時代前期的一位俳句詩人,被譽為日本「俳聖」。
注12:為番屋之長大家的下屬。通常番屋采五人編制,大家下有二店番,其下又有兩名雇員。
注13:江戶時代負責維持城內治安之低階夜警。主要工作為取締及逮捕遊民、監獄或刑場雜務、與協助處刑等。
注14:丑刻相當於今之凌晨一點至三點。丑三刻指丑刻進行至四分之三時,即約今之凌晨兩點半。
注15:以高處作業維生的建築工人,火災時協助拆除房屋以防延燒。亦不時受邀於節慶祭典中表演特技,以娛觀客。
注16:指車善七,為江戶時代負責管理淺草一帶非人的頭目,采世襲制。
注17:幕府派駐於大名、名門、或朝廷中,負責監觀是否有謀反意圖的官員。
注18:指接受登記,並為非人頭所管理之合法非人。
注19:人足寄場之簡稱,為一七九〇年設於江戶石川島之遊民、輕度罪犯收容所。
注20:位於今新瀉縣佐渡島之金山。江戶時代後期曾有一千八百名遊民與罪犯被引渡至此強制勞動,主要負責排放低於海平面之礦坑內的大量積水。
注21:非人有自我管理之義務,來自外地之野非人須依非人制道排除、逮補。遭捕者須被遣返原地,或受登記成抱非人,並加入當地非人組織接受管理。
注22:抱非人之法定居處。依法,抱非人須居於小屋,受非人小屋管理。
注23:逸為逃逸之意,無此階級,此處乃指出逃之非人。
注24:見注16「車老大」。
注25:即願人坊主。江戶時代剃髮素服,挨戶行乞之偽僧。常徘徊市井,於自行許願、訴願後,開始向人乞討錢米。
注26:公事宿為江戶時期供訴訟者宿泊之處,並代為處理訴訟事宜,即今之代書,公事宿世話役為負責打理相關事務者。
注27:江戶時代高掛於行人往來的顯眼處,細數罪犯罪行等的布告。
注28:於軍陣、祭祀、儀式中豎立的日式旗幟。
注29:設於重要場所,負責盤查路過者、檢驗其行李之崗哨。
注30:原文為「蓑作り」。在江戶時期為被賤視的職業。
注31:指盲人,尤指盲眼按摩師。江戶時期盲人階級之一,亦泛指盲人按摩師、針灸師、琵琶奏者等。「座」為幕府為保障殘障者的經濟自立而組織的排他性職業公會。
注32:將噴火的煙火排列成圓形,施放時隨噴火方向而迴轉的煙火。放置地面施放時,圓形火焰迅速迴轉,看似老鼠奔馳,故得其名。
注33:日本傳統葬儀中有倒置一切物品的習俗,包括將死者棉破剛蓋、襪子左右倒穿,及將其床位前屏風倒立等。據信源自將死者與生昔領域隔絕的信仰。
注34:即平將門(西元九〇三~九四〇年),日本桓武天皇之五世孫。西元九三九年舉兵謀反,後兵敗戰死,死後又遭斬首。然有其死後陰魂不散,欲東山再起之說,長年為人所懼。
注35:一種重達百錢的大蜡燭。
注36:神社中用來區劃出神聖場所的注連繩上,每隔三、五、七捻即會綴以方形紙張,此即紙御幣。
注37:行燈即燈籠,照明燈籠的一種。固定室內照明用者為「置行燈」,垂掛天花板者為「吊行燈」,懸掛柱上或充當招牌用者則為「掛行燈」。
注38:懸於望樓,用於火災、洪災時敲鐘報信,警告百姓並召集消防團體的吊鐘。
注39:指前往伊勢神宮參拜的集體朝聖。往昔曾被日本人視為一生一度必行之事。
注40:將米飯佐以蔬菜、魚貝,以醬油或味噌調味的餐點。
注41:江戶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所創的官職。職責為直接奉將軍命令,暗地裡執行諜報任務。
注42:存在於江戶至明治初期的刑場,位於今東京都荒川區南千住,與大和田刑場、鈴森刑場並稱三大刑場。
注43:指載有自古至今之來歷的文件,此處所指或類似家譜或血緣證明書。
注44:江戶時代公開行刑時,豎立街頭細數犯人罪狀的告示牌。通常從行刑日起會展示三十日。
注45:非人番為江戶職稱,負責維持農村治安、取締盜賊及野非人,以收受米或麥為俸祿。長吏番則查無此職,應指受彈左衛門等長吏頭管轄,負責取締、管理非人之長吏。江戶時代常命非人負責刑場雜務,於行刑時立於先頭,以加深百姓對其之歧視,確保階級秩序得以維持。
注46:江戶時代的兩種緝捕道具,突棒之前端為鐵製,呈T字形,上有成排鐵釘,前端下頭為十二至十三公尺的木柄。刺股又名指叉,鐵製前端呈U字形,下有二至三公尺之長柄,用來將對方咽喉、胳臂等強加固定於牆面或地面。福島闕所槍為刑場內兩支飾槍之俗稱,被視為不祥標記。
注47:將犯人肢體分裂肢解的酷刑。
注48:相當於今早上六點。
注49:原指犬貓等動物一胎生兩隻以上的習性,亦泛指孿生子。古時因一胎多生與獸類相似而被視為不佯,允其男女孿生者,常被視為前世殉情而死之男女轉世。
注50:古國名,位於今愛知縣西半部,亦稱尾州。
注51:於寺廟內負責雜務之男僕。
注52:亦作「鑄鐵屋」,為負責修補鍋子的工匠。
注53:即法號。日人有為死者取日本佛教式法號的習俗。
前巷說百物語 完
【主要參考文獻】
絵本百物語桃山人 金花堂/一八四一年
旅と伝說 岩崎美術社/一九七六~一九七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