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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到這裡,我們還能說自己不會變成祥林嫂嗎?

  七再說退場

  在今天的人看來,祥林嫂也許確實是“我真傻”。她竟然只知道別人可以說她“不像話”或“不是人”,卻不知道她也可以說別人“不像話”或“不是人”

  的。

  的確,她太把魯四老爺之流“當人”,也太把祝福之類的禮儀“當一回事”

  了。這就使她處在了一種被動的、無論如何也不能與世道相容合拍的尷尬境地。

  結果,當她確實“身不由己”(比如喪夫、再嫁)時,人們不允許她“不像話”;而當她多少有點主動權、並願意按照人們的指點去“重新做人”(比如捐門檻)時,人們又不允許她“像話”。那麼,她究竟是該“像話”呢,還是不該“像話”

  呢?

  也許,祥林嫂的悲劇,並不在於她有什麼“不像話”或“不想做人”,而在於她自己太想“像話”,太想“做人”。她越是想“像話”,想“做人”,世道就越是不准她“像話”、“做人”,而人們也就越是派定她“不像話”、“不是人”。試想,如果祥林嫂不吃那一套,根本就不把什麼“像話不像話”、“做人不做人”的放在眼裡一一不讓參加祝福的籌備就不參加,不願聽阿毛的故事就不去講,別人不理自己自己也不理別人,閻王爺要鋸成兩半就讓他鋸去。那麼,魯四老爺也好,其他什麼人也好,甚至閻羅大王也好,又能把她怎麼樣呢?同樣,在當年的“批判會”和“斗私會”上,大多數人,尤其是大多數知識分子,如果能保持沉默(簡單到只要沉默即可),一個字都不講,那個什麼狗屁運動還可以搞得起來嗎?林彪也好,江青也好,抑或其他什麼人也好,還成得了氣候嗎?要知道,我們畢竟是“大多數”,他們畢竟是“一小撮”。“一小撮”還能弄得“大多數”走投無路,只有“死路一條”或連“死路一條”都沒有嗎?

  說到底,還是我們自己“吃”那一套。

  至少是,祥林嫂也好,我們自己也好,都不曾想到,除了打和看、被打和被看以外,還有“退場”一說。

  如果想到這一點,事情就會完全兩樣。

  可見,退場,應該規定為人之為人的不可或缺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個權利,應該比上場的權利更重要,正如沉默比說話更難得。現在一些年輕人動不動就批判知識分子的沉默(即退場和缺席),認為那無異於姑息、縱容,甚至同流合污,至少也是懦弱膽怯,明哲保身。這可真是“站著說話腰不疼”。他們哪裡知道,在“文革”中,我們就連“縮頭烏龜”也做不成。你只能伸出頭去咬同類,而且還必須咬得血肉淋漓,咬得大義凜然,哪怕他是你的父母、妻兒、朋友、恩師!

  沉默是抗爭的前提。一個人,如果連沉默的權利都沒有,又豈能抗爭?敢說真話當然很好,但其前提卻必須是“你有權保持沉默”。“沒有隱私權,沒有對自己的想法保持沉默的權利,一切真話到頭來都是假的,哪怕它是多麼真誠地說出來。

  ”(鄧曉芒《靈之舞》)事實上,沉默和退場也未必就不是抗爭,也未必就沒有作用。比方說,當台上的人舉臂高呼“打倒劉少奇”、“打倒鄧小平”時,台下卻片一沉默,或集體退場,會怎麼樣呢?一個人沉默或退場當然無濟於事,但一群人呢?大多數人呢?全國人民呢?

  抵制“文革”之類專制政治的“殺手鐧”就是全國人民的集體退場。專制政治並不是總靠暴力、高壓和陰謀詭計來維持的,更多的時候還要靠臣民們的“合作”和“順從”。一旦沒有了這種“合作”,他們多半也就沒戲可唱。可見,即使從民主與法制的角度看,沉默也是一種極其重要的權利。但是,認真想一想,你就不難發現,退場也好,沉默也好,都是說說容易,做起來蠻難的。為什麼呢?

  因為如前所述,按照中國文化的設計,“在場”即“是人”。如果自己“退場”,豈非自己宣布“不做人”?你既然自己宣布“不做人”,別人當然也就更有理由把你“不當人”。所以,我們不能退場。

  不能退場,也就不能沉默。因為只要你在場上,說不說話,也都一樣。沉默同樣可以理解為一種態度一種語言。

  比方說,理解為默認、默許、默契,理解為“低頭認罪”、“羞愧難言”、“無話可說”等等。倘若你原本是“不認帳”的,現在一沉默,反倒成了“認罪”,豈不糟糕?所以,在“文革”中,有寫“認罪書”的,也有寫“申訴信”的(往往是兩種都寫),緘默不言的卻不多。

  顯然,光說退場和沉默是不夠的,還得說清楚人為什麼或怎樣才能有這兩種權利。

  如前所述,西方人能夠退場,是因為有原罪作退路。現在我們還要說,西方人能夠沉默,是因為有上帝做後台。原罪是大罪,只有上帝能審判,基督能救贖。

  個人如果自知其有罪,就只能也只須向上帝懺悔,無須請求他人的寬恕。因為他人在上帝面前也是有罪的,和我們同樣是罪人,當然沒有資格來接受懺悔和表示寬恕(或不寬恕)。所以,祥林嫂倘若在西方,她就用不著理睬魯四老爺之流,只管直接去找上帝好了。按照基督教的說法,充滿愛心的上帝是很寬容的。即便是真正的罪人,只要臨終前向上帝懺悔,上帝也會寬恕他,當然祥林嫂也無需懼怕被鋸成兩半了,沒準還能升人天堂。

  基督教的這種說法是否可靠另當別論(事實上宗教裁判所殺起人來也毫不手軟),但至少這種說法可以給人一個退路和一個藉口。比方說西方如果也搞“鬥私批修”,有的人便可藉口向上帝懺悔而拒不參加,別人也奈何他不得。所謂向上帝懺悔,是一種密室之中與上帝的單獨密談。這種密談,對於他人而言,其實與沉默無異。沉默的權利,便也可以說是上帝賦予的至少,在表面上(也只在表面上)是如此。

  那麼,難道沒有原罪就得活受罪,沒有上帝就沒有避難所?話當然不能這麼說。不過,上帝與原罪,還真是讓西方人占了便宜。

  八原罪與人權

  什麼是“原罪”?說得直白一點,原罪就是背叛上帝之罪。背叛上帝,又有什麼便宜可占呢?因為上帝是神。是神,就“不是人”。既如此,則背叛上帝,也就等於背叛“不是人”。背叛了“不是人”,當然也就只能“是人”。不是人,難道是鬼不成?就算是鬼吧,也得先做了人再說。因此,所謂“逐出伊甸園”,其實也就等於宣布“你是人了”;而所謂“人有原罪”,則等於承認每個人“天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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