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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中之觀念、命題,及其推論,多是形式的、邏輯的,而不是事實的、經驗的。”

  (《三松堂全集》卷4)哲學的觀念、命題和推論,對於實際並無所主張,無所肯定,

  亦沒有或甚少實際的內容。哲學的內容就是以涵蓋一切之“共相”或“真際”為對

  象。而對於“真際”或“共相”,也只形式地有所肯定,而不事實地有所肯定。因

  此,哲學的或形上學的方法(即形式的正的方法),說到底就是囿於名詞概念的邏

  輯分析方法。

  所謂負的方法,就是“講形上學不能講。講形上學不能講,亦是一種講形上學

  的方法”。他認為,沒有講“形上學”,不等於否認“形上學”,而恰恰是從反面

  表顯肯定了“形上學”。這種用直覺主義講“形上學”,猶如畫家“烘雲托月”的

  表現手法,“畫家畫月的一種方法,是只在紙上烘雲,於所烘雲中留一圓的空白,

  其空白即是月。”這就是說,對於“真際”這樣的本體界,“不能說它是什麼,只

  能說它不是什麼”,而至於它到底是什麼,則只可意會,不能言傳。因此,“負的

  方法,在實質上是神秘主義的方法”。馮氏這裡所謂“神秘主義”,無非是指肯定

  有某些不能夠完全為人們的思想所能把握,或者不能夠完全為人們的語言概念所能

  表達的存在或境界,也就是肯定某種不可思議、不可言說者的存在。

  馮氏認為,就總體特徵而言,兩種方法正體現了中西方不同的哲學傳統,西方

  哲學長於分析,正的方法占支配地位;中國哲學崇尚直覺,負的方法則充分發展。

  馮氏在新理學中兩種方法的運用,目的在於體現其“洋為中用,古為今用”的精神,

  並試圖通過調解邏輯與直覺、理性主義與非理性主義的對立來達到會通中西哲學的

  目的,但他並沒有獲得完全的成功。在他的新理學中,邏輯分析的方法最終還是屈

  從於直覺的方法,從而使新理學的方法論帶上了濃厚的非理性主義的神秘色彩。

  馮氏以正的方法和負的方法建構起來的這一套“不著實際”的形上邏輯體系,

  究竟有什麼意義呢?馮氏的回答非常明確:沒在什麼實際的用途和意義,唯一的作

  用在於能提高人的境界。他說:“新理學知道它所講的是哲學,知道哲學本來只能

  提高人的境界,本來不能使人有對於實際事物的積極的知識,因此亦不能使人有駕

  馭實際事物的能力”,但是:“這些觀念可以使人知天、事天、樂天以至於同天。

  這些觀念可以使人的境界不同於自然、功利及道德諸境界……,則哲學的無用之用,

  也可稱為大用”(《新原道》)。這就是說,哲學之所以為哲學,並不在於能使人

  獲得任何具體的才能、知識、經驗和智慧,而只在能使人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為

  此,他提出了體現其哲學功能的人生境界說。

  馮氏認為:“人對於宇宙人生在某種程度上所有底黨解,因此宇宙人生對於人

  所有底某種不同底意義,即構成人所有底某種境界。”(《新原人》)馮氏這裡所

  謂“覺解”,在功能上類似於“自我意識”,在本質上同“直覺”沒有多大差別。

  它是一種不以事物為認識對象、無須藉助概念的純思,是內心的自我體驗,而所謂

  “境界”,就是指人對於“真際”的體認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主觀精神狀態。馮氏

  根據人之“覺解”程序的不同,而把人生之境界由低而高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自然

  境界。這是最低層次的一種境界。“在此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順才或順習底。……

  順才而行,‘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亦或順習而行,‘照例行

  事’”(《新原人》)。這裡的“才”指人生理上的自然之“性”,“習”指社會

  的習俗、習慣。處於自然境界中的人,對於他的行為及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都沒有明

  白的了解(但並非全無了解);二是功利境界。這是較高一層次的境界,“在此境

  界中底人,其行為是‘為利底’。或者說,嘟是為我的’,都是‘自私底’”(同

  上)。生活於此境界中的人,他已明顯地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所為皆為他自己,但

  結果未必是損害他人;三是道德境界。這是更高一層次的境界。“在此境界中底人,

  其行為是‘行義底’,……在此境界中的人,對於人之性已有覺解。他了解人之性

  是涵蘊有社會底”(同上)。因此,處此境界中的人,他之所作所為是處處為“社

  會”著想,置“社會”利益於個人之上,其行為時則表現為“盡人之倫”和“盡人

  之職”的道德行為,這樣的人是人中之“賢人”;四是天地境界,這是最後也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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