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此外,廣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達轉授著作權繼承權的正式授權書,而且要提供公證機關的證明,以便將之後的稿酬支付給合法繼承人路茗茗。為此,2003年9月10日,林達和路茗茗簽訂了一份《遺產繼承協議書》。但是,路茗茗和廣州出版社因此開始僵持起來。

  在路遙去世12年之後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開始與法院聯繫在一起。

  2004年8月24日,路茗茗把廣州出版社、太白文藝出版社和母親林達告上法庭。2004年11月,這場關於《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權糾紛在一中院開庭審理,路茗茗向兩家出版社索賠經濟損失近20萬元,意欲收回《路遙全集》的出版權。

  路茗茗在起訴書中稱,路遙去世後,其所有作品著作權由其妻林達和其女路茗茗繼承,林達與路茗茗達成協議,約定路遙所有作品著作權由路茗茗一人繼承。原告路茗茗發現兩被告於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冊,侵犯了其著作權,原告路茗茗認為出版方未經她許可擅自出版該書,構成了對她著作權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收回並銷毀侵權圖書,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原告路茗茗認為,路遙生前作品的著作權由其本人及其母親林達依法繼承,林達在其未成年時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屬於林達個人意思表示,並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願。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路遙全集》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合同、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的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無效。

  被告廣州出版社及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則認為,太白文藝出版社與林達簽訂合同時,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權利由母親林達行使法定代理權,路茗茗對此完全知曉。廣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授權並依法簽訂了相關合同,依法取得《路遙全集》的使用權,其出版行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權及獲酬權,故請求法院駁迴路茗茗的訴訟請求。

  路茗茗之母林達表示,其與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合同,僅將自己擁有的權利授予對方,並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未徵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與被告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後果應由被告太白文藝出版社和廣州出版社部承擔。

  經一中院審理查明:1992年11月,路遙死亡。林達及路茗茗作為路遙的妻子和女兒,對路遙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二人共同享有路遙作品的著作權及其財產權利。1997年6月,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林達授予太白文藝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華文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路遙全集》中文本、中文繁體字本的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10年。1999年4月6日,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提出的在原稿酬標準千字30元基礎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建議。

  1999年4月16日,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約定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並共同擁有該全集的專有出版權。2000年9月,廣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路遙全集》。

  一中院認為:在路茗茗未滿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林達作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在不損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權處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林達作為路遙作品的著作權的共有財產權利人和該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監護人,出於對共有財產權益增值的主觀目的,其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7年6月6日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內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遙作品著作權中的共有財產權利,且該合同的履行在客觀結果上對路茗茗是有利的。雖然路茗茗並非該合同所列明的相對方,但其實質上是合同的權益人之一。因該出版合同並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太白文藝出版社已對合同相對方主體資質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該合同系簽約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故依法應定為有效合同。

  雖然林達與太白文藝出版社於1999年4月6日簽訂《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時,路茗茗已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但該合同是《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合同,雙方簽約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履行《圖書出版合同》,合同內容確係簽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權益,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故亦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關於增加〈路遙全集〉稿酬的補充合同》表明林達同意太白文藝出版社可與其他出版社聯合出版《路遙全集》,該意思表示並未侵犯路遙作品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合法權益,其客觀結果對路茗茗是有利的,故太白文藝出版社與廣州出版社簽訂《關於聯合出版〈路遙全集〉的協議》,亦屬有效。

  因此,一中院認為,路茗茗請求法院確認上述三份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中院作出駁回原告路茗茗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路茗茗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法院認為,對於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如何行使由當事人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正當行使著作權。一個共有人行使著作權,視同所有共有人行使著作權。2006年9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路茗茗的訴訟請求。至此,這場備受關注的著作權官司落下帷幕。

  後記:為了那點人的尊嚴

  每次出書的時候,最撓頭的就是寫後記,曾經想過乾脆不寫了,但是每本書都不同,都有一些需要說清楚的事情,所以,還是要狗尾續“狗”一次。

  說說寫這本書的初衷吧。

  因為愛好文學,我很注意收集每年度的詩歌散文的精選集,後來從事法制紀實文學創作,卻發現沒有年度大案紀實精選。大概在兩年前,我亦師亦友的街坊王運聲先生調任人民法院出版社總編輯,我就萌生過一個念頭,每年編輯一部反映全國大案的紀實文學作品集,既滿足了讀者的閱讀需求,又給研究者提供一個研究的文本,應該是一件好事。這個想法得到了王運聲先生的支持,但初期卻沒有運作成功,一是由我編輯不夠權威,二是很多大案沒有人去寫或者寫得不夠到位,三是編輯過程中還有很多細節不好操作,所以這個想法在兩年前我組織了很多稿子之後就擱淺了。 但每個年度出一本全國大案紀實的想法卻一直沒有放棄。因為得地利之便,全國的大要案不少發生在北京,而我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有採訪的便利,所以從2006年年初開始,我就開始注意撰寫一些人們普遍關注的大要案,累積下來,到了年底竟然有幾十篇,再從這些案件紀實中選出20篇來,就編成了這本書。當然,正如倪壽明先生在序言中批評的,這本《解密中國大案》主要還是寫了北京法院審理的大要案,對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其他大要案涉獵極少,不能不說是本書的一個缺憾,需要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