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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開始有組織地聚集起來,準備向阿爾文公司追責。

  第130章

  這是一個信息發達的社會,如今各國間的信息交流也比以前更加順暢,追責一事,有了一部分人領頭,很快便成規模地聚集起了世界各地的患者家屬共三萬多人,他們共同向印度法院起訴阿爾文公司,由於阿爾文公司的仿製藥不合格造成患者發生不良反應死亡,要求賠償每位患者家屬一百萬美金的賠償金,合計三百億美元。

  來自世界各地的三萬多人,足以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腐敗叢生的印度聯邦政府也不敢包庇,若只是侵犯他國企業專利權也罷了,國內有相關立法,企業不會被追責,可沒有任何國家,造成如此大規模的醫療事故還不被追責。

  於是,阿爾文公司被判處賠償患者家屬一百五十億美元美元賠償金,強制執行,阿爾文公司直接因此破產,而其公司的相關責任人也因此鋃鐺入獄。

  作為實際擁有者的大股東庫納勒因為不參與實際管理而逃過一劫,然而從大富翁一夜赤貧的滋味卻比死了還難受。

  每一晚夜深人靜,想起做下那個決定時的情形,他都後悔得想去撞牆。

  白康膏的火爆銷售情況,讓他看到了製造康諾集團仿製藥的巨額利潤。白康膏和白康口服液作為原研藥定價太低,患者購買的迫切性也比不上癌症等重危疾病高,被他排除在外。他的目光放在了最新研製出來的心衰竭特效藥上。

  葉明雨的臨床試驗已經證實了那兩款特效藥的療效,患者們也認可並殷切期盼著上市,而康諾西南製藥廠受限於華夏政策還需要至少兩年進行臨床試驗,就給了他可趁之機。於是,他便讓人買通了康諾西南製藥廠內的實驗室負責人之一,竊取了藥品配方和工藝流程。

  按照資料生產了一個批次的試驗藥品,進行了病體試驗,發現真的能見效,也沒出現什麼副作用,他就知道,這些資料是真的了。

  仿製藥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是激烈的,想到或許過不久就會有其他企業也發現這一點並率先占領市場,他就覺得自己的公司不能再將時間浪費在更多的臨床試驗上。畢竟,葉明雨進行了那麼多例臨床試驗,歷時一年半都沒出任何問題。

  於是他趕緊賄賂了當地政府,快速取得了生產許可證,就對外公布了消息,進行大批量生產和銷售。

  至今他也想不明白,到底是哪裡出了差錯,明明是同樣的配方同樣的生產工藝,為什麼葉明雨臨床試驗患者痊癒,而他的消費者里竟然出現了這麼高概率的嚴重到致死的不良反應。

  他不是專業人士,自然不明白這其中的關竅,只是無比後悔,當初為什麼要這麼冒進和貪婪,如果慢一點,僅僅慢一點,多做些臨床試驗,哪怕是不賺這份錢,也不至於淪落到如今的境地。

  *

  葉明雨曾經研究過阿爾文公司生產的仿製藥,以她的能力,很快就發覺對方是採取了和她一樣的配方與工藝。有些東西,若不是拿到藥品生產資料,外界是根本無法知道有那些新的工藝和流程的。

  所以,她很快就懷疑到了資料泄露這一塊上來。出賣了她的實驗室負責人,從國外被追回,依法判處了刑事責任。

  吸取教訓,她加強了對製藥廠科研人員的監管,也升級了安全保密系統。但也僅此而已了,人心的貪慾難以滿足,只要有人出她所給的十倍百倍的報酬,就可能有人經不住誘惑。她只能盡最大努力。

  到了她這個地步,專利帶來的利益已經是其次了,更重要的是不想再看到這樣的悲劇發生。

  她不知道的是,這次阿爾文公司的下場,倒是意外地震懾了不少仿製藥公司。

  很明顯,康諾西南製藥廠的藥是需要配合中醫和其他中藥使用的,即使是生產出一模一樣的藥品,沒有配套療法,也不會起到太大效果,更可怕的是,他們對中醫的了解太少了,出了這麼大的事故,連原因在哪裡都不知道。

  不想破產的,還是少碰康諾西南製藥廠的仿製藥為妙。而且,對於其他公司的仿製藥,在臨床試驗上,也要更嚴謹才好,免得偷雞不成蝕把米,出了事故被巨額索賠。

  這次發生嚴重醫療事故,也有人遷怒到了華夏藥監局頭上。

  “全民請願的時候,藥監局還扣扣索索,不肯讓葉醫生的心衰竭特效藥提前上市,只肯開放八千多人的醫療名額,如果有正版藥品在,誰想去買那種療效不明的仿製藥!這次事故,華夏藥監局難道不該反省嗎?”

  “一年多時間,原本可以培養出更多有治療經驗的醫生,可以讓更多的生死邊緣的患者得救,就因為藥監局不允許,這一年多時間,多死了多少心衰竭患者!”

  藥監局當然更多的是考慮到公眾安全這個宏觀層面,這次事故,也確實讓他們改觀了想法。

  這樣的特效藥一旦問世,其中巨大的經濟利益對各藥商的誘惑太大了,總有人禁不住誘惑要火中取栗。那麼,與其像這次一樣,讓不成熟的仿製藥鋌而走險去提前占領市場,為什麼不把權力開放給正版原研藥公司呢?

  最終,經過多方討論,也召集了包括葉明雨在內的全國製藥商開了會,藥監局出台了《S級特效藥管理辦法》:

  “對重危疾病有奇效的原研藥,其公司可以申請S級特效藥備案並獲得管制性生產上市資格。成為S級藥品,臨床試驗期可以比常規藥品縮短一半。上市後,每一個購買該藥品的患者或患者家屬需進行全國聯網登記,並簽署責任承諾書,若因選擇該藥品出現醫療事故,需自行負責。若經銷商未曾對患者說明該藥品風險,則需要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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