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頁
我再問你。
你可有過這樣的經驗?自己的愛女被少年強暴,變成一具慘不忍睹的冰冷屍體?
當你的妻子被少年剝光,盡情玩弄過後,為了掩飾罪行,他還放一把火燒了你家,連你的母親一起燒死,你曾直接面對這樣的現實嗎?
你的寶貝金孫被少年大卸八塊,他還把他的頭腳四肢當作裝飾品,擺在你家門口,你曾看過這樣的景象嗎?
當你知道這些惡行全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年做出來的,你還能夠心平氣和地說要保護他們嗎?
我想那些人權論者一輩子都不會碰上這種事,他們的生活安詳平靜,說穿了,他們是幸運之人。反正事不關己,他們聽不到被害者的悲痛吶喊。就像美季在遺書里所寫的,被害者的泣血哀嚎完全被“守護少年”的大合唱給掩蓋住了。
我這樣寫,並不代表我主張應該嚴厲懲罰所有犯罪的少年。我只是想指出,面對年年累增的少年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口的低年齡化現象,現行的少年法已經不足以應付,喪失它應有的功能。
當然,每次犯罪都有所謂的加害者和被害者。我們的少年法對加害者(少年)呵護備至,卻完全漠視被害者的利益。舉例來說,加害者(少年)的姓名、住所、職業,甚至連他的家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完全隱匿,社會無從得知,可是,反觀被害者,又是如何呢?
這些人除了每天悲嘆度日外,他們的名字、住址、職業就不用說了,就連他們的家人都會因為追根究柢的媒體而曝了光。巨細靡遺的報導,不只是照片,就連和案件無關的過去、隱私都會被攤在陽光底下。打著教育、矯正的名號,犯罪少年被送進寄宿學校,悠哉地過著日子,被害者卻為了躲避世人的目光,只能偷偷摸摸地活著。這不是全顛倒了嗎?少年法的保密精神為什麼不普及被害人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規定審判犯罪少年的時候,不允許負責偵辦的警察或是檢察官到場。
一般的刑事裁判,對於法官的不當裁決或是誤判,檢方可以提起抗告,只要拿出新的證據,還有上訴一途可走。但有關少年的審判卻完全交給一名法官,由他來裁決一切。
而且,審判的時候,除了犯罪少年本人之外,只有他的監護人、律師可以出席,被害者這一方根本看不到審判是如何進行的。
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他當然想知道對方是基於怎樣的理由非得加害自己;對於這樣的行為,對方是否感到自責、反省?這種事,被害人當然想透過自己的眼睛親自確認。如果情況允許的話,他想和那名少年當面對質,就算只聽到一句抱歉都好。
可是,法律不給他們這樣的機會。因此,少年和他的律師可以扭曲事實,只提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時甚至說出假供詞,你也對他莫可奈何。這種密室審判,完全忽視了被害人和其家族的存在。
不僅如此,針對審判的進行還特地加上一條“以誠懇為宗旨,必須儘可能寬容”的周到條文。
這麼一來,與其說這是審判,倒不如說這是以犯罪少年為主角,順便讓他的父母、律師也參一腳的輔導“座談”。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揭開犯罪的真相,又如何進行公正的審判呢?
段內敬士在侵犯美季之後,曾說過:“多虧有少年法這道聖旨,讓我感動得要掉眼淚了。”就是這個意思。
日本憲法主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卻只對加害者的少年百般呵護,讓他們蒙受恩澤,但相對地,被害者的人權卻慘遭踐踏,被置之不理。對了解現實狀況的人而言,這樣的憲法根本就形同虛設!
美季臨死之前,留下遺書給我,在裡面她曾經提到:
“被害者和他的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遺憾無法宣洩。這麼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
這段話毫無疑問地是臨死前的美季從靈魂深處發出的吶喊。當時,我心中早已決定要賭上自己的生命,回應她的吶喊。
這就是我殺害段內敬士的動機。我代替不合理的法律制裁了他。我一點都不後悔。
當麻布西署的秋宮警部補帶著他的部下,到我家來拜訪我的時候,我正把義足解下,將用布巾包好的亞砒酸粉末藏在裡面。看守所的獄卒不會去碰我的義足,所以到現在我都收得好好的。那是我為了以防萬一,事先準備的毒藥,看來它就要派上用場了。
剛被逮捕的時候,我原本打算在法庭上公開陳述我以上的那番意見。不過,被警方拘留的期間,我的想法改變了。就算法官願意給我申述的機會和時間好了,能夠聽到我這番意見的人也只是少數幾位旁聽者。就算報紙會報導好了,我的意見也會被濃縮成短短几行文字。
修正少年法的主張,我想讓大多數的人知道。因此,我決定以小說的形式將它發表出來。《米樂的囚犯》在我死後,會由文苑社出版發行。
至今為止,我的所有著作都寫上“謹將此作品獻給E”的獻辭。
不過,當讀者拿到即將刊行的《米樂的囚犯》時,在首頁的地方,應該會看到以下的獻辭吧。
謹將此作品
供奉在伊娃和美季的靈前
(完)
你可有過這樣的經驗?自己的愛女被少年強暴,變成一具慘不忍睹的冰冷屍體?
