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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件摸上來的東西是一個鋼釺,鋼釺長一米左右,直徑在兩點五公分左右。它一頭尖,一頭呈扁平狀,這個玩意是用來撬棺槨的。

  第三件和第四件東西是同時摸上來的,它們分別是兩個鍬頭(兩個鐵鍬頭是用一根麻繩栓在一起的)和一個滑輪:所謂“鍬頭”,其實就是洛陽鏟的剷頭,這兩個剷頭是張福海父子倆從姚虹橋家拿回去的。這玩意只有在確定探洞口的時候,才用得著,盜洞口一旦確定,就用不著它們了,既然姚家人回老家去了,這兩把洛陽鏟是肯定不能留在姚家的;滑輪的直徑在十五公分左右,和普通的滑輪差不多。

  凡是能燒的東西,都被張福海父子倆燒掉了。

  至此,“70。4。3”案終結。

  一個月後,判決結果出來了,張福海被判處死刑;他的兒子張東旭被判處無期徒刑。所有涉案文物全部上交到省文物保護單位——省博物館。

  順便補充一下:李雲帆一行離開張家堡的時候,將一件半成新的軍大衣送給了辜大爺;他們還通過公社民政給啞巴張福清辦了五保手續;張福清仍然在豆腐坊工作。

  (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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