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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陽修的看法不能說沒有道理。這種“縱囚”的事情要是經常干,那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了。不過話說回來,李世民也不會這麼愚蠢,他斷然不至於每年都來搞一次“縱囚”。平心而論,“縱囚事件”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認為此舉除了作秀再無任何意義,那顯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錯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這麼做,最起碼有兩個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要讓天下人明白:刑罰只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眾所周知,“刑罰”只是社會治理的一種輔助手段,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其目的不僅是對“已然之罪”進行懲戒,更重要的是對“未然之罪”進行預防。從理論上說,如果採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的,那麼刑罰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當那些死囚都能遵守“君子協定”,在規定時間內全部返回,那起碼錶明他們確實具有改過自新、棄惡從善的決心和行為。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對他們的刑罰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二個目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強調的那樣,“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是彌足珍貴的。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並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減損。而且整個社會,上至執法者,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責任和義務挽救這些失足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做人。其實法律真正的本意也正在於此。當然,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很簡單的,而改造人的生命卻要困難得多,但是後者絕對比前者更有價值,也更有意義。李世民的“縱囚”舉動,實際上就是凸顯了上述理念,只不過他採取的是一種最典型、最特殊、最不可複製的方式而已。

  由此可見,“縱囚”事件絕不是李世民一時心血來潮的產物,更不是單純為了沽名釣譽,而是在“寬仁慎刑”的立法思想的基礎上,把“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發揮到極致之後必然會有的一種結果。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甚至可以說,按照貞觀一朝的立法思想和法治精神,假如當時的歷史和社會條件允許的話,貞觀君臣就完全有可能將這種“寬仁慎刑”的法治進行到底,最終合乎邏輯地推演出“廢除死刑”的結果。

  其實,我們這個假設並不是沒有歷史根據。

  天寶初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曾秉承貞觀法治的精神,一度廢除了絞刑和斬刑。他在天寶六載(公元747年)發布的一道詔書中強調,這是為了“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冊府元龜·刑法部》)。這項刑法改革後來雖因“安史之亂”而中輟,沒有能夠延續下去,但足以表明貞觀的法治精神對後世的影響之深。

  幾乎與唐玄宗大幅度削減死刑同步,日本平安王朝的聖武天皇也於神龜二年(公元724年)停止了死刑的適用,將所有死罪降為流罪,從而開創了日本刑法史上347年無死刑的奇蹟。而日本此舉,無疑正是受到了唐朝的影響。日本學者桑原騭藏曾經說過:“奈良至平安時期,吾國王朝時代之法律,無論形式與精神上,皆依據唐律。”

  時至今日,限制死刑、廢除死刑已經

  第20章·最重要的使命!

  最重要的使命!

  而他首先需要做的,就是阻止武家子弟的奪嫡。

  這些年來,武承嗣一刻也沒有放棄過奪嫡的夢想。為了討武皇歡心,長壽二年(公元693年),武承嗣率五千人上表請願,為武皇進獻尊號,稱“金輪聖神皇帝”;第二年,武承嗣再接再厲,又搞了一場聲勢更大的請願活動,率領二萬六千餘人為武皇再獻尊號,稱“越古金輪聖神皇帝”。帽子一頂比一頂更大,媚態一次比一次更足,可讓武承嗣極度鬱悶的是,武皇把這些高帽都笑納了,卻絕口不提立儲之事。這情形就像貪官收了你的巨額賄款,卻一轉身就把這事給忘了,這不是活活把人氣死嗎?

  眼見武皇春秋已高,而自己也一年比一年老了,武承嗣急得如同熱鍋上的螞蟻。聖曆元年(公元698年)春,他終於卯足了勁兒對儲君之位發起了新一輪攻勢。

  武承嗣收買了許多武皇身邊的人,天天跟武皇吹風:“自古以來的天子,從沒有立異姓人為儲君的。”言下之意,只有武家兄弟才是太子的不二人選。

  然而,武皇聽完後只是笑笑,始終不肯表態。

  對武則天來說,“立儲悖論”始終是她無法突破的困境。又或許在她看來,引而不發、懸而不決才是人君掌控權力的最高境界。換言之,只有把人人垂涎的香餑餑始終捂在手心裡,她才能永遠握有主動權。

  可無論如何,這香餑餑遲早有一天是要給出去的。

  這件事可以拖延,可以逃避,卻不能當它不存在。

  所以,一天不確立儲君,武則天的心裡其實和別人一樣 一天也不得安寧!

  就在這個時候,狄仁傑上場了。他對武則天說:“文皇帝(太宗李世民)櫛風沐雨,親冒鋒矢,以定天下,傳之子孫;大帝(高宗李治)以二子託付陛下。陛下如今卻想把江山傳給外族,這難道不是違背天意嗎?況且,姑侄和母子哪一樣更親呢?陛下立子,則千秋萬歲後,配食太廟,承繼無窮;倘若立侄,則從沒聽說過侄兒做天子後,把姑母供奉在太廟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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