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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等待宣判的期間,比利在戴頓司法中心裡,大部份的時間都花在有關他的新書封面繪圖上,他打算多畫幾幅讓作家挑選。但是,某個早晨他醒來時,發現那幾幅畫已被「某個小孩」趁他睡著不注意時,用橘色蠟筆亂塗一通。稿件截止日的當天早晨,亞倫拚命工作,幸好及時完成。

  1980年4月21日,俄州第四區法院裁定當初判決將比利送往利瑪醫院的決定是錯誤的。他們發現,當初將比利自雅典醫院遷往限制嚴格的利瑪醫院「並未通知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家屬,而且也未允許當事人在公聽會中出席、未傳喚證人……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必須恢復非法移送當事人之前的狀態。」

  雖然第四區法院發現了誤失,但他們認為這項誤失並非故意,而且仍然不同意將比利轉移至雅典醫院。因此,戈愛蘭律師和湯普森律師不服,繼續向俄亥俄州高等法院上訴。

  1981年5月20日,距離180天公聽會後的六個半星期,佛傑法官完成了裁決書。裁決書中有兩項說明:第一,「法庭從一號證物(州檢察官提供的信件)及林德納醫師的證詞中,認為威廉.密里根缺乏目前社會一般道德標準的道德控制能力,而且具有犯案意識,對人類生命也不重視。」第二,法官發現郭大衛醫師的證詞中有這麼一段:「他不願接受法院提出的限制條件。」由於上述原因,「本庭認為雅典醫院並不適合。」

  在裁決書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到其他出庭作證的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師的證詞──他們作證比利並不具危險性。佛傑法官以「為了被告的治療與大眾安全」為由,命令比利繼續在戴頓司法中心接受治療(該單位毫無治療多重人格病患的經驗);除此之外,戴頓司法中心還請求法官下令比利必須支付所有的治療費用。此刻距離被逮之日由佛傑法官接手此案起,已有三年半;距離比利因精神異常獲判無罪,則為兩年五個月。

  比利對於法院作出不利的判決似乎並不覺得痛苦。我有一種感覺,他已厭倦這所有的一切。

  比利與我經常以電話聯絡,我也常到戴頓司法中心去看他。有時他是湯姆、亞倫或凱文;其他時間裡,他是個沒有名字的人。

  有一次我去看他,我問他是誰,他回答:「我不知道我是誰,我只覺得一無所有。」

  我要他告訴我那是什麼感覺。

  「不睡覺或未出來時,我好象是臉朝下,躺在一塊沒有邊際的玻璃上,我可以透過玻璃看到遙遠的彼端,那兒就像星光閃耀的外太空。但也有圓形的光圈,就在我面前,我們之間的一些人躺在光圈四周的棺木里,並未封棺,因為他們還沒死。他們在睡覺,似乎在等待什麼。同時,也有一些空棺,因為有些人還沒來。大衛和一些年輕孩子對生命還抱有希望,年紀大的已經放棄了。」

  「那是什麼地方?」我問他。

  「大衛為它取了個名字,」他說道:「因為那是他創造的,大衛稱它是死亡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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