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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不滿周歲的孩子,渾身顫抖,淚珠從眼眶裡撲簌簌地滾落下來。那吞聲飲泣的模樣煞是令人感到哀憐。見此情景,干夫立時產生了悔悟之感。

  他意識到不應該把對文彥的憎惡轉嫁到這個孩子身上。事情本來與正一毫無關係。細細想來,這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自己已經將對其祖父和父親的憎恨之情完全集中在他的身上了。想到這,干夫動了惻隱之心。不過,從那天起,正一再也不在干夫面前哭泣了。

  干夫一步一步地完善自己的計劃。他研究了各類法律條款,曾一度試圖以“正當防衛”的方法來殺死文彥。法律規定: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對“突然出現的危害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而事後則不必負法律責任。

  可是,很難設想文彥會突然加害自己。“突然出現的危害行為”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過,大致歸納起來大概指的就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襲擊行為吧?文彥長期以來對自己的虐待倒可以謂之為“侵害”,但卻難以說成是“突然採取的”。

  在自己和文彥之間很難會出現什麼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情況。

  那麼,“緊急避險”又如何呢?法律規定:為了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避開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某種行動。事後可獲減刑乃至完全免予刑事處罰。不受刑法懲處和免予刑事處罰之間究竟區別何在,干夫不甚清楚。總之,大約是不會進什麼監獄了。

  干夫想起了高中時代參加“游泳俱樂部”一起過夏令營時的往事。在最後那一天舉行的長泳比賽大會上,文彥對自己說船上已經沒有他的地方,並把他一個人拋棄在大海上。當時如果自己被淹死,結果將會怎樣呢?倘若允許自己上船,或許就會出現翻船事件也未可知。也許全船人都會葬身海底,因為當時風狂浪大。當時的情景似乎可以謂之為“為了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避開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一種行動”。

  干夫進一步研究了所謂的“緊急避險”。要想構成“緊急避險”行為最重要的條件便是那種“迫不得已的行動”必須是惟一可以採取的行動。此外,採取了那種行動後所產生的損害程度必須低於要躲避的損害程度。這就叫做“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均衡原則”。

  當時果真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否!如果擠一擠的話,再上去一個人並非絕無可能。何況,船上許多人的水性都強於自己或者更為精力充沛,他們完全可以把自己換到船上去。可是時過境遷,現在要想找人出來作證是十分困難的。

  再看看“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均衡原則”吧。當時是20多名“游泳俱樂部”成員的生命對自己一個人的生命,這無疑可以說是符合該項原則的。也就是說,當時的情況是不容躊躇的。如果自己死了,“緊急避險”或許可以成立。

  文彥可以僱到幹練的律師,他能夠使“緊急避險”獲得承認。不,也許大可不必鬧到那種地步,只消說自己是死於意外事故也就可以草草了事了。

  干夫突然想到:倘若文彥當時有意殺害自己,其犯罪行為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那麼,自己能否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呢?

  “緊急避險”的法律原理已經漸漸在干夫的心底紮下了根。

  九

  從四月末到七月初是蜜蜂分房的季節。這期間蜂王生下小蜂王,然後就會飛離舊巢。這種現象與人類社會子女分家單過恰恰相反。

  干夫也曾碰到過一次蜜蜂分房。當時,空中倏然傳來一種從未聽到過的嘈雜的聲音。成千上萬的蜜蜂振翅亂舞,幾乎將天空攪得一片昏暗。當人們意識到那大群的昆蟲乃是蜜蜂時,不由得驚恐萬狀四下逃去。

  據說蜜蜂分房時不會蜇人。可是,當人們聽到那鋪天蓋地的蜂群發出令人恐怖的振翅聲,看到它們在空中橫衝直撞的情景時,便不由得產生了一種它們會向人們大舉進攻的感覺。

  成群結隊的蜜蜂輕蔑地掃視著那些驚恐萬狀爭先奔逃的人們,在空中獨往獨來地飛繞了一陣以後,便像圓球一樣聚集到附近的樹上。於是,養蜂人便抓住這個機會放下裝有糖水的木箱引誘它們。當蜜蜂被引入新的木箱裡以後,四周便恢復了靜謐。

  在出席過位於郊外的敬老院新建影劇院首映式以後,文彥對干夫耳語道:“把車子開到長者街去。”

  干夫心領神會地點了點頭。

  長者街是該市的高級住宅區。最近,文彥在那兒的一個新建高級公寓內養了一個年輕的“二奶”。競選已經迫在眉睫,因此,這個女人的存在是極其保密的。文彥十分謹慎,為了避免嫌疑,他只是忙裡偷閒地來與情婦相會。

  秘書已經被打發到其他地方去了。

  在去長者街的途中,文彥突然坐臥不安起來。

  “受不了啦!趕快找個地方停一下。”文彥以十分窘迫的神情說道。

  “怎麼了?”干夫問。

  “在首映式上被灌到肚子裡的啤酒現在來勁兒了。快,我已經憋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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