當你的妻子被少年剝光,盡情玩弄過後,為了掩飾罪行,他還放一把火燒了你家,連你的母親一起燒死,你曾直接面對這樣的現實嗎?
你的寶貝金孫被少年大卸八塊,他還把他的頭腳四肢當作裝飾品,擺在你家門口,你曾看過這樣的景象嗎?
當你知道這些惡行全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年做出來的,你還能夠心平氣和地說要保護他們嗎?
我想那些人權論者一輩子都不會碰上這種事,他們的生活安詳平靜,說穿了,他們是幸運之人。反正事不關己,他們聽不到被害者的悲痛吶喊。就像美季在遺書里所寫的,被害者的泣血哀嚎完全被“守護少年”的大合唱給掩蓋住了。
我這樣寫,並不代表我主張應該嚴厲懲罰所有犯罪的少年。我只是想指出,面對年年累增的少年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口的低年齡化現象,現行的少年法已經不足以應付,喪失它應有的功能。
當然,每次犯罪都有所謂的加害者和被害者。我們的少年法對加害者(少年)呵護備至,卻完全漠視被害者的利益。舉例來說,加害者(少年)的姓名、住所、職業,甚至連他的家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完全隱匿,社會無從得知,可是,反觀被害者,又是如何呢?
這些人除了每天悲嘆度日外,他們的名字、住址、職業就不用說了,就連他們的家人都會因為追根究柢的媒體而曝了光。巨細靡遺的報導,不只是照片,就連和案件無關的過去、隱私都會被攤在陽光底下。打著教育、矯正的名號,犯罪少年被送進寄宿學校,悠哉地過著日子,被害者卻為了躲避世人的目光,只能偷偷摸摸地活著。這不是全顛倒了嗎?少年法的保密精神為什麼不普及被害人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規定審判犯罪少年的時候,不允許負責偵辦的警察或是檢察官到場。
一般的刑事裁判,對於法官的不當裁決或是誤判,檢方可以提起抗告,只要拿出新的證據,還有上訴一途可走。但有關少年的審判卻完全交給一名法官,由他來裁決一切。
而且,審判的時候,除了犯罪少年本人之外,只有他的監護人、律師可以出席,被害者這一方根本看不到審判是如何進行的。
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他當然想知道對方是基於怎樣的理由非得加害自己;對於這樣的行為,對方是否感到自責、反省?這種事,被害人當然想透過自己的眼睛親自確認。如果情況允許的話,他想和那名少年當面對質,就算只聽到一句抱歉都好。
可是,法律不給他們這樣的機會。因此,少年和他的律師可以扭曲事實,只提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時甚至說出假供詞,你也對他莫可奈何。這種密室審判,完全忽視了被害人和其家族的存在。
不僅如此,針對審判的進行還特地加上一條“以誠懇為宗旨,必須儘可能寬容”的周到條文。
這麼一來,與其說這是審判,倒不如說這是以犯罪少年為主角,順便讓他的父母、律師也參一腳的輔導“座談”。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揭開犯罪的真相,又如何進行公正的審判呢?
段內敬士在侵犯美季之後,曾說過:“多虧有少年法這道聖旨,讓我感動得要掉眼淚了。”就是這個意思。
日本憲法主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卻只對加害者的少年百般呵護,讓他們蒙受恩澤,但相對地,被害者的人權卻慘遭踐踏,被置之不理。對了解現實狀況的人而言,這樣的憲法根本就形同虛設!
美季臨死之前,留下遺書給我,在裡面她曾經提到:
“被害者和他的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遺憾無法宣洩。這麼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
這段話毫無疑問地是臨死前的美季從靈魂深處發出的吶喊。當時,我心中早已決定要賭上自己的生命,回應她的吶喊。
這就是我殺害段內敬士的動機。我代替不合理的法律制裁了他。我一點都不後悔。
當麻布西署的秋宮警部補帶著他的部下,到我家來拜訪我的時候,我正把義足解下,將用布巾包好的亞砒酸粉末藏在裡面。看守所的獄卒不會去碰我的義足,所以到現在我都收得好好的。那是我為了以防萬一,事先準備的毒藥,看來它就要派上用場了。
剛被逮捕的時候,我原本打算在法庭上公開陳述我以上的那番意見。不過,被警方拘留的期間,我的想法改變了。就算法官願意給我申述的機會和時間好了,能夠聽到我這番意見的人也只是少數幾位旁聽者。就算報紙會報導好了,我的意見也會被濃縮成短短几行文字。
修正少年法的主張,我想讓大多數的人知道。因此,我決定以小說的形式將它發表出來。《米樂的囚犯》在我死後,會由文苑社出版發行。
至今為止,我的所有著作都寫上“謹將此作品獻給E”的獻辭。
不過,當讀者拿到即將刊行的《米樂的囚犯》時,在首頁的地方,應該會看到以下的獻辭吧。
謹將此作品
供奉在伊娃和美季的靈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