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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吳金泉、嵇金喜律師的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原告楊××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處以行政拘留五
日”,本代理人認為,基於現有案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方作出的上述決
定尚缺乏依據。
1.證據是能夠證實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本身應具備客觀性、關
聯性和法律性三大特證,並且三者密切相聯,缺一不可。客觀性與關聯性又
是法律性的基礎。對照上述證人證言:(1)陸××三次口述筆錄均否認楊在
案發當時歐打交通警。(2)王××從陳述打過一拳到打在什麼部位沒有看到,
再至揮一下,揮在什麼部位不清楚。三次陳述不能相互印證,更何況見到打
與揮,似乎看到打與揮在什麼部位,這樣的說法在客觀上也不可能存在,存
在的僅僅是一種個人印象而已,不能作為認定案性的依據。(3)李××從口
述打兩拳在臉上到揮兩下,但估計比較輕,因為當時交通警臉部沒有腫的現
象。再至他陳述“小胖子人胖且很木,即使伸手了也不一定意識到自己打人,
真的要打的話,交通警一定被打得半死。”三次陳述亦是自相矛盾,它不能
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
綜合分析上述證人的多次證言,我們認為單個證言自身即不能印證,即
不能證實案件的客觀情況,聯繫其它證方更是矛盾突出,從證據學角度分析,
它缺乏一定的可證性,據此我們認為上述證言不能作為“毆打他人”這一認
定的依據。
2.本案的有關證據材料在對於“被害人右手大拇指扭傷”這一點上有著
較為一致的說法。那麼“扭傷的後果”能否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呢?我
們認為同樣不能。理由在於,在事發之日,交通警緊緊拉住楊的衣領,楊讓
他放開,他卻拉得更緊;以至於抓破楊胸口的皮膚。在這樣的情況下楊扳開
他的手,導致他大拇指扭傷。我們認為交通警在並未執行任何公務的情形下
抓住他人衣領不放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針對這一不法侵
害行為,法律賦予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這與“毆打他人”的情況有
著本質的區別,這是一種正當權利而不是一種違法行為,扭傷的結果與緊拉
不放的行為間存在著對等的聯繫。當公民的人身安全遭到非法侵害時,他完
全有權實施這種正當的、適當的、適時的防衛行為,對此結果只能由不法侵
害者本人承擔責任。因為不拉衣領不會產生扳手的行為,不緊拉不放亦不致
於導致扭傷的結果,這二者間是一個最為簡單、極其辯證的統一體,缺少其
一即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被告作出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結論,在
事實上和法律上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因此,在即將結束我們的代理意見前,再次提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我們的
上訴代理意見,嚴格依法辦事,以體現我國法律的嚴肅性,真正貫徹社會主
義法制原則。
【評析】
本案系屬行政案件,兩位律師做了仔細的調查研究,取得了新的證據,
以事實為依據,提出代理意見,觀點鮮明,說服力強。市公安部門尊重律師
的事實調查,按照有錯必糾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市公安局撤銷了對楊××行政拘留的處罰。楊××激動地說:“以前總認為
法律是虛假的,尤其對我們個體戶來說,能夠告倒公安局,真是令人不敢想
象。”楊××也主動向長寧區法院提出撤訴報告,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中認定,
雙方發生爭吵均有責任,市公安局決定撤銷對原告拘留處罰並無不當,原告
要求撤回起訴應予准許。這一“民告官”的行政案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
響,兩位律師為普通百姓仗義執言,其勇氣頗為可佳。個體戶告倒了公安局,
這個事實是中國社會邁向法制化軌道的一個明證。
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原告楊××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處以行政拘留五
日”,本代理人認為,基於現有案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方作出的上述決
定尚缺乏依據。
1.證據是能夠證實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本身應具備客觀性、關
聯性和法律性三大特證,並且三者密切相聯,缺一不可。客觀性與關聯性又
是法律性的基礎。對照上述證人證言:(1)陸××三次口述筆錄均否認楊在
案發當時歐打交通警。(2)王××從陳述打過一拳到打在什麼部位沒有看到,
再至揮一下,揮在什麼部位不清楚。三次陳述不能相互印證,更何況見到打
與揮,似乎看到打與揮在什麼部位,這樣的說法在客觀上也不可能存在,存
在的僅僅是一種個人印象而已,不能作為認定案性的依據。(3)李××從口
述打兩拳在臉上到揮兩下,但估計比較輕,因為當時交通警臉部沒有腫的現
象。再至他陳述“小胖子人胖且很木,即使伸手了也不一定意識到自己打人,
真的要打的話,交通警一定被打得半死。”三次陳述亦是自相矛盾,它不能
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
綜合分析上述證人的多次證言,我們認為單個證言自身即不能印證,即
不能證實案件的客觀情況,聯繫其它證方更是矛盾突出,從證據學角度分析,
它缺乏一定的可證性,據此我們認為上述證言不能作為“毆打他人”這一認
定的依據。
2.本案的有關證據材料在對於“被害人右手大拇指扭傷”這一點上有著
較為一致的說法。那麼“扭傷的後果”能否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呢?我
們認為同樣不能。理由在於,在事發之日,交通警緊緊拉住楊的衣領,楊讓
他放開,他卻拉得更緊;以至於抓破楊胸口的皮膚。在這樣的情況下楊扳開
他的手,導致他大拇指扭傷。我們認為交通警在並未執行任何公務的情形下
抓住他人衣領不放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針對這一不法侵
害行為,法律賦予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這與“毆打他人”的情況有
著本質的區別,這是一種正當權利而不是一種違法行為,扭傷的結果與緊拉
不放的行為間存在著對等的聯繫。當公民的人身安全遭到非法侵害時,他完
全有權實施這種正當的、適當的、適時的防衛行為,對此結果只能由不法侵
害者本人承擔責任。因為不拉衣領不會產生扳手的行為,不緊拉不放亦不致
於導致扭傷的結果,這二者間是一個最為簡單、極其辯證的統一體,缺少其
一即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被告作出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結論,在
事實上和法律上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因此,在即將結束我們的代理意見前,再次提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我們的
上訴代理意見,嚴格依法辦事,以體現我國法律的嚴肅性,真正貫徹社會主
義法制原則。
【評析】
本案系屬行政案件,兩位律師做了仔細的調查研究,取得了新的證據,
以事實為依據,提出代理意見,觀點鮮明,說服力強。市公安部門尊重律師
的事實調查,按照有錯必糾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市公安局撤銷了對楊××行政拘留的處罰。楊××激動地說:“以前總認為
法律是虛假的,尤其對我們個體戶來說,能夠告倒公安局,真是令人不敢想
象。”楊××也主動向長寧區法院提出撤訴報告,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中認定,
雙方發生爭吵均有責任,市公安局決定撤銷對原告拘留處罰並無不當,原告
要求撤回起訴應予准許。這一“民告官”的行政案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
響,兩位律師為普通百姓仗義執言,其勇氣頗為可佳。個體戶告倒了公安局,
這個事實是中國社會邁向法制化軌道的一個